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1 - 2020-04-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12
ICD-10G30.9
非特定的阿茲海默氏病
ICD-10G30
阿茲海默氏病
ICD-9331.0
阿茲海默氏病
一項多國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有效藥對照之第三期臨床試驗以評估donepezil穿皮貼片於阿茲海默症患者之療效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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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丘以思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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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ICURE PHARM.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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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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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2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18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1)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第24週試驗藥物治療時相較於基期(第0天)的阿茲海默症評估量表的認知部份(ADAS-cog)評分變化量
(2)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治療結束時以CIBIC-plus評分(第24週)
-第12週試驗藥物治療時相較於基期(第0天)的ADAS-cog評分變 化量
-第24週試驗藥物治療時相較於篩選時(第-4週)的MMSE變化量
-第12週和第24週試驗藥物治療時相較於基期(第0天)的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AS-ADL)變化量
-第24週試驗藥物治療時相較於基期(第0天)的神經精神評估表(NPI)變化量
強度總評分變化量(頻率X嚴重度)
照護者感受之情緒壓力程度總評分變化量
-第12週和第24週試驗藥物治療時,相較於篩選時(第-4週)的整體臨床失智症評估工作單(CDR)評分和CDR方框分數(Box scores)總計變化量
-治療結束時(第24週)藥物便利性(10分VAS視覺類比量表)
(0分:完全不滿意,10分:完全滿意)以及治療期間之貼片黏貼度(0分:完全或幾乎無法黏貼,10分:每次均完美黏貼)
2.安全性評估
-所有/局部不良事件(AE)評估、生命徵象、實驗室檢測、主觀/客觀症狀,以及自殺意念與行為發生率
3.藥物動力學評估
在IPI-003計畫書第七版核准後於韓國臨床試驗單位簽署同意書的受試者將進行藥物動力學(PK)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年滿50歲至小於或等於85歲
(2) 依據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及國家神經性溝通障礙與中風機構(韓國機構);阿茲海默症及相關疾病協會(NINCDS-ADRDA),臨床診斷為較可能之阿茲海默症
(3) 篩選時,簡易智能量表(MMSE)評分≥ 10至≤ 26
(4) 篩選時,整體臨床失智症評估工作單(CDR)評分為0.5、1或2
(5) 能進行認知檢測和其他檢測程序
(6)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情況
過去沒有接受donepezil治療(未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
過去3個月持續接受每天donepezil 10 mg治療
過去3個月持續接受每天donepezil 5 mg治療
(7)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代理人必須為自願決定參與本試驗,並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8) 受試者必須有一位可靠的照護者,定期接觸受試者並可陪伴受試者參與試驗訪視。
(註:照護者定義為固定接觸受試者(即每週平均約10小時或以上),必須可監督受試者對試驗治療之遵囑性且通報受試者狀態,以及必須能夠陪伴受試者出席所有試驗訪視者。)
主要排除條件
(1) 依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神經學疾病及中風研究所/神經科學國際研究協會 (NINDS-AIREN) ,有可能、很可能或確定為血管性失智症
(2) 失智症歸因於其他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腦血管疾病結構性或發展性異常,癲癇,或傳染性、退化性或感染性/髓鞘脫失的CNS疾病)之病史和/或證明 (依據過去12個月內或篩選時,取得的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結果)
註釋:
大於3處超過10 mm之lacunar infarcts﹝(小洞性梗塞(比較輕微的中風)﹞,或依據age-related white matter changes (年齡相關的白質改變)(ARWMC 量表)評分為3分之嚴重白質病變,應於本試驗排除。
(3) 不識字
(4) 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日回溯過去3個月內,接受其他抗失智症治療(galantamine、memantine、rivastigmine、tacrine),不包括donepezil
(5) 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日回溯過去2週內,接受下列任何藥物的治療
中樞神經系統(CNS)興奮劑:methylphenidate、modafinil、pemoline、atomoxetine
典型抗精神病藥物:bromperidol、chlorpromazine、haloperidol
抗膽鹼藥:atropine、glycopyrrolate、scopolamine、homatropine、ipratropium (但允許因抗消化系統痙攣而短期(3天內)使用抗膽鹼藥物。)
(6) 篩選檢測時出現下列異常血液檢測結果: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2.5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肌酸酐值≥1.5倍實驗室參考數據的正常值上限,或經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若受試者血清肌酸酐值正常,但由於其他原因(例如體重過低)而計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低於50ml/min,在諮詢過腎臟科醫師或內科醫師,受試者仍可符合參與試驗資格。在此情況下,試驗主持人應根據腎臟科醫師或內科醫師的諮詢結果,將最終確認結果記錄於原始文件。)
註:肌酸酐清除率可選擇依Cockcroft-Gault公式或CKD-epi公式計算。
(7) 維他命B12、梅毒血清學或甲狀腺刺激素(TSH)之檢測結果異常,具臨床顯著意義,而認定會影響失智症嚴重度或造成失智症
註釋:
具有臨床顯著意義之未治療維他命B12缺乏者,應於本試驗排除;若維他命B12缺乏之受試者,於治療後呈現穩定,仍可進入篩選。
若受試者之梅毒血清學檢測呈現偽陽性(例如:受試者先前曾患梅毒但目前已治療成功),則依據試驗醫師之判斷,執行進一步檢測,以得到最後結果。
甲狀腺刺激素(TSH) >10m IU/L 應於本試驗排除。
(8) 依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標準確診為嚴重心智疾病,包括:憂鬱症、思覺失調症、酗酒、藥物依賴等
(9) 帕金森氏症或帕金森氏症候群
(10) 篩選時,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心跳速率< 50次/分鐘,
心房和心室傳導異常,例如第2度房室傳導阻滯、QTc間隔> 480ms。)
(1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日回溯過去6個月內,具下列病史: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暫時性腦缺血或冠狀動脈介入措施,包括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12) 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日回溯過去6個月內,具有嚴重頭部創傷伴隨失去意識的病史
(13) 氣喘或阻塞性肺病需要使用藥物
(14) 可能影響試驗藥物吸收、分佈和代謝的腸胃道疾病(例如發炎性腸道疾病、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肝臟疾病)
(15) 無法控制之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HbA1c)>9.0%)
(16) 接受本試驗藥物治療(第0天)之前3個月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17) 對donepezil HCl、piperidine衍生物或本試驗藥物的任何其他成分有過敏反應
(1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具生育能力而不同意使用有效避孕方法的女性
:建議的有效避孕方法包括子宮隔膜加殺精劑或男用保險套加殺精劑、口服避孕藥併用另一種方法、避孕植入物、注射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禁慾和輸精管結紮之伴侶。受試者/試驗主持人可以討論任何適合該受試者的其他最佳方法。
(19) 遺傳性問題,例如半乳糖不耐症、Lapp乳糖酶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
(2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陽性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
(21) 有惡性腫瘤病史,包含實體腫瘤及血液惡性腫瘤(不包含已經完整切除且診斷為已治癒的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以及原位子宮頸癌)。若為癌症痊癒者,目前未接受持續性冶療,且過去五年內沒有惡性疾病史,即可納入。
(2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因其他原因而不適合參與本試驗之受試者,包括可能影響試驗結果評估的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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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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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7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