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KS 2680‑303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5-01 - 2027-07-28
Phase III
召募中3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ALKS 2680 在第二型猝睡症成人患者中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樞紐性第 3 期試驗將評估 ALKS 2680(也稱為 alixorexton)用於第二型猝睡症成人參與者中之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錠劑
主成份
ALKS 2680
NA
NA
劑型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110
劑量
10 mg
14 mg
18 mg
NA
14 mg
18 mg
NA
評估指標
清醒維持測試中平均入眠時間從基準期到第 12 週的變化,以劑量濃度區分。
主要納入條件
本試驗中的每位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至 70 歲。
2.願意且能夠在參與試驗前,依據當地法規和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的要求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3.在第 1 次回診時,身體質量指數為 ≥18 且 ≤40 kg/m2。
4.依據 ICSD-3-TR(睡眠障礙國際分類 [第三版] 文字修訂版)指引,符合 NT2 的診斷標準,並經診斷評估確認(PSG [睡眠多項生理功能檢查]/MSLT [多次入睡潛伏期測試]*)。此外,符合以下試驗計畫書要求:
a.第 4 次回診時依據 ESS(Epworth 嗜睡量表)總分 >12,證明具有殘留的 EDS(日間過度嗜睡)。
b.在篩選期內進行的 4 次 MWT(清醒維持測試)試驗中,MSL(平均入睡潛伏期)為 ≤15 分鐘。
* 若無既往診斷用的 PSG/MSLT,經試驗委託者事先授權後,試驗單位可在篩選期內重複進行確認性評估。
5.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能在試驗期間安全地停用任何藥物,並遵守試驗計畫書中詳述的各項洗除期(包括為了管理猝睡症症狀所處方的藥物)。
6.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願意且能夠理解並遵循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以下各項:
a.試驗計畫書中詳述的生活方式考量與限制。
b.遵循試驗計畫書中詳述之避孕指引。
7.願意並能夠在篩選期期間遵循腕動計及睡眠日誌的要求。
8.如果正在接受 OSA(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治療,經試驗主持人確認,在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及整個試驗期間(包括過夜回診期間)皆遵循主要 OSA 治療。遵循性的定義如下:
−在 ≥70% 的夜晚(每週 7 晚中 ≥5 晚)中,每晚使用正壓呼吸器 ≥4 小時,且在過夜回診期間每晚使用 ≥4 小時。
−在 ≥70% 的夜晚(每週 7 晚中 ≥5 晚)中及在過夜回診期間使用口腔裝置。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至 70 歲。
2.願意且能夠在參與試驗前,依據當地法規和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的要求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3.在第 1 次回診時,身體質量指數為 ≥18 且 ≤40 kg/m2。
4.依據 ICSD-3-TR(睡眠障礙國際分類 [第三版] 文字修訂版)指引,符合 NT2 的診斷標準,並經診斷評估確認(PSG [睡眠多項生理功能檢查]/MSLT [多次入睡潛伏期測試]*)。此外,符合以下試驗計畫書要求:
a.第 4 次回診時依據 ESS(Epworth 嗜睡量表)總分 >12,證明具有殘留的 EDS(日間過度嗜睡)。
b.在篩選期內進行的 4 次 MWT(清醒維持測試)試驗中,MSL(平均入睡潛伏期)為 ≤15 分鐘。
* 若無既往診斷用的 PSG/MSLT,經試驗委託者事先授權後,試驗單位可在篩選期內重複進行確認性評估。
5.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能在試驗期間安全地停用任何藥物,並遵守試驗計畫書中詳述的各項洗除期(包括為了管理猝睡症症狀所處方的藥物)。
6.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願意且能夠理解並遵循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以下各項:
a.試驗計畫書中詳述的生活方式考量與限制。
b.遵循試驗計畫書中詳述之避孕指引。
7.願意並能夠在篩選期期間遵循腕動計及睡眠日誌的要求。
8.如果正在接受 OSA(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治療,經試驗主持人確認,在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及整個試驗期間(包括過夜回診期間)皆遵循主要 OSA 治療。遵循性的定義如下:
−在 ≥70% 的夜晚(每週 7 晚中 ≥5 晚)中,每晚使用正壓呼吸器 ≥4 小時,且在過夜回診期間每晚使用 ≥4 小時。
−在 ≥70% 的夜晚(每週 7 晚中 ≥5 晚)中及在過夜回診期間使用口腔裝置。
主要排除條件
本試驗的每位參與者皆不得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排除條件:
睡眠障礙
1.在最近一次診斷性 PSG 或在第 4 次回診時,患有控制不佳且具臨床意義的睡眠呼吸障礙(依據 AASM [美國睡眠醫學學會] 評分手冊 [規則 1B] ):
a.每小時呼吸中止低通氣指數 ≥15。
b.如果正在接受 OSA 治療,則在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平均每小時呼吸中止低通氣指數 ≥10。
c.每小時中樞性呼吸中止指數 >5。
2.患有其他共病之睡眠障礙或可能影響睡眠-清醒週期的病症:
a.具有繼發於其他醫療狀況(例如:中樞神經系統損傷或病灶、顱咽管瘤)的猝睡症症狀。
b.在第 4 次回診前的過去 30 天內,曾從事輪班工作(上夜班)或正在經歷其他生活活動(例如:持續照顧夜間醒來的孩子),以致干擾規律的夜間睡眠。
c.已植入舌下神經刺激裝置(例如:Inspire® 上呼吸道刺激系統)。
d.有影響睡眠的尼古丁依賴(例如:慣常在夜間醒來抽菸的參與者)。
e.在第 4 次回診前 1 週過量使用咖啡因,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過量使用咖啡因(定義為咖啡因 >600 mg/天)。
醫療狀況:
3.在篩選期期間或在第 1 次回診前的 2 年內,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情況:
a.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心臟衰竭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包括心房顫動)。
b.心房顫動,或異常的 ECG(心電圖)顯示有具臨床意義的節律異常,包括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450 msec(男性)和 >470 msec(女性)。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症狀且不具臨床意義的單獨心電圖發現,則左束支傳導阻滯不屬於排除條件。
c.竇性心搏過速且靜息 HR(心跳速率)每分鐘 >100 次,經初次測量後約 30 分鐘重複進行的檢測確認。如果 HR 大於 100,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此情況與可逆原因有關(例如:與興奮劑使用相關的心搏過速,預期在藥物洗除後即可緩解),則 HR 測量可在第 4 次回診之前或當天重複進行一次。
d.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第 1 次回診期間收縮血壓 (BP) >140 或舒張 BP >90 mm Hg。允許重複進行檢測一次,且必須與初次測量在同一天進行。如果重新檢測的測量結果為 >140/90 mm Hg,則應將該參與者判定為篩選失敗;不過,可對其進行重新篩選,但僅於其 BP 已穩定且 ≤140/90 mm Hg 後才可進行。在這種情況下,重新篩選必須在測得初次 BP 值的至少 7 天後進行。
e.無法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濃度 >7%。
4.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判定患有重大精神疾病或物質使用障礙,包括以下情況:
a.思覺失調症光譜障礙(即思覺失調症、類思覺失調症、情感型思覺失調症、急性或慢性精神病障礙)。
b.雙極性疾患。
c.目前或近期(過去 12 個月內)有重大憂鬱發作。
d.目前或既往(過去 2 年內)被診斷為中度或重度物質使用障礙。
e.參與者目前有自殺行為風險,或對 C-SSRS(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的問題 4 或 5 回答「是」,和/或在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至第 4 次回診當天(含)有自殺企圖。
5.過往或在第 1 次回診時存在其他具臨床意義(已治療或未經治療)的疾病、病症、異常或手術程序,其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危害參與者的安全、干擾任何試驗評估,或影響參與者完成試驗的能力。這包括但不一定限於其他重大的神經疾患,包括失智症、神經退化性疾患、中風或癲癇發作(不包括單純性兒童熱性痙攣)。
6.目前或近期(6 個月內)患有預期會影響藥物吸收的胃腸疾病(即:吸收不良病史或任何手術介入)。任何 Roux-en-Y 胃繞道手術病史及任何其他可能影響藥物吸收的胃部手術介入,皆視為排除條件。
7.過去 5 年內有癌症病史(已治療或未經治療)(不適用於患有已緩解且無需進一步治療的原位癌參與者,或基底細胞癌參與者;這些參與者在獲得試驗委託者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後,可能予以納入)。
8.已知有隅角狹窄型青光眼風險(例如:可閉塞的前房角狹窄)或有隅角狹窄型青光眼病史。
實驗室評估:
9.在第 4 次回診時,酒精呼氣檢測或可能的濫用藥物之尿液藥物篩檢結果呈陽性。
10.在第 1 次回診時出現以下實驗室檢查異常(依據試驗主持人之判定可允許重複檢測一次),包括以下各項:
a.ALT(丙胺酸轉胺酶)或 AS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升高至 >1.5 倍 ULN(正常值上限)。若初始值 >3 倍 ULN,則不允許進行重新檢測;若初始值為 1.5 至 3 倍 ULN,則在篩選期間允許進行 1 次重新檢測。ALT 或 AST 值 >1.5 倍 ULN 必須記錄為病史或治療前 AE(不良事件)(如適用)。
b.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史(參與者曾檢測出 HIV-1 或 HIV-2 抗體呈陽性)、B 型肝炎感染史,或在第 1 次回診時目前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
註記:已接種 B 型肝炎疫苗(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且其他先前 B 型肝炎感染標記檢測為陰性(例如: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陰性)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另請注意,若 C 型肝炎抗體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經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顯示 C 型肝炎病毒量為陰性,則符合資格。
c.腎肌酸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公式)≤50 mL/min。
藥物:
11.目前正在使用(或預期要使用)任何禁用處方藥,包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強效/中等強度 P-gp 和/或 CYP3A(細胞色素 P450 3A)抑制劑(強效與中等強度),或 OTC(非處方)藥物,或是將無法遵循試驗計畫書所要求的洗除期規定。
12.目前正在使用或於過去 6 個月內曾使用抗憂鬱藥物。
一般:
13.目前已懷孕、正在哺乳,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懷孕。
14.目前已被納入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或在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或使用任何介入性試驗性器材。先前已被納入 ALKS 2680-202 試驗的參與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15.受僱於 Alkermes、CRO(受託研究機構)或試驗單位(正式員工、臨時契約員工或負責試驗執行的指定人員),或為 Alkermes、CRO 或試驗單位員工的直系親屬(即:配偶、父母、兄弟姊妹或子女,不論是有血緣關係或為合法收養)。
睡眠障礙
1.在最近一次診斷性 PSG 或在第 4 次回診時,患有控制不佳且具臨床意義的睡眠呼吸障礙(依據 AASM [美國睡眠醫學學會] 評分手冊 [規則 1B] ):
a.每小時呼吸中止低通氣指數 ≥15。
b.如果正在接受 OSA 治療,則在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平均每小時呼吸中止低通氣指數 ≥10。
c.每小時中樞性呼吸中止指數 >5。
2.患有其他共病之睡眠障礙或可能影響睡眠-清醒週期的病症:
a.具有繼發於其他醫療狀況(例如:中樞神經系統損傷或病灶、顱咽管瘤)的猝睡症症狀。
b.在第 4 次回診前的過去 30 天內,曾從事輪班工作(上夜班)或正在經歷其他生活活動(例如:持續照顧夜間醒來的孩子),以致干擾規律的夜間睡眠。
c.已植入舌下神經刺激裝置(例如:Inspire® 上呼吸道刺激系統)。
d.有影響睡眠的尼古丁依賴(例如:慣常在夜間醒來抽菸的參與者)。
e.在第 4 次回診前 1 週過量使用咖啡因,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過量使用咖啡因(定義為咖啡因 >600 mg/天)。
醫療狀況:
3.在篩選期期間或在第 1 次回診前的 2 年內,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情況:
a.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心臟衰竭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包括心房顫動)。
b.心房顫動,或異常的 ECG(心電圖)顯示有具臨床意義的節律異常,包括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450 msec(男性)和 >470 msec(女性)。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症狀且不具臨床意義的單獨心電圖發現,則左束支傳導阻滯不屬於排除條件。
c.竇性心搏過速且靜息 HR(心跳速率)每分鐘 >100 次,經初次測量後約 30 分鐘重複進行的檢測確認。如果 HR 大於 100,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此情況與可逆原因有關(例如:與興奮劑使用相關的心搏過速,預期在藥物洗除後即可緩解),則 HR 測量可在第 4 次回診之前或當天重複進行一次。
d.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第 1 次回診期間收縮血壓 (BP) >140 或舒張 BP >90 mm Hg。允許重複進行檢測一次,且必須與初次測量在同一天進行。如果重新檢測的測量結果為 >140/90 mm Hg,則應將該參與者判定為篩選失敗;不過,可對其進行重新篩選,但僅於其 BP 已穩定且 ≤140/90 mm Hg 後才可進行。在這種情況下,重新篩選必須在測得初次 BP 值的至少 7 天後進行。
e.無法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濃度 >7%。
4.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判定患有重大精神疾病或物質使用障礙,包括以下情況:
a.思覺失調症光譜障礙(即思覺失調症、類思覺失調症、情感型思覺失調症、急性或慢性精神病障礙)。
b.雙極性疾患。
c.目前或近期(過去 12 個月內)有重大憂鬱發作。
d.目前或既往(過去 2 年內)被診斷為中度或重度物質使用障礙。
e.參與者目前有自殺行為風險,或對 C-SSRS(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的問題 4 或 5 回答「是」,和/或在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至第 4 次回診當天(含)有自殺企圖。
5.過往或在第 1 次回診時存在其他具臨床意義(已治療或未經治療)的疾病、病症、異常或手術程序,其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危害參與者的安全、干擾任何試驗評估,或影響參與者完成試驗的能力。這包括但不一定限於其他重大的神經疾患,包括失智症、神經退化性疾患、中風或癲癇發作(不包括單純性兒童熱性痙攣)。
6.目前或近期(6 個月內)患有預期會影響藥物吸收的胃腸疾病(即:吸收不良病史或任何手術介入)。任何 Roux-en-Y 胃繞道手術病史及任何其他可能影響藥物吸收的胃部手術介入,皆視為排除條件。
7.過去 5 年內有癌症病史(已治療或未經治療)(不適用於患有已緩解且無需進一步治療的原位癌參與者,或基底細胞癌參與者;這些參與者在獲得試驗委託者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後,可能予以納入)。
8.已知有隅角狹窄型青光眼風險(例如:可閉塞的前房角狹窄)或有隅角狹窄型青光眼病史。
實驗室評估:
9.在第 4 次回診時,酒精呼氣檢測或可能的濫用藥物之尿液藥物篩檢結果呈陽性。
10.在第 1 次回診時出現以下實驗室檢查異常(依據試驗主持人之判定可允許重複檢測一次),包括以下各項:
a.ALT(丙胺酸轉胺酶)或 AS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升高至 >1.5 倍 ULN(正常值上限)。若初始值 >3 倍 ULN,則不允許進行重新檢測;若初始值為 1.5 至 3 倍 ULN,則在篩選期間允許進行 1 次重新檢測。ALT 或 AST 值 >1.5 倍 ULN 必須記錄為病史或治療前 AE(不良事件)(如適用)。
b.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史(參與者曾檢測出 HIV-1 或 HIV-2 抗體呈陽性)、B 型肝炎感染史,或在第 1 次回診時目前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
註記:已接種 B 型肝炎疫苗(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且其他先前 B 型肝炎感染標記檢測為陰性(例如: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陰性)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另請注意,若 C 型肝炎抗體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經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顯示 C 型肝炎病毒量為陰性,則符合資格。
c.腎肌酸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公式)≤50 mL/min。
藥物:
11.目前正在使用(或預期要使用)任何禁用處方藥,包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強效/中等強度 P-gp 和/或 CYP3A(細胞色素 P450 3A)抑制劑(強效與中等強度),或 OTC(非處方)藥物,或是將無法遵循試驗計畫書所要求的洗除期規定。
12.目前正在使用或於過去 6 個月內曾使用抗憂鬱藥物。
一般:
13.目前已懷孕、正在哺乳,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懷孕。
14.目前已被納入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或在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或使用任何介入性試驗性器材。先前已被納入 ALKS 2680-202 試驗的參與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15.受僱於 Alkermes、CRO(受託研究機構)或試驗單位(正式員工、臨時契約員工或負責試驗執行的指定人員),或為 Alkermes、CRO 或試驗單位員工的直系親屬(即:配偶、父母、兄弟姊妹或子女,不論是有血緣關係或為合法收養)。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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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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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