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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S1103-074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30-10-31

Phase I

召募中3

一項 DS-1103a 併用療法用於晚期固體腫瘤受試者的第 1 期、2 部分、多中心、首次用於人體的劑量遞增及劑量擴展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7/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全球、多中心、2 部分、劑量遞增和劑量擴展、First-in-Human (FIH) 的第一期試驗,旨在評估 DS-1103a 併用療法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表現/HER2 突變固體腫瘤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定建議擴展劑量 (RDE) 及初步療效。 本試驗將包括劑量遞增階段(第 1 部分)和劑量擴展階段(第 2 部分)。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DS-1103a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2.5 mL

評估指標

劑量遞增階段(第 1 部分):DLTs、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 (TEAEs)、導致試驗藥物停用的 TEAEs、嚴重不良事件 (SAEs)、特別關注的不良事件 (AESIs)、心電圖 (ECG)、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評估、身體檢查、眼科檢查、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生命徵象、實驗室檢查及 PK/藥效學/生物標記。
劑量擴展階段(第 2 部分):DLTs(僅限群組 2 安全劑量導入階段)、TEAEs、SAEs、AESIs、ECG、LVEF 評估、身體檢查、眼科檢查、ECOG PS、生命徵象和實驗室檢測。

主要納入條件

1.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的資格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並註明日期。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的成人。
3.經病理學記錄的 HER2 表現或 HER2 突變(活化性突變)之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固體腫瘤。
4.願意且能夠提供腫瘤組織。
5.由試驗主持人依照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v1.1) 評估,根據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顯示至少存在 1 處可測量病灶。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或 1。
7.納入前 28 天內,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8.試驗治療開始前 14 天內有足夠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在評估骨髓功能當天之前 14 天內,或該日之後且於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的任何時間,不允許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給予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開始試驗治療的 前3 天內視情況重複進行實驗室檢測時,也必須符合器官和骨髓功能條件。足夠的器官/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血紅素 ≥9.0 g/dL;> 8 g/dL [胃癌/GEJ 適應症]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對於無肝轉移的受試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 正常值上限 (ULN),而對於有肝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5 × ULN
•若無肝轉移,總膽紅素 (TBL) ≤1.5 × ULN,或對於經記錄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病史或基準期時有肝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3.0 × 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
•足夠的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 ULN
9.如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符合以下條件,則有參與資格:
•透過高敏感性驗孕確認受試者未懷孕,及
•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後至少在排除每種試驗藥物所需的時間內,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所需的持續避孕時間長度為 10 個月。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使用荷爾蒙避孕)之能夠產生精子的男性伴侶,應在治療期期間以及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0 個月為止使用額外的屏障避孕法。
10.能夠產生精子的男性受試者如果同意在治療期期間以及至少在排除每種試驗藥物所需時間內同意以下要求,則符合參與資格。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所需的持續避孕時間長度為 6 個月。
•遵循以下任一種避孕方法:
-確實禁絕陰莖-陰道性行為,前提是這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或
-與具生育能力的非受試者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及
-具生育能力且非受試者的伴侶使用額外一種避孕方法。
避孕措施的使用應符合當地有關適用於臨床試驗參與者之避孕方法的規定。如果在當地仿單中針對任何試驗藥物的避孕要求較上述要求更嚴格,則應遵循當地仿單的要求。
註記:如果受試者無精子(已接受輸精管切除或繼發於醫學原因,經試驗單位人員對受試者的醫療紀錄、醫學檢查或病史訪談之審查證實),則不須避孕。
11.能夠產生精子的男性受試者如果同意在治療期期間以及至少在排除每種試驗藥物所需時間內同意以下要求,則符合參與資格。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所需的持續避孕時間長度為 6 個月。
•避免捐贈精子。
註記:納入本試驗前應考慮保存精子。
12.如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符合以下條件,則有參與資格:
•受試者在治療期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10 個月內並未計畫進行哺乳。
•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後,至少在排除每種試驗藥物所需的時間內,不向他人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或不冷凍/儲存卵子。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所需的持續避孕時間長度為 10 個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可考慮保存卵子。
13.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回診、給藥計畫、實驗室檢測、其他試驗程序及試驗限制。

•劑量擴展階段(第 2 部分)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具備納入本試驗第 2 部分的資格:
群組 1(HER2 低表現乳癌)
14.經病理學記錄的晚期或轉移性乳癌,且: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科學會 (ASCO/CAP) 乳癌 HER2 檢測指引,使用根據適用法規經驗證或核准的檢測,確定記錄有 HER2 低表現(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法 [IHC] 1+ 或 IHC2+/原位雜交 [ISH] 陰性)。
•根據 ASCO/CAP 指引,先前從未診斷出患有 HER2 陽性(IHC 3+ 或 IHC 2+/ISH+)疾病。
•根據 ASCO/CAP 指引,在轉移性情境下使用根據適用法規經驗證或核准的檢測,記錄為荷爾蒙受體 [HR] 陽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素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1%])。如果受試者在轉移性疾病後有多個 ER/PgR 結果,則將使用最近一次的檢測結果以確認資格。
15.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的最後一次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具有放射影像或客觀證據顯示疾病惡化
16.必須已在以下任一情況下出現疾病惡化:
•在開始接受轉移性疾病第一線治療的 6 個月內接受的內分泌療法 + CDK4/6 抑制劑,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化療適合作為下一步治療,或
•先前曾接受過至少 2 線內分泌療法,併用或不併用標靶療法(如 CDK4/6、mTOR 或 PI3K 抑制劑),用於治療轉移性疾病。
關於「先前曾接受過 ≥2 線內分泌療法」的要求,請注意:
-針對治療轉移性疾病的單一藥物抗 CDK4/6 療法可視為一線療法。
-在接受輔助性內分泌療法的最初 24 個月內疾病復發,將視為一線療法;此類受試者在轉移性情境下將僅需接受 1 線內分泌療法。
-停止或完成一個輔助性內分泌療法的療程後之任何惡化,將不視為一線療法。
-單一藥物聚腺苷酸二磷酸核糖基 (ADP-ribose) 聚合酶 (PARP) 抑制劑療法不視為一線內分泌療法。
-在無惡化的情況下,變更給藥時間表、停止/重新開始使用相同藥物,或在內分泌療法中加入標靶療法(例如:在目前的芳香酶抑制劑方案中加入 CDK4/6),將不視為分開的治療線。
17.先前未接受過針對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化療。曾於前置輔助性或輔助性情境下接受化療的受試者,只要其無疾病間隔(定義為完成全身性化療至診斷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12 個月,則符合資格。
18.篩選時預期壽命 ≥12 週

群組 2(HER2 陽性胃癌或 GEJ 腺癌)
19.經病理學記錄的胃或 GEJ 腺癌,且先前曾在轉移性情境(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下接受過治療。
20.在使用含 trastuzumab 或經核准的 trastuzumab 生物相似藥之方案作為第一線療法進行治療期間或之後,有放射影像或客觀證據顯示疾病惡化。
註記:如果受試者在接受前置輔助性或輔助性療法期間或完成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則先前使用含 trastuzumab 方案進行的前置輔助性或輔助性療法可計為一線療法。先前不含 trastuzumab 的前置輔助性或輔助性療法,無論受試者的惡化狀態為何,將不計為一線療法。
21.對於在接受第一線含 trastuzumab 或經核准的 trastuzumab 生物相似藥之方案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後所取得的腫瘤切片,使用根據適用法規經驗證或核准的檢測,依 ASCO/CAP 分類為具有 HER2 陽性狀態(IHC 3+,或 IHC 2+ 且經 ISH 證實有 HER2 基因擴增)。
•非歐盟 (EU) 地區:對於無 HER2 陽性狀態紀錄的受試者,可使用根據適用法規經驗證或核准的檢測,進行當地 HER2 檢測(作為標準照護程序的一部分)。
•歐盟地區:必須具有 HER2 陽性狀態的紀錄。

主要排除條件

1.先前曾接受過抗 CD47 或抗信號調節蛋白 α (SIRPα) 療法的治療。
2.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未經過足夠的治療洗除期,定義如下:
•重大手術:≤4 週,或低侵入性情況(如結腸造口術)則為 ≤2 週
•放射治療,包括對胸部進行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4 週
•對其他解剖部位進行的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2 週
•在使用試驗藥物之前的特定時間範圍內接受以下任何一項治療:
-先前治療方案或臨床試驗中使用任何全身性藥物:
-抗癌化療(免疫療法 [非抗體療法])、類視色素療法、荷爾蒙療法:≤3 週
-標靶藥物與小分子(如 5-fluorouracil 類藥物、paclitaxel):≤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亞硝脲 (Nitrosourea) 類藥物或絲裂黴素 C (mitomycin C):≤6 週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1 週
-抗體抗癌療法:≤4 週
-無細胞濃縮腹水回輸療法、腹膜分流術或肋膜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引流:篩選評估前 ≤2 週
-氯奎寧(Chloroquine)/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14 天
3.試驗納入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MI) 病史,或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 至 IV 級)。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 >ULN(由製造商定義)且沒有任何心肌梗塞相關症狀的受試者,應在篩選期期間與心臟科醫師進行會診,以排除心肌梗塞。
4.根據篩選時三重複 12 導程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延長至 >470 ms(女性)或 >450 ms(男性)。
5.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透過造影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6.患有脊髓壓迫或具臨床活動性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經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療法來控制相關症狀。臨床上腦部轉移處於非活動狀態的受試者可能納入試驗。腦部轉移經過治療且不再有症狀,也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受試者,若其已從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影響中恢復,則可能納入試驗。全腦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至少間隔 2 週。
7.3 年內患有多重原發性惡性腫瘤,但對側乳癌 [針對乳癌受試者]、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治癒的原位疾病或已治癒的其他固體腫瘤除外。
8.對藥品中的藥物成分或非活性成分有重度過敏反應史。
9.有對其他單株抗體的重度過敏反應史。
10.有無法控制的感染,需要靜脈給予抗生素、抗病毒藥或抗真菌藥物。
11.在試驗期間需要併用慢性全身性(靜脈給予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
12.在首次暴露於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訊息核糖核酸 [mRNA] 和複製缺陷型腺病毒疫苗不視為活性減毒疫苗)。
13.有藥物濫用或任何其他醫療狀況,例如:具臨床意義的心臟或心理狀況,其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干擾受試者在臨床試驗的參與或對臨床試驗結果之評估。
14.根據血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核糖核酸 (RNA) 病毒量和 CD4 計數確定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HIV 感染。如果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獨立倫理委員會可接受,則必須在篩選期期間對受試者進行 HIV 病毒量檢測。僅針對劑量擴展階段,受試者若為以下情況則將符合資格:
•篩選時 CD4+ T 細胞計數 ≥350 cells/μL,及
•病毒學抑制定義為在篩選時和篩選前至少 12 週內,確認 HIV RNA 濃度低於 50 或定量下限 (LLOQ)(低於偵測極限),及
•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出現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的伺機性感染或病症,以及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接受穩定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方案(未改變藥物或調整劑量)達至少 4 週,並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15.患有活動性或無法控制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需要進行 B 型和 C 型肝炎篩檢。若為以下情況,則受試者符合資格:
•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條件: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病毒量 <2000 IU/mL,及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有需要,則開始進行或維持抗病毒治療,以及
-具正常的轉胺酶數值,或者若存在肝轉移,則轉胺酶異常具有 AST/ALT <3 × ULN 的結果且並非由 HBV 感染所致。
•C 型肝炎感染史如果在過去 4 週期間於未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情況下,HCV 病毒量低於偵測極限,則符合資格。
-受試者應具有正常的轉胺酶數值,或者若存在肝轉移,則轉胺酶異常具有 AST/ALT <3 × ULN 的結果且並非由 HCV 感染所致。
16.具有先前抗癌療法留下的未緩解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CTCAE) 第 5.0 版 ≤ 第 1 級或基準期的毒性(禿髮除外)。
註記:受試者若具有慢性、穩定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在納入前未惡化至 > 第 2 級達至少 3 個月,並受到標準照護治療的控制)且試驗主持人認定該毒性與先前的抗癌療法有關,則可能納入,包含:
•化療引起的神經病變
•疲勞
•來自先前免疫腫瘤治療的殘留毒性;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病變,可能包括以下情況:
-甲狀腺機能低下/甲狀腺機能亢進
-第 1 型糖尿病
-高血糖
-腎上腺功能不全
-腎上腺炎
-皮膚色素過少(白斑)
17.懷孕中、正在哺乳或正在計畫懷孕的女性。
18.患有肺部特定併發具臨床意義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既有的肺部疾患(例如:試驗納入的 3 個月內出現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19.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患(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 [Sjogren’s]、類肉瘤病等)。
20.先前進行過全肺切除手術。
21.納入前的 6 個月內有以下任一情況: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其他動脈血栓栓塞事件。
22.具有會妨礙定期追蹤的心理、社會、家庭或地理因素。
23.任何活動性或慢性角膜疾病、需要持續治療的其他活動性眼部疾病,或任何會阻礙對藥物誘發之角膜病變進行充分監測且具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
24.納入前 28 天內曾出現無法控制的高血壓(休息時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及/或重度心律不整。


•劑量擴展階段(第 2 部分)
25.先前接受過由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 exatecan 衍生物組成的抗體藥物複合體治療,包括先前參與涉及由 Daiichi Sankyo 和/或 AstraZeneca 生產之抗體藥物複合體的試驗。
群組 1(HER2 低表現乳癌)
26.先前曾接受過抗 HER2 療法的治療。

群組 2(HER2 陽性胃癌或 GEJ 腺癌)
27.在接受含 trastuzumab 治療後使用抗癌療法。
28.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篩選時有症狀或徵象顯示原發性疾病出現臨床上不可接受的惡化,或基於其他原因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
29.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臨床意義的胃腸道疾患(例如:包括肝臟疾患、出血、發炎、阻塞、腸阻塞、腹瀉 > 第 1 級、黃疸、腸麻痺、吸收不良症候群、潰瘍性結腸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或部分腸道阻塞)。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8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