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1 - 2018-06-03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C44.42
頭皮及頸部皮膚之鱗狀細胞癌
Talimogene Laherparepvec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之第 1b/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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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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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mgen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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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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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次要評估指標:
CRR 和 PFS (由試驗主持人以 irRECIST 評估反應)
ORR、BOR;DOR 和 DCR (由試驗主持人以 irRECIST 評估反應)
1 年、2 年、3 年存活率
受試者的治療後出現及治療相關不良事件發生率 (全部不良事件、≥ 第 3 級不良事件、嚴重
不良事件、致命不良事件、導致停止治療的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以及定義為關注事
件的不良事件)。
每次評估時的 PRO 總分及自基準點變化,評估方式為 QLQ-C30 GHS/QoL 子量表。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2) 男性或女性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以上 (台灣機構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3) 患有經組織學確診的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轉移性或復發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CCHN)。病情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切除,且無法接受治癒性放射線療法。
4) 病情須在含鉑療法治療後惡化,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定義:
•局部區域性晚期 SCCHN 在先前意圖治癒的多模式療法 (包括含鉑療法) 後 3 到 6 個月惡化或復發。
注意:此條件僅適用於未曾在復發/轉移情況中治療過的受試者。
•復發或轉移性腫瘤在先前含鉑療法後惡化或復發
5) 受試者須能夠接受下列定義的一種或多種病灶內治療:
•至少 1 個可注射真皮、皮下或淋巴結 SCCHN 腫瘤,最長直徑 ≥ 10 mm
•聚集的多處可注射真皮、皮下或淋巴結 SCCHN 腫瘤,最長直徑 ≥ 10 mm
注意:不應注射腫瘤病灶和內臟轉移的黏膜表面。
6) 受試者須依據 RECIST 1.1 (Eisenhauer et al, 2009) 具有放射影像可測量疾病。目標病灶不得選自先前曾照射區域,除非納入之前,該病灶具有放射影像及/或病理學證實的腫瘤惡化
7)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8) 納入前 14 天內判定具有適當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血液學
− ANC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注意:將排除第一次試驗治療之前 4 週內,曾輸注過血液製品 (包括血小板或紅血球細胞,或施打聚落刺激因子 [包括 G-CSF、GM-CSF 或重組紅血球生成素]) 的受試者。
• 腎臟
−血清肌酸酐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或肌酸酐濃度 > 1.5 x ULN 的受試者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注意:如果基準點血清肌酸酐在正常值範圍內,不需要評估肌酸酐清除率。肌酸酐清除率應依據機構標準決定。)
• 肝臟
−總膽紅素 ≤ 1.5 x ULN 或總膽紅素濃度 > 1.5 x ULN 的受試者,直接膽紅素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x ULN 或肝轉移受試者 ≤ 5 x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x ULN 或肝轉移受試者 ≤ 5 x ULN
• 凝血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x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劑治療,此時 PT 和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PTT)/活
化 PTT (aPTT) 必須在抗凝劑適用治療範圍內
9) PTT 或 aPTT ≤ 1.5 x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劑治療,且 PT 和 PTT/aPTT 在抗凝劑適用治療範圍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納入前 72 小時內的驗孕結果須為陰性。如果尿液驗孕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必須進行血清驗孕。
10) 第 3 期: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具有來自原發性或轉移病灶,適合用於 PD-L1 評估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檢體 (第 0 週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或新取得組織切片) (PD-L1 分析將對試驗機構維持盲性)。受試者的腫瘤組織必須在篩選期間送至中央實驗室。受試者的腫瘤檢體不適當或無法判定時,可取得新的組織切片;新取得的組織切片不適當或無法判定時,可由試驗主持人決定再度進行組織切片。如可行,應盡可能在曾接受最大照射劑量的部位以外取得組織切片。細針抽吸不符合腫瘤檢體要求,必須進行粗針組織切片或取得腫瘤切塊。更詳細的組織採集程序,請參見實驗室手冊。
11) 第 3 期:具有口咽癌腫瘤檢體的本地 HPV 檢測結果,定義為使用 CINtec® 檢測和 70% 截斷點的 p16 IHC 檢測。如果本地無法進行檢測,試驗機構必須將封存或最近組織切片取得的原發性或轉移病灶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組織 (切塊或未染色腫瘤切片),送至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注意:本試驗的 HPV 分層將採用口咽癌受試者的本地或中央 HPV 狀態檢測。口腔、下咽和咽喉癌不需要以 p16 IHC 進行 HPV 檢測,因為慣例上會假定為 HPV 陰性。請注意,口咽癌患者在試驗的兩個部分中,都需要腫瘤檢體的本地 HPV 檢測結果。僅第 3 期需要使用 CINtec® 檢測進行 p16-IHC 檢測。
主要排除條件
1) 已知具有活性 CNS 轉移及/或腫瘤性腦膜炎。先前治療過腦轉移的受試者可參加,但前提為穩定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四週,造影未顯示惡化證據,且任何神經學症狀都已經回復到基準值),且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未使用類固醇。此例外不含腫瘤性腦膜炎,不論其臨床穩定性如何皆排除。
2) 原發性鼻咽癌。
3)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具有注射後腫瘤腫脹/發炎導致氣管壓迫的風險。
4) 第 3 期:復發和/或轉移性疾病先前進行 3 次或3次以上全身性治療
5) 過去 3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下列情況除外:
• 曾接受治癒治療之惡性腫瘤,目前未復發且納入試驗前 ≤ 3 年未曾接受化療,主治醫師認定復發風險低
• 曾適當治療且納入時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曾適當治療且納入時無疾病證據的原位子宮頸癌
• 曾適當治療且納入時無疾病證據的原位乳腺癌
• 攝護腺內皮增生,納入時無攝護腺癌證據
• 曾適當治療且納入時無疾病證據的表淺性或原位膀胱癌
6) 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ILD)。
7) 曾接受 talimogene laherparepvec、pembrolizumab、其他抗 PD-1、專一性標定 T 細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查核點路徑的其他任何抗體或藥物治療。曾罹患或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證據,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 (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注意:補充性治療 (例如,適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四碘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性治療) 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8) 具臨床意義的免疫抑制證據,例如以下:
• 器官移植/骨髓移植或臨床免疫系統抑制的其他表徵或症狀
• 任何重度先天性或後天細胞及/或體液免疫缺失
• 診斷患有免疫缺失
• 併發伺機性感染
• 正在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 > 2 週,或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接受此類療法,包括口服類固醇劑量 > 每天 10 毫克 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
注意:需要間歇使用支氣管擴張劑或局部注射類固醇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9) 活性皰疹皮膚病灶,或先前皰疹感染的併發症 (例如,皰疹性角膜炎或腦炎)。
10) 除了間歇性局部使用以外,需要使用抗皰疹藥物 (例如,acyclovir) 間歇性或長期治療。
11) 納入前 28 天內曾接受化療、放射療法、生物性癌症治療、標靶治療或重大手術,或納入前 28 天以上施行的癌症治療之不良事件,尚未回復至 CTCAE 第 1 級或更佳。
注意:發生 ≤ 第 2 級神經病變及/或禿髮的受試者,不受此排除條件所限,且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12) 納入/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正在參加或已參加使用試驗藥物或試驗裝置的試驗 (僅限治療期)。
13) 預期試驗期間需要其他癌症治療,但骨骼和其他轉移部位的局部緩和性放射線治療除外。
14) 試驗治療期間,不願意放棄其他試驗的程序。
15) 已知罹患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疾病。
16) 罹患急性或慢性活性 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開始試驗治療前 12 週內,接受過核苷酸類似物治療,例如用於治療 B 型肝炎病毒的藥物 (例如,lamivudine、adefovir、tenofovir、telbivudine、entecavir)、ribavirin 或干擾素 α。
17) 納入/隨機分配前 28 天,接受過活毒疫苗。
18) 受試者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在試驗期間 (從篩選回診到最後一劑 talimogene laherparepvec/安慰劑後 3 個月,或到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以較晚發生者為準) 受孕/令人受孕。
1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或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talimogene laherparepvec/安慰劑後 3 個月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 (以較晚發生者為準),不願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措施。注意:無生育能力女性定義為:
• 停經後 (定義為至少 12 個月無月經,且非其他醫療成因所致;年齡 < 45 歲女性,若未使用激素避孕或激素補充療法,可使用停經後範圍內的
高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證實停經後狀態。若未發生 12 個月無月經,則不可依據單次 FSH 測量)
或
• 篩選前至少 6 週,已切除子宮及/或兩側卵巢或兩側輸卵管
或
• 罹患無法生育的先天性或後天疾病
本試驗中,男性受試者若罹患無精子症 (不論因為輸精管結紮或潛在醫療疾病所致),則視為無生育能力。注意: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措施定義,列於受試者同意書。依據當地法律規範要求,可在試驗計畫書附錄章節結尾處的各國專用試驗計畫書附錄,說明額外的各國專用避孕要求。如果有任何問題顯示有生育能力受試者無法確實遵守避孕要求,就不應將該受試者納入試驗。
20) 有性生活受試者或其伴侶,在治療期間和 talimogene laherparepvec/安慰劑治療後 30 天內,性接觸時不願意使用男用或女用乳膠保險套,避免可能的病毒傳染。
21) 已知受試者對試驗治療期間施用的任何藥物或成份過敏。
22) 就患者與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所有試驗計畫規定的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3) 精神、物質濫用或其他臨床重大疾病病史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醫療監察員會診後,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4)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直系親屬 (如,配偶、父母/法定監護人、兄弟姊妹或子女) 是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員工,直接參與本試驗。注意:若事先獲得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主席或選派者) 核准,允許特定受試者不受本條件限制。
25) 受試者不願意在 talimogene laherparepvec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talimogene laherparepvec/安慰劑後 30 天期間,盡可能避免 HSV-1 誘發併發症風險較高的人 (例如,免疫抑制者、HIV 陽性者、懷孕女性、1 歲以下兒童) 接觸到受試者的血液或其他體液。
26) 已知有開放性肺結核病史。
27) 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 (非感染性) 局部肺炎病史,或目前罹患局部肺炎。
28) 受試者的腫瘤直接接觸或覆蓋大血管,且潰瘍及/或菌樣蔓延至皮膚表面。
29) 受試者已進行再度照射。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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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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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