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VVD-133214-02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9-01 - 2031-12-31
Phase II
尚未開始2
一項在具有微衛星不穩定性(MSI)及/或錯配修復缺陷(dMMR)的晚期大腸直腸腺癌(CRC)參與者中比較VVD‑133214併用pembrolizumab治療與pembrolizumab單藥治療的第二期、隨機分配、開放標籤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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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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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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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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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8/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開放性、隨機分配的第2期試驗旨在建立VVD-133214與ICI pembrolizumab合併治療,相較於pembrolizumab單一療法,作為MSI及/或dMMR晚期大腸直腸腺癌(CRC)受試者第一線治療的概念驗證。主要試驗目標包括,合併療程相較於單一藥物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與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物藥效學(PK/PD),以及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VVD-133214
Pembrolizumab
Pembrolizumab
劑型
116
270
270
劑量
25 mg
100 mg/4 mL (25 mg/mL)
100 mg/4 mL (25 mg/mL)
評估指標
-由試驗主持人於第6個月評估之時間截點PFS率,定義為依RECIST v1.1標準判定,存活且未發生疾病惡化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欲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以下條件:
1.願意且能夠提供試驗書面知情同意
2.年齡: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為18歲
3.預期壽命大於等於12週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的體能狀態評分為0或1
5.具有已知MSI和/或dMMR腫瘤狀態 (依當地SoC確認),且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晚期 (無法切除及/或轉移性) 大腸直腸癌 (CRC) (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9版分期手冊 (若無第9版,可使用第8版)),未曾接受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性治療,且不適合接受具治癒目的之切除手術:
•允許先前接受過輔助性化學治療,前提為受試者於輔助性化學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輔助性化學治療給藥後12個月內未發生疾病惡化。
•受試者必須具有經認證之實驗室於常規診斷檢查中判定之MSI和/或dMMR腫瘤狀態文件紀錄。MSI和/或dMMR腫瘤狀態亦可於經認證且符合相關要求之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評估。MSI和/或dMMR腫瘤狀態將定義為: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 評估MMR蛋白表現 (MLH1、MSH2、MSH6、PMS2) 之dMMR狀態,其中1種或以上蛋白缺失代表為dMMR,或以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或組織次世代定序 (NGS) 判定之MSI表現型。
6.須具備可提供給試驗委託者/中央實驗室,進行回溯性中央檢測之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留存腫瘤組織,若可取得且當地法規允許,則亦須提供去識別化的病理報告副本:
•篩選期間必須確認具備可用、可評估之留存腫瘤組織檢體。
•對於無可評估之留存腫瘤組織的受試者,必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臨床上安全且可行後,自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病灶取得切片。
7.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 (RECIST v1.1) 具有可測量疾病:
•先前接受放射治療之病灶,僅可於完成放射治療後該部位已明確記錄到有疾病惡化時,才可視為目標病灶。
•已進行切片之病灶不應作為 RECIST v1.1 腫瘤評估之目標病灶。
8.具備足夠的血液學及末端器官功能,且以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取得之以下實驗室檢驗結果進行定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1.5 × 109/L (或大於等於1,500/µL) 且未使用白血球生長激素支持。具有良性族群性嗜中性白血球低下),且絕對嗜中性白血球 (ANC) 大於等於1000之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血小板計數大於等於100 × 109/L (或大於等於100,000/µL) 且未輸血 (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
•血紅素大於等於 9 g/dL (或大於等於5.6 mmol/L) 且未輸血 (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註: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之受試者不會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在無其他明顯原因的情況下,若個體持續出現輕度升高之未結合型膽紅素(小於等於3倍ULN),則可懷疑為吉伯特氏症候群診斷結果。總膽紅素 > 1.5倍ULN時,受試者的直接膽紅素必須小於等於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 小於等於2.5倍 ULN。具有已記錄肝臟轉移之受試者:AST與ALT小於等於5倍ULN
•肌酸酐清除率大於等於50 mL/min,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
•針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治療之受試者: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小於等於1.5倍 ULN
•正在接受治療性抗凝治療之受試者,應已於C1D1前在穩定劑量下
持續使用至少1週。然而,抗凝治療之穩定劑量持續時間可依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延長。
9.適當的心血管功能: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心衰竭分級小於等於2. NYHA第2級的受試者必須具有左心室射出分率大於等於45%。
•靜態收縮壓小於等於150 mmHg與舒張壓小於等於100 mmHg (取大於等於 3次測量之平均值,或無臨床顯著性高血壓)。
避孕要求
高效避孕及禁慾要求的目的為避免胚胎暴露於試驗治療。男性及/或女性納入資格中採取之性禁慾方式的可靠性,須依據臨床試驗期間長短以及受試者的偏好與日常生活型態進行評估。週期性禁慾 (例如日曆法、排卵法、症狀體溫法或排卵後法) 以及體外射精,均不被視為可接受之避孕方式。
10.若女性受試者未懷孕、未哺乳且符合以下至少其中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非具生育能力者 (POCBP),針對未經手術絕育之停經受試者,必須證明血清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30 IU/L
•POCBP,且:
- 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VVD-133214給藥後至少1個月,以及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維持禁慾(避免異性性行為),或使用2種非荷爾蒙高效避孕方法,其中至少包含1種年失敗率< 1%的方法。POCBP在上述相同期間內亦不得捐贈卵子。試驗主持人應與受試者共同評估,並依其解剖構造與生理狀況選擇最適合之避孕方式。
- 年失敗率< 1%之避孕方式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阻塞/結紮、已行絕育之男性性伴侶,以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屏障式避孕法(男性或女性保險套,含或不含殺精劑、子宮頸帽、子宮隔膜或含殺精劑之避孕海綿)非高效避孕方法,必須與一種高效避孕方法併用。荷爾蒙避孕法不被視為可接受之避孕方式。
11.男性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具參與資格: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VVD-133214 (如適用) 給藥後至少1個月,以及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同意:
•維持禁慾 (避免異性性行為) 或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使用避孕措施(如保險套)。
•與懷孕之女性伴侶接觸時,維持禁慾 (避免異性性行為) 或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如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試驗藥物。
•不得捐贈精液。
1.願意且能夠提供試驗書面知情同意
2.年齡: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為18歲
3.預期壽命大於等於12週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的體能狀態評分為0或1
5.具有已知MSI和/或dMMR腫瘤狀態 (依當地SoC確認),且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晚期 (無法切除及/或轉移性) 大腸直腸癌 (CRC) (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第9版分期手冊 (若無第9版,可使用第8版)),未曾接受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性治療,且不適合接受具治癒目的之切除手術:
•允許先前接受過輔助性化學治療,前提為受試者於輔助性化學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輔助性化學治療給藥後12個月內未發生疾病惡化。
•受試者必須具有經認證之實驗室於常規診斷檢查中判定之MSI和/或dMMR腫瘤狀態文件紀錄。MSI和/或dMMR腫瘤狀態亦可於經認證且符合相關要求之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評估。MSI和/或dMMR腫瘤狀態將定義為: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 評估MMR蛋白表現 (MLH1、MSH2、MSH6、PMS2) 之dMMR狀態,其中1種或以上蛋白缺失代表為dMMR,或以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或組織次世代定序 (NGS) 判定之MSI表現型。
6.須具備可提供給試驗委託者/中央實驗室,進行回溯性中央檢測之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留存腫瘤組織,若可取得且當地法規允許,則亦須提供去識別化的病理報告副本:
•篩選期間必須確認具備可用、可評估之留存腫瘤組織檢體。
•對於無可評估之留存腫瘤組織的受試者,必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臨床上安全且可行後,自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病灶取得切片。
7.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 (RECIST v1.1) 具有可測量疾病:
•先前接受放射治療之病灶,僅可於完成放射治療後該部位已明確記錄到有疾病惡化時,才可視為目標病灶。
•已進行切片之病灶不應作為 RECIST v1.1 腫瘤評估之目標病灶。
8.具備足夠的血液學及末端器官功能,且以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取得之以下實驗室檢驗結果進行定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大於等於1.5 × 109/L (或大於等於1,500/µL) 且未使用白血球生長激素支持。具有良性族群性嗜中性白血球低下),且絕對嗜中性白血球 (ANC) 大於等於1000之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血小板計數大於等於100 × 109/L (或大於等於100,000/µL) 且未輸血 (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
•血紅素大於等於 9 g/dL (或大於等於5.6 mmol/L) 且未輸血 (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
•總膽紅素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註: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之受試者不會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在無其他明顯原因的情況下,若個體持續出現輕度升高之未結合型膽紅素(小於等於3倍ULN),則可懷疑為吉伯特氏症候群診斷結果。總膽紅素 > 1.5倍ULN時,受試者的直接膽紅素必須小於等於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 小於等於2.5倍 ULN。具有已記錄肝臟轉移之受試者:AST與ALT小於等於5倍ULN
•肌酸酐清除率大於等於50 mL/min,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
•針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治療之受試者: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小於等於1.5倍 ULN
•正在接受治療性抗凝治療之受試者,應已於C1D1前在穩定劑量下
持續使用至少1週。然而,抗凝治療之穩定劑量持續時間可依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延長。
9.適當的心血管功能: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心衰竭分級小於等於2. NYHA第2級的受試者必須具有左心室射出分率大於等於45%。
•靜態收縮壓小於等於150 mmHg與舒張壓小於等於100 mmHg (取大於等於 3次測量之平均值,或無臨床顯著性高血壓)。
避孕要求
高效避孕及禁慾要求的目的為避免胚胎暴露於試驗治療。男性及/或女性納入資格中採取之性禁慾方式的可靠性,須依據臨床試驗期間長短以及受試者的偏好與日常生活型態進行評估。週期性禁慾 (例如日曆法、排卵法、症狀體溫法或排卵後法) 以及體外射精,均不被視為可接受之避孕方式。
10.若女性受試者未懷孕、未哺乳且符合以下至少其中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非具生育能力者 (POCBP),針對未經手術絕育之停經受試者,必須證明血清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30 IU/L
•POCBP,且:
- 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VVD-133214給藥後至少1個月,以及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維持禁慾(避免異性性行為),或使用2種非荷爾蒙高效避孕方法,其中至少包含1種年失敗率< 1%的方法。POCBP在上述相同期間內亦不得捐贈卵子。試驗主持人應與受試者共同評估,並依其解剖構造與生理狀況選擇最適合之避孕方式。
- 年失敗率< 1%之避孕方式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阻塞/結紮、已行絕育之男性性伴侶,以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屏障式避孕法(男性或女性保險套,含或不含殺精劑、子宮頸帽、子宮隔膜或含殺精劑之避孕海綿)非高效避孕方法,必須與一種高效避孕方法併用。荷爾蒙避孕法不被視為可接受之避孕方式。
11.男性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具參與資格: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VVD-133214 (如適用) 給藥後至少1個月,以及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同意:
•維持禁慾 (避免異性性行為) 或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使用避孕措施(如保險套)。
•與懷孕之女性伴侶接觸時,維持禁慾 (避免異性性行為) 或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如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於試驗藥物。
•不得捐贈精液。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將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曾接受晚期 CRC 全身性治療。受試者可曾接受過輔助性化學治療,前提為疾病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輔助治療給藥後至少12個月。
2.曾接受輔助性免疫治療 (例如抗PD-1、抗PD-L1、抗PD-L2藥物或抗CTLA-4藥物,或任何其他專門標靶T細胞共刺激或免疫檢查點路徑之抗體或藥物,包括先前的抗腫瘤疫苗或其他免疫刺激性抗腫瘤藥物等)。
3.已知具活動性或未受控制之中樞神經系統 (CNS) 或腦部轉移 (漸進性或須使用抗癲癇藥或皮質類固醇控制症狀),及/或癌性腦膜炎。
•先前曾接受治療之腦部轉移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前提為疾病穩定(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無影像學疾病惡化證據,且任何神經症狀均已恢復至基準期狀態),無新的或增大的腦部轉移,且於試驗治療前至少28天已停止使用皮質類固醇並維持臨床穩定,並且根據RECIST v1.1於 CNS 外具有可測量疾病 (註:腦部轉移不得作為目標病灶,且應以非目標病灶進行評估)。此例外不適用於癌性腦膜炎,因為具有癌性腦膜炎之受試者無論臨床是否穩定,皆予以排除
4.活動性或曾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如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抗磷脂抗體症候群、肉芽腫性伴隨多發性血管炎、修格蘭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且於過去2年內須接受治療者,以下情況除外: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甲狀腺激素替代治療之受試者,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
•控制良好且正在接受胰島素治療之第1型糖尿病患者,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
•僅有皮膚表現之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患者(例如:患有乾癬性關節炎者不符合資格)可納入本試驗,但須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皮疹覆蓋範圍必須小於體表面積< 10%
- 疾病於基準期控制良好,且僅須使用低效價局部皮質類固醇治療。
- 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既有疾病急性惡化且須使用補骨脂素合併A波段紫外線照射、甲氨蝶呤 (methotrexate)、視黃醇、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高效價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
5.有間質性肺病病史,或任何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證據。
6.無法或不願吞服藥錠。
7.具臨床顯著性之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可能影響治療之腸道吸收的情況,包括既往手術切除(例如大範圍小腸切除)等。
8.已知對試驗藥物配方成分過敏或無法耐受者,包括患有罕見遺傳性疾病者,如半乳糖血症、葡萄糖-半乳糖不耐症或先天性乳糖酶缺乏症患者。
9.具有器官移植/移植物組織之受試者。
10.具有原發性免疫缺陷之受試者。
11.試驗治療開始前2週內須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例如皮質類固醇) 治療之受試者,或預期於試驗治療期間須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者,均不符合納入資格,以下情況除外:
•曾接受急性、低劑量 (例如每日 <10 mg prednisone等效藥物) 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曾接受單次脈衝式給藥之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例如因顯影劑過敏而使用48小時皮質類固醇) 之受試者符合試驗資格。
•接受礦物皮質類固醇 (例如,氟氫可體松 (fludrocortisone))、用於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之吸入性或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或用於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功能不全之低劑量皮質類固醇者,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
12.已知具活動性或未受控制之細菌、病毒、黴菌、分枝桿菌感染 (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結核病及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寄生蟲或其他感染 (不包括指甲床黴菌感染),或任何須接受全身性治療之活動性感染,或於開始給藥前2週內須以全身性抗生素治療或住院治療之活動性感染 (與完成抗生素療程有關,腫瘤發燒除外),或任何顱內膿瘍於6個月內曾接受治療者。
•接受預防性抗生素治療 (例如,用於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 之受試者,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註:不可使用已知為中效和強效CYP3A或P-gp抑制劑或誘導劑之抗生素。
13.依當地診斷標準及當地法律和法規規定,B型肝炎病毒(HBV;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及/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 或C型肝炎病毒 (HCV;定義為HCV抗體或HCV RNA陽性) 檢測結果為陽性,顯示急性或慢性感染者。C型肝炎抗體陽性之受試者,若已接受完整的根治性抗病毒治療療程,且參與試驗前至少兩次HCV PCR檢測結果為陰性,則可能符合納入資格。
14.篩選時依當地診斷標準及當地法律和法規規定 (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不允許檢測則除外)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陽性,或正在使用蛋白酶抑制劑作為HIV抗反轉錄病毒治療者。
15.未受控制之糖尿病或有症狀之高血糖症 (即,控制良好的定義為篩選時糖化血色素A1c < 8%且無尿酮症酸中毒)。
16.於試驗藥物給藥第一天前6個月內,曾發生嚴重心血管/腦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一情況:
•高血壓危象/高血壓腦病變
•不穩定的心絞痛
•NYHA第III或IV級心臟疾病,或須接受藥物治療之鬱血性心衰竭。
17.篩選前5年內曾患有CRC以外之惡性腫瘤病史,以下情況除外:
•轉移或死亡風險極低之惡性腫瘤(例如,5年整體存活(OS)率 > 90%),且預期試驗期間不須接受抗癌療法,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之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限性前列腺癌 (格里森 (Gleason) 分數分級 < 7)、表淺性膀胱癌、導管原位癌等。
•患有林奇症候群之受試者不會被排除。
18.酒精或藥物依賴或濫用
19.已知有維爾納症候群之受試者
20.任何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參與及完成試驗,或可能影響試驗計畫書依從性或結果判讀之醫療狀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查異常。
過去曾接受的治療與併用療法
21.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或重大手術,或試驗期間預期須進行重大手術者。受試者應已從放射治療及/或手術的影響中恢復。
•若已於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結束,則允許進行緩和性放射治療。
22.曾接受任何WRN解旋酶抑制劑治療
23.曾接受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性抗癌治療,或曾於任何情境下接受過免疫療法。
24.曾於預計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接種。
25.試驗治療開始前,先前癌症治療相關的毒性尚未恢復至第1級常用毒性標準(CTCAE),以下情況除外:
•第2級毒性:禿頭、周邊神經病變,任何經試驗主持人及醫療監測員判定為不具臨床意義之實驗室數值變化。
26.試驗治療開始前14天內,曾接受中效或強效CYP3A4誘導劑治療
27.試驗治療開始前14天內,曾接受中效或強效CYP3A4或P-gp抑制劑治療
其他排除條件
28.懷孕、哺乳中,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
註:POCBP於試驗治療開始前1週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且第一周期第一天 (C1D1) 給藥前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29.對試驗藥物成分有過敏或超敏反應病史。
1.曾接受晚期 CRC 全身性治療。受試者可曾接受過輔助性化學治療,前提為疾病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輔助治療給藥後至少12個月。
2.曾接受輔助性免疫治療 (例如抗PD-1、抗PD-L1、抗PD-L2藥物或抗CTLA-4藥物,或任何其他專門標靶T細胞共刺激或免疫檢查點路徑之抗體或藥物,包括先前的抗腫瘤疫苗或其他免疫刺激性抗腫瘤藥物等)。
3.已知具活動性或未受控制之中樞神經系統 (CNS) 或腦部轉移 (漸進性或須使用抗癲癇藥或皮質類固醇控制症狀),及/或癌性腦膜炎。
•先前曾接受治療之腦部轉移受試者可納入本試驗,前提為疾病穩定(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無影像學疾病惡化證據,且任何神經症狀均已恢復至基準期狀態),無新的或增大的腦部轉移,且於試驗治療前至少28天已停止使用皮質類固醇並維持臨床穩定,並且根據RECIST v1.1於 CNS 外具有可測量疾病 (註:腦部轉移不得作為目標病灶,且應以非目標病灶進行評估)。此例外不適用於癌性腦膜炎,因為具有癌性腦膜炎之受試者無論臨床是否穩定,皆予以排除
4.活動性或曾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如克隆氏症及潰瘍性結腸炎)、抗磷脂抗體症候群、肉芽腫性伴隨多發性血管炎、修格蘭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且於過去2年內須接受治療者,以下情況除外: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甲狀腺激素替代治療之受試者,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
•控制良好且正在接受胰島素治療之第1型糖尿病患者,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
•僅有皮膚表現之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患者(例如:患有乾癬性關節炎者不符合資格)可納入本試驗,但須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皮疹覆蓋範圍必須小於體表面積< 10%
- 疾病於基準期控制良好,且僅須使用低效價局部皮質類固醇治療。
- 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既有疾病急性惡化且須使用補骨脂素合併A波段紫外線照射、甲氨蝶呤 (methotrexate)、視黃醇、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高效價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
5.有間質性肺病病史,或任何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證據。
6.無法或不願吞服藥錠。
7.具臨床顯著性之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可能影響治療之腸道吸收的情況,包括既往手術切除(例如大範圍小腸切除)等。
8.已知對試驗藥物配方成分過敏或無法耐受者,包括患有罕見遺傳性疾病者,如半乳糖血症、葡萄糖-半乳糖不耐症或先天性乳糖酶缺乏症患者。
9.具有器官移植/移植物組織之受試者。
10.具有原發性免疫缺陷之受試者。
11.試驗治療開始前2週內須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例如皮質類固醇) 治療之受試者,或預期於試驗治療期間須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者,均不符合納入資格,以下情況除外:
•曾接受急性、低劑量 (例如每日 <10 mg prednisone等效藥物) 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曾接受單次脈衝式給藥之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例如因顯影劑過敏而使用48小時皮質類固醇) 之受試者符合試驗資格。
•接受礦物皮質類固醇 (例如,氟氫可體松 (fludrocortisone))、用於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之吸入性或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或用於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功能不全之低劑量皮質類固醇者,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
12.已知具活動性或未受控制之細菌、病毒、黴菌、分枝桿菌感染 (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結核病及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寄生蟲或其他感染 (不包括指甲床黴菌感染),或任何須接受全身性治療之活動性感染,或於開始給藥前2週內須以全身性抗生素治療或住院治療之活動性感染 (與完成抗生素療程有關,腫瘤發燒除外),或任何顱內膿瘍於6個月內曾接受治療者。
•接受預防性抗生素治療 (例如,用於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 之受試者,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註:不可使用已知為中效和強效CYP3A或P-gp抑制劑或誘導劑之抗生素。
13.依當地診斷標準及當地法律和法規規定,B型肝炎病毒(HBV;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及/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 或C型肝炎病毒 (HCV;定義為HCV抗體或HCV RNA陽性) 檢測結果為陽性,顯示急性或慢性感染者。C型肝炎抗體陽性之受試者,若已接受完整的根治性抗病毒治療療程,且參與試驗前至少兩次HCV PCR檢測結果為陰性,則可能符合納入資格。
14.篩選時依當地診斷標準及當地法律和法規規定 (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不允許檢測則除外)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陽性,或正在使用蛋白酶抑制劑作為HIV抗反轉錄病毒治療者。
15.未受控制之糖尿病或有症狀之高血糖症 (即,控制良好的定義為篩選時糖化血色素A1c < 8%且無尿酮症酸中毒)。
16.於試驗藥物給藥第一天前6個月內,曾發生嚴重心血管/腦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一情況:
•高血壓危象/高血壓腦病變
•不穩定的心絞痛
•NYHA第III或IV級心臟疾病,或須接受藥物治療之鬱血性心衰竭。
17.篩選前5年內曾患有CRC以外之惡性腫瘤病史,以下情況除外:
•轉移或死亡風險極低之惡性腫瘤(例如,5年整體存活(OS)率 > 90%),且預期試驗期間不須接受抗癌療法,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之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限性前列腺癌 (格里森 (Gleason) 分數分級 < 7)、表淺性膀胱癌、導管原位癌等。
•患有林奇症候群之受試者不會被排除。
18.酒精或藥物依賴或濫用
19.已知有維爾納症候群之受試者
20.任何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參與及完成試驗,或可能影響試驗計畫書依從性或結果判讀之醫療狀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查異常。
過去曾接受的治療與併用療法
21.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或重大手術,或試驗期間預期須進行重大手術者。受試者應已從放射治療及/或手術的影響中恢復。
•若已於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結束,則允許進行緩和性放射治療。
22.曾接受任何WRN解旋酶抑制劑治療
23.曾接受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性抗癌治療,或曾於任何情境下接受過免疫療法。
24.曾於預計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接種。
25.試驗治療開始前,先前癌症治療相關的毒性尚未恢復至第1級常用毒性標準(CTCAE),以下情況除外:
•第2級毒性:禿頭、周邊神經病變,任何經試驗主持人及醫療監測員判定為不具臨床意義之實驗室數值變化。
26.試驗治療開始前14天內,曾接受中效或強效CYP3A4誘導劑治療
27.試驗治療開始前14天內,曾接受中效或強效CYP3A4或P-gp抑制劑治療
其他排除條件
28.懷孕、哺乳中,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
註:POCBP於試驗治療開始前1週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且第一周期第一天 (C1D1) 給藥前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29.對試驗藥物成分有過敏或超敏反應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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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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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