計劃書編號A161_01ST/NSCLC2503
尚未開始召募
2027-03-27 - 2029-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首次用於人體、多中心、開放標記、第 1/2a 期試驗,評估 CKD-703 在表現 c-Met 之晚期實體腫瘤及在 MET 擴增和 c-Met 過度表現之非小細胞肺癌中的安全性、療效與藥物動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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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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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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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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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8/01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決定 CKD-703 在實體腫瘤受試者中每 3 週給藥一次的 MTD
•決定 RDE
第 2 部分(概念驗證與劑量最佳化)(A/B 組)
•評估 CKD-703 在 c-Met 過度表現之 NSCLC 的療效
選定 CKD-703 的 OD
第 3 部分(劑量擴增/探索性 C/D/E/F 群組)
•評估 CKD-703 在 MET 擴增非鱗狀細胞 NSCLC,以及在表現 c-Met 之 CRC、GC/GEJ 癌和 BC 的初步療效
次要
所有受試者
•評估每 3 週給藥一次的 CKD-703 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第 1 階段受試者
•描述每 3 週給藥一次之 CKD-703(偶聯抗體)、總抗體和 MMAE 的血漿 PK
所有受試者
•評估 CKD-703 的免疫原性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進一步評估 CKD-703 的初步療效
第 2 部分(概念驗證與劑量最佳化)(A/B 組)
•進一步評估 CKD-703 的療效
第 3 部分(劑量擴增/探索性 C/D/E/F 群組)
進一步評估 CKD-703 的初步療效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CKD-703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10 mL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在第一個 21 天治療期(第 1 週期)內,基於 TEAE 的發生率、性質和嚴重程度,與依據 NCI-CTCAE v5.0 評分之 SAE,以及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和臨床實驗室檢驗相較於基期的變化,發生過至少 1 起 DLT 的受試者人數及比例。
MTD 定義為,DLT 發生率等於或最接近預先指定目標 DLT 發生率(例如,本試驗中為 0.30)之劑量。
•依據資料性質,AE、臨床實驗室檢驗、生命徵象、ECG、療效與可用 PK 及藥效學資料的敘述性統計。
將由 SRC 依據第 1 部分受試者中收集的所有可用安全性、療效、PK 及藥效學資料,決定 RDE 及一個較低劑量 (RDE-1)。
第 2 部分(概念驗證與劑量最佳化)(A/B 組)
•ORR,定義為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具 CR 或 PR 的最佳試驗主持人評估確認客觀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OD 定義為,具有最佳安全性/療效比,以及可用之最佳療效/PK/藥效學關係的最小劑量
第 3 部分(劑量擴增/探索性 C/D/E/F 群組)
•ORR
•在第一個 21 天治療期(第 1 週期)內,基於 TEAE 的發生率、性質和嚴重程度,與依據 NCI-CTCAE v5.0 評分之 SAE,以及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和臨床實驗室檢驗相較於基期的變化,發生過至少 1 起 DLT 的受試者人數及比例。
MTD 定義為,DLT 發生率等於或最接近預先指定目標 DLT 發生率(例如,本試驗中為 0.30)之劑量。
•依據資料性質,AE、臨床實驗室檢驗、生命徵象、ECG、療效與可用 PK 及藥效學資料的敘述性統計。
將由 SRC 依據第 1 部分受試者中收集的所有可用安全性、療效、PK 及藥效學資料,決定 RDE 及一個較低劑量 (RDE-1)。
第 2 部分(概念驗證與劑量最佳化)(A/B 組)
•ORR,定義為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具 CR 或 PR 的最佳試驗主持人評估確認客觀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OD 定義為,具有最佳安全性/療效比,以及可用之最佳療效/PK/藥效學關係的最小劑量
第 3 部分(劑量擴增/探索性 C/D/E/F 群組)
•ORR
主要納入條件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條件:
1.年滿 19 歲的男性或女性
2.第 1 部分(劑量遞增):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NSCLC]、大腸直腸癌 [CRC]、胃癌或胃食道交界癌 [GC/GEJ]、乳癌 [BC] 或其他實體腫瘤,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的(原因必須清楚記錄於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且無其他有效療法可用
3.第 2 部分(概念驗證/劑量最佳化):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 c-Met 過度表現(≥ 25% 的細胞之 IHC 染色強度為 3+;由中央實驗室確認)、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野生型的非鱗狀細胞 NSCLC,且至少一線標準照護 [SoC] 治療失敗(依當地法規要求、臨床實務指引及給付政策可使用的含鉑化療及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4.第 3 部分(劑量擴展/探索性群組):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表現 c-Met (≥ 10% 的細胞之 IHC 染色強度為 2+;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的 CRC、GC/GEJ 或 BC,且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以及經證實為 MET 擴增(基因拷貝數 ≥ 5 或 MET/CEP7 ≥ 2;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的非鱗狀細胞 NSCLC,且至少一線 SoC 治療失敗(依當地法規要求、臨床實務指引及給付政策可使用的含鉑化療及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5.在試驗的所有部分中,已記錄帶有可採取相應治療之基因變異的 NSCLC 受試者,至少一線經該國核准的標靶治療必須已治療失敗
6.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超過 12 週
7.經記錄證實具有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1.1) 定義的惡化且可測量病灶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9.受試者在篩選評估前 7 天內不得曾接受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療法,且須具備適足的血液學功能,定義如下: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 個細胞/μL
b)血小板計數 ≥ 75,000/μL
c)血紅素 ≥ 9.0 g/dL
d)淋巴球計數 ≥ 0.5 × 10⁹/L
10.具備適足的凝血功能
a)國際標準化比值 < 1.25 × 正常值上限 (ULN)
b)凝血酶原時間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在正常值範圍內
11.具備適足的肝腎功能
a)總膽紅素 ≤ 1.5 × ULN(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則為 ≤ 3 ×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 × ULN;若有肝轉移,則允許 ≤ 5 × ULN
c)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12.具有適合進行所需血液採檢(包括藥物動力學 [PK] 採檢)的靜脈通路
13.能夠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
14.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定義為青春期後的所有女性,但已停經至少 1 年或已接受手術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者除外,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7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並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維持禁慾(即避免異性性行為)或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
15.未絕育且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從篩選(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措施,即符合參加資格:
a.平常採行且偏好的生活方式即為不從事陰莖陰道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b.與目前未懷孕的 WOCBP 從事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
c.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陰莖插入時皆使用男用保險套
16.男性受試者從篩選(簽署 ICF)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不得捐贈精子。
1.年滿 19 歲的男性或女性
2.第 1 部分(劑量遞增):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NSCLC]、大腸直腸癌 [CRC]、胃癌或胃食道交界癌 [GC/GEJ]、乳癌 [BC] 或其他實體腫瘤,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的(原因必須清楚記錄於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且無其他有效療法可用
3.第 2 部分(概念驗證/劑量最佳化):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 c-Met 過度表現(≥ 25% 的細胞之 IHC 染色強度為 3+;由中央實驗室確認)、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野生型的非鱗狀細胞 NSCLC,且至少一線標準照護 [SoC] 治療失敗(依當地法規要求、臨床實務指引及給付政策可使用的含鉑化療及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4.第 3 部分(劑量擴展/探索性群組):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表現 c-Met (≥ 10% 的細胞之 IHC 染色強度為 2+;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的 CRC、GC/GEJ 或 BC,且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以及經證實為 MET 擴增(基因拷貝數 ≥ 5 或 MET/CEP7 ≥ 2;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的非鱗狀細胞 NSCLC,且至少一線 SoC 治療失敗(依當地法規要求、臨床實務指引及給付政策可使用的含鉑化療及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5.在試驗的所有部分中,已記錄帶有可採取相應治療之基因變異的 NSCLC 受試者,至少一線經該國核准的標靶治療必須已治療失敗
6.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超過 12 週
7.經記錄證實具有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1.1) 定義的惡化且可測量病灶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9.受試者在篩選評估前 7 天內不得曾接受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療法,且須具備適足的血液學功能,定義如下: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 個細胞/μL
b)血小板計數 ≥ 75,000/μL
c)血紅素 ≥ 9.0 g/dL
d)淋巴球計數 ≥ 0.5 × 10⁹/L
10.具備適足的凝血功能
a)國際標準化比值 < 1.25 × 正常值上限 (ULN)
b)凝血酶原時間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在正常值範圍內
11.具備適足的肝腎功能
a)總膽紅素 ≤ 1.5 × ULN(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則為 ≤ 3 ×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 × ULN;若有肝轉移,則允許 ≤ 5 × ULN
c)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12.具有適合進行所需血液採檢(包括藥物動力學 [PK] 採檢)的靜脈通路
13.能夠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
14.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定義為青春期後的所有女性,但已停經至少 1 年或已接受手術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者除外,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7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並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維持禁慾(即避免異性性行為)或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
15.未絕育且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從篩選(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措施,即符合參加資格:
a.平常採行且偏好的生活方式即為不從事陰莖陰道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b.與目前未懷孕的 WOCBP 從事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
c.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陰莖插入時皆使用男用保險套
16.男性受試者從篩選(簽署 ICF)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內,不得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受試者曾接受過肺部放射治療
2.先前 ≥ 25% 的骨髓曾接受放射治療
3.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過抗癌全身性治療,例如免疫療法、生物製劑、細胞毒性化療或任何研究性療法(包括細胞療法或基因療法)。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過任何抗癌小分子藥物(例如激酶抑制劑)或草藥治療
4.先前接受過以 c-Met 為標靶的抗體療法,或任何含 MMAE (monomethyl auristatin E) 的 ADC(允許先前接受過以 c-Met 為標靶的小分子藥物)
5.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曾使用強效 P-醣蛋白 (P-gp) 和/或細胞色素 P450 3A4/5 (CYP3A4/5) 誘導劑,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強效 P-gp 和/或 CYP3A4/5 抑制劑
6.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天或相應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過靈敏 CYP3A4/5 受質本排除條件可能會在第 1 部分結束後,根據新取得的資料進行調整
7.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疫苗或減毒活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此類疫苗。註:依當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指引,允許施用重組 mRNA(傳訊核糖核酸)疫苗
8.已知有物質濫用情形
9.已知或疑似對臨床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10.有侵犯中樞神經系統的活動性疾病(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腫瘤、轉移或軟腦膜疾病),但已接受局部根除性治療、臨床狀況穩定且超過 2 週無症狀的腦轉移除外;這類受試者須在開始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停用皮質類固醇,或僅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每日 ≤ 10 毫克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
11.篩選影像評估顯示肺纖維化,或在預定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
12.曾有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病史
13.依眼科評估(裂隙燈及視力檢查),先前曾有或目前患有眼部或角膜疾病
14.先前曾有第 3 級神經病變或慢性第 2 級神經病變
15.具臨床意義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可偵測到 HBV 去氧核醣核酸),或目前正接受 HBV 抗病毒治療;已知有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定性]);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或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相關疾病
16.先前抗癌治療造成之具臨床意義第 2 級及以上毒性尚未排解,但掉髮除外。具有慢性第 2 級毒性(神經病變除外)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的醫學監測員或指定人員討論後斟酌決定,可能仍符合資格
17.曾有嚴重出血病史,例如瀰漫性血管內凝血或血栓性微血管病變
18.需要抗凝血治療,但以最低劑量預防靜脈血栓栓塞者除外
19.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所有手術傷口均須完全癒合
20.具臨床意義的病況或任何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醫學監測員認為會使受試者面臨不可接受的高毒性風險,或影響其參與試驗
21.篩選期間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 160 mmHg 或舒張壓 ≥ 100 mmHg)
22.正在哺乳或已懷孕的女性
23.已知患有活動性 COVID-19 感染、有 COVID-19 感染相關徵象/症狀,或已知在篩選前 14 天內曾接觸 COVID-19 確診者的受試者,將判定為篩選失敗;此類受試者必須已從 COVID-19 康復,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不再具有傳染性後,才能重新接受篩選。
24.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 > 10 毫克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但吸入型、局部注射或外用類固醇除外
25.已知患有免疫抑制疾病,例如曾接受骨髓移植或患有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26.受試者若有下列任何心血管病況,將予以排除:
•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目前患有或曾發生過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
•有證據顯示目前患有未受控制的心血管病況,包括心律不整、心絞痛、肺動脈高壓,或心電圖顯示急性缺血或活動性心臟傳導系統異常。
•篩選期間的 12 導程心電圖顯示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之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 (msec)。
•具有任何會增加 QT 間期延長風險的因素,例如先天性 QT 延長症候群;或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併用藥物(僅限第 1 部分)。
•具有發生心律不整事件的風險,例如電解質異常(如低血鉀)。
•12 導程 ECG 有異常,包括但不限於試驗主持人認定具臨床意義的心律及間期變化。
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受試者曾接受過肺部放射治療
2.先前 ≥ 25% 的骨髓曾接受放射治療
3.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過抗癌全身性治療,例如免疫療法、生物製劑、細胞毒性化療或任何研究性療法(包括細胞療法或基因療法)。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過任何抗癌小分子藥物(例如激酶抑制劑)或草藥治療
4.先前接受過以 c-Met 為標靶的抗體療法,或任何含 MMAE (monomethyl auristatin E) 的 ADC(允許先前接受過以 c-Met 為標靶的小分子藥物)
5.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曾使用強效 P-醣蛋白 (P-gp) 和/或細胞色素 P450 3A4/5 (CYP3A4/5) 誘導劑,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強效 P-gp 和/或 CYP3A4/5 抑制劑
6.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天或相應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過靈敏 CYP3A4/5 受質本排除條件可能會在第 1 部分結束後,根據新取得的資料進行調整
7.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種活疫苗或減毒活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此類疫苗。註:依當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指引,允許施用重組 mRNA(傳訊核糖核酸)疫苗
8.已知有物質濫用情形
9.已知或疑似對臨床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10.有侵犯中樞神經系統的活動性疾病(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腫瘤、轉移或軟腦膜疾病),但已接受局部根除性治療、臨床狀況穩定且超過 2 週無症狀的腦轉移除外;這類受試者須在開始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停用皮質類固醇,或僅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每日 ≤ 10 毫克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
11.篩選影像評估顯示肺纖維化,或在預定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
12.曾有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病史
13.依眼科評估(裂隙燈及視力檢查),先前曾有或目前患有眼部或角膜疾病
14.先前曾有第 3 級神經病變或慢性第 2 級神經病變
15.具臨床意義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可偵測到 HBV 去氧核醣核酸),或目前正接受 HBV 抗病毒治療;已知有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定性]);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或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相關疾病
16.先前抗癌治療造成之具臨床意義第 2 級及以上毒性尚未排解,但掉髮除外。具有慢性第 2 級毒性(神經病變除外)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的醫學監測員或指定人員討論後斟酌決定,可能仍符合資格
17.曾有嚴重出血病史,例如瀰漫性血管內凝血或血栓性微血管病變
18.需要抗凝血治療,但以最低劑量預防靜脈血栓栓塞者除外
19.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所有手術傷口均須完全癒合
20.具臨床意義的病況或任何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或醫學監測員認為會使受試者面臨不可接受的高毒性風險,或影響其參與試驗
21.篩選期間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 160 mmHg 或舒張壓 ≥ 100 mmHg)
22.正在哺乳或已懷孕的女性
23.已知患有活動性 COVID-19 感染、有 COVID-19 感染相關徵象/症狀,或已知在篩選前 14 天內曾接觸 COVID-19 確診者的受試者,將判定為篩選失敗;此類受試者必須已從 COVID-19 康復,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不再具有傳染性後,才能重新接受篩選。
24.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 > 10 毫克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但吸入型、局部注射或外用類固醇除外
25.已知患有免疫抑制疾病,例如曾接受骨髓移植或患有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26.受試者若有下列任何心血管病況,將予以排除:
•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目前患有或曾發生過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
•有證據顯示目前患有未受控制的心血管病況,包括心律不整、心絞痛、肺動脈高壓,或心電圖顯示急性缺血或活動性心臟傳導系統異常。
•篩選期間的 12 導程心電圖顯示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之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 (msec)。
•具有任何會增加 QT 間期延長風險的因素,例如先天性 QT 延長症候群;或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併用藥物(僅限第 1 部分)。
•具有發生心律不整事件的風險,例如電解質異常(如低血鉀)。
•12 導程 ECG 有異常,包括但不限於試驗主持人認定具臨床意義的心律及間期變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7 人
-
全球人數
12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