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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U31402-287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8-31 - 2032-05-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5

一項第 1b/2 期、多中心、開放標記、給藥方案決定及劑量擴展試驗,評估 Patritumab Deruxtecan (HER3-DXd) 併用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治療荷爾蒙受體陽性、HER2 弱陽性或 HER2 微陽性、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乳癌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抗腫瘤活性及最佳劑量方案 (HERTHENA-Breast02)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8/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洪志強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給藥方案決定 (第 1 組和第 2 組) 主要目標: 評估 HER3-DXd 和 T-DXd 交替給藥方案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評估 HER3-DXd 和 T-DXd 交替給藥方案的抗腫瘤活性 評估 HER3-DXd 和 T-DXd 交替給藥方案的 PK 劑量擴展 (第 3 組和第 4 組) 主要目標: 評估 HER3-DXd 和 T-DXd 交替給藥方案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目標: 進一步評估 HER3-DXd 和 T-DXd 交替給藥方案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進一步評估 HER3-DXd 和 T-DXd 交替給藥方案的抗腫瘤活性 確定 HER3-DXd 和 T-DXd 交替給藥方案的療效,與基準點腫瘤組織 HER2 及 HER3 表現量之間的關係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U3-1402

劑型

248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給藥方案決定 (第 1 組和第 2 組)
治療中不良事件 (TEAE)、嚴重不良事件 (SAE)、特別關注不良事件 (AESI)、心電圖 (ECG)、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評估、身體檢查、生命徵象測量、標準臨床實驗室參數、眼科檢查結果
劑量擴展 (第 3 組和第 4 組)
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v1.1 評估的客觀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所有以下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的資格確認程序之前,必須先簽署主要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並註明日期。所有參與者應先簽署另一份組織篩檢同意書,才可採集治療前腫瘤組織,以符合基準點腫瘤組織要求。
2.簽署 ICF 時,年滿 18 歲的成人。若同意參與試驗的法定年齡 >18 歲,則應遵守當地法規要求。
3.經病理學確認之乳癌,且符合下列條件:
a.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
b.依據當地實驗室檢驗結果,判定為 HR+。患有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癌症且為 HR+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科學會/美國病理科學會 [ASCO/CAP] 2020 年指引為雌激素受體 [ER] 及/或黃體素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1%])。
c.第 1 部分當地實驗室檢驗判定為 HER2 弱陽性 (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 [IHC] 2+/原位雜合陰性 [ISH−] 或 IHC 1+) 或 HER2 微陽性 (定義為 IHC 0 且癌細胞的細胞膜染色 >0 及 ≤10%),第 2 部分則依據中央實驗室檢驗判定。HER2 檢驗結果使用的腫瘤檢體,必須來自患有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癌症的參與者。
–在給藥方案決定階段 (第 1 部分),評估資格的 HER2 狀態判定必須由當地實驗室檢驗 (依據適用法規) 使用 PATHWAY 抗 HER2/neu (4B5) 兔單株一級抗體 (Ventana Medical Systems, Inc.) 進行。僅限先前使用前述檢驗取得的結果無法評估資格時,才需依據適用法規,在當地使用篩選期指定檢驗進行額外的 HER2 檢驗。
–在劑量擴展階段 (第 2 部分),將由中央實驗室使用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進行前瞻性 HER2 檢驗。
4.提供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且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採檢要求:
a.從最近一次全身性抗癌治療方案惡化後,且在簽署組織篩檢 ICF 之前,自 ≥1 處先前未曾接受過放射線照射的病灶採集的組織切片 (封存的治療前檢體)。

b.在簽署組織篩選 ICF 之後,自 ≥1 處先前未曾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且可進行採檢的病灶新採集的治療前腫瘤組織切片 (新鮮的治療前檢體)。
註 1:提交的檢體必須符合試驗實驗室手冊規定的技術規格。
註 2:針對封存的治療前檢體,疾病惡化必須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確認,且可發生在最近一次全身性抗癌方案治療期間或之後。
註 3:若需進行組織切片,參與者的病灶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切片的臨床風險可接受,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註 4:在劑量擴展階段 (第 2 部分),必須提交符合規定且適合後續 IHC 分析的組織檢體。若中央實驗室判定最初提交的腫瘤組織不足以進行生物標記檢驗,可能要求提供其他/額外的腫瘤檢體 (若有)。
5.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v1.1 標準評估放射影像,判定疾病惡化 (發生在最近一次治療期間或之後)。
6.經確認內分泌療法無效,定義為在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的階段,接受過一線以上內分泌治療後疾病惡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繼續接受內分泌治療對參與者已無效益。
7.先前曾在任何階段接受過 CDK4/6 抑制劑治療。允許在 CDK4/6 抑制劑治療惡化後,接受後續內分泌療法。
8.帶有基因體變異/突變 (PIK3CA、PTEN、AKT 或 BRCA1/2) 且符合資格可接受核准之標靶治療併用內分泌治療或作為單一療法 (依據當地仿單及可取得性) 的參與者,除非具有禁忌症或在該國家/地區無法取得,在納入前必須接受過相應的治療。
9.先前未曾針對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乳癌接受過化療。曾在術前輔助或輔助治療時接受過化療的參與者,符合參與資格。
10.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1.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v1.1 評估,在電腦斷層 (CT) 或磁振造影 (MRI) 影像可見 ≥1 處可測量病灶。
12.在第一劑給藥之前 7 天內,依據當地實驗室的資料判定,具有足夠的骨髓儲備及器官功能,定義如下:(請詳見計畫書)
1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POCBP),若符合下列條件,即具備參加資格:
a.經高敏感度驗孕,確認參與者未懷孕。
b.參與者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後至少 7 個月內不可哺乳。
c.參與者同意遵循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同意在介入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後至藥物排除最短所需時間內,不可捐贈卵子給他人,也不可冷凍或儲存卵子 (卵子、卵母細胞)。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後,需持續避孕 7 個月。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前,可考慮保存卵子。
–POCBP (已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具有產生精子能力的男性伴侶,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後 7 個月內,應使用額外的阻隔避孕法。
14.具有產生精子能力的男性參與者,如果同意在介入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給藥後至試驗介入治療排除最短所需時間內,遵循下列事項,可符合參加資格。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給藥後,需持續避孕 4 個月。
a.避免捐贈精子
註:納入試驗/隨機分配之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b.請遵循下列任一種避孕方法:
–完全禁慾,即避免陰莖-陰道性行為 (如果符合參與者偏好的平日生活型態),或
–與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NPOCBP) 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使用男性/外用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額外一種避孕方法,因為保險套可能破裂或滲漏。
使用避孕方法應遵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若當地仿單對於任何試驗介入治療的避孕要求比上述方法嚴格,應遵循當地仿單的規定。
註:若參與者為無精症 (接受過輸精管切除術或醫療因素導致,且經試驗機構人員檢閱參與者的病歷、醫療檢查或醫療病史訪談後詳實記錄),則無需採取避孕措施。
15.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給藥計畫、實驗室檢驗、其他試驗程序及試驗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即無法參與本試驗:
1.曾接受抗 HER3 抗體及/或含有拓撲異構酶 I 抑制劑的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例如 T-DXd),或其他任何拓撲異構酶 I 抑制劑療法。
2.具有間質性肺病 (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不論是否曾使用類固醇治療),或目前/疑似患有 ILD,或篩選期間影像檢查無法排除 ILD。影像檢查疑似為 ILD/非感染性肺炎的範例包括:存在肺實質纖維化 (例如合併肺氣腫之肺纖維化 [CPFE]),以及任何放射影像特徵符合間質性肺部異常 (ILA),包括但不限於:廣泛的毛玻璃樣陰影、網狀陰影、牽拉性支氣管擴張、蜂窩狀變化。若參與者曾患有放射性肺炎,但不需使用類固醇治療,可符合參加資格。
3.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因併發肺部疾病而出現臨床上嚴重的呼吸功能受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疾病:
a.任何既有的肺部疾病 (例如:隨機分配之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侷限性肺病、胸腔積液等)。
b.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 (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且在篩選時確定或疑似侵犯肺部。針對患有此類疾病但無肺部侵犯證據的參與者,若納入試驗,應於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 記錄相關細節。
或曾接受全肺切除術。
4.在隨機分配前,接受長期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每日劑量 >10 mg prednisone) 或具有同等抗發炎活性的治療,或是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需要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或局部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
5.證據顯示患有任何軟腦膜疾病。
6.證據顯示具有脊髓壓迫或腦轉移,定義為出現臨床表徵及症狀,或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癲癇藥物治療,以控制相關症狀。未出現臨床表徵或已接受治療的腦轉移,且無症狀 (亦即,無神經學表徵或症狀,且不需接受皮質類固醇或癲癇藥物治療) 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但其神經學狀態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維持穩定 ≥4 週。無症狀的腦轉移且接受癲癇藥物預防治療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
7.患有臨床顯著的角膜疾病。
8.有任何證據顯示患有任何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 (例如活動性出血性體質、活動性感染)、精神疾患/社會狀況、地理因素、物質濫用,或具有其他因素,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者不適合試驗,或可能妨礙試驗計畫書配合度。資格判定不需要篩檢慢性病。
9.過去曾有或目前持續的任何臨床相關疾病、醫療狀況、手術史、身體發現或實驗室檢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參與者的安全、改變試驗介入治療的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或干擾試驗結果的評估。
10.先前使用的全身性抗癌治療 (包括研究用藥物) 與隨機分配間隔 4 週內,或未滿 5 個半衰期 (以較短時間為準)。
11.先前治療的洗除期與隨機分配間隔的時間太短:
a.全腦放療 <28 天
b.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以外的單株抗體,例如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EGF) (如 bevacizumab) 和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如 cetuximab) <28 天。
註:若參與者在基準點腫瘤評估前至少 4 週已開始接受核准的骨骼調節藥物 (例如雙磷酸鹽化合物或 RANKL 標靶藥物),可允許試驗期間持續使用,以治療或控制骨骼疾病。
c.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21 天。
d.重大手術 (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 <28 天。
e.超過 30% 骨髓區域接受放射治療、大範圍放射治療,或胸部接受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28 天;或其他解剖區域接受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14 天。
f.Chloroquine 或 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
g.第一劑 HER3-DXd 之前的荷爾蒙療法 <21 天。
h.活疫苗或減毒活疫苗接種 <30 天。
12.控制不良或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 (QTcF) 間期延長 >450 ms (篩選時三次測量的平均值)
b.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c.靜態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100 mmHg。
d.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e.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3 級或第 4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
f.6 個月內控制不良的心絞痛。
g.心律不整需持續接受抗心律不整治療。
h.經診斷或疑似有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已知有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家族病史。
i.具有臨床相關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例如心室頻脈、心室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心室頻脈。
j.心搏過緩 (<50 bpm),除非參與者裝有心律調節器。
k.具有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病史。具有房室傳導阻滯病史的參與者,若目前裝有心律調節器,且在使用心律調節器後不曾發生昏厥或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可符合參加資格。
l.6 個月內曾接受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m.左束支傳導完全阻滯。
13.患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即具備資格: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在分配前已接受 HBV 抗病毒療法至少 4 週,且無法測得 HBV 病毒量。
參與者在試驗介入期間應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完成試驗介入後遵循當地的 HBV 抗病毒療法準則。
14.患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即具備資格:
a.具有 HCV 感染病史,但在過去 4 週內未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情況下,HCV 病毒量低於偵測極限。
15.具有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獨立倫理審查委員會 (IRB/IEC) 允許,篩選期間參與者必須接受 HIV 病毒量檢驗。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即具備資格:
a.篩選時 CD4+ T細胞計數 ≥350 cells/mm3
b.病毒抑制定義為在篩選時及篩選前至少 12 週,經確認 HIV 核醣核酸 (RNA) 值低於 50 copies/mL 或定量下限 (低於偵測極限)。
c.過去 12 個月內,未出現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引起的伺機性感染或病症
d.在進入試驗 (第 1 天) 前已穩定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 (ART) 方案,未改變藥物或調整劑量至少 4 週,且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治療。
16.隨機分配之前 3 年內曾患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a.已適當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上皮內癌。
c.其他任何已治癒的原位癌。
d.攝護腺癌,攝護腺特異性抗原數值 <0.2 ng/mL。
17.先前抗癌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毒性尚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0 版 (NCI-CTCAE v5.0) ≤ 第 1 級或基準值 (掉髮除外)。
註: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 (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在接受標準照護 [SoC] 處置),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與先前抗癌治療相關,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參與者仍可納入試驗,包括以下情形: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倦怠
•先前腫瘤免疫療法的殘留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異常,可能包括:
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
第一型糖尿病
高血糖
腎上腺功能不足
腎上腺炎
皮膚色素減退 (白斑病)
18.任何已知的治療禁忌症,包括對藥物成分或藥品中任何非活性成分產生過敏反應。
19.證據顯示持續有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註:患有皮膚或指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參與者,符合參與資格。
20.由於心理、社交、家庭或地理因素,可能無法定期追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2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