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S504908_0008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29-12-31
Phase III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之平行試驗,旨在評估 Enpatoran 在接受標準照護並具活動性皮膚表現之紅斑性狼瘡(併發或無併發全身性疾病)參與者中之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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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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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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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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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研究試驗目的是為了瞭解,在同時接受常規治療(標準照護)的情況下,試驗藥物 enpatoran 對治療出現紅斑性狼瘡皮膚問題患者(即使患者還患有一種名為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的疾病)時的效果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Enpatoran
劑型
116
劑量
50 mg
評估指標
- 第 24 週的 CLASI-70 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大於等於18 歲至小於等於75 歲。
2. 根據當地指引/建議,疫苗接種狀態為最新。鼓勵接種重組帶狀皰疹疫苗,但並非強制要求。
3. 皮膚表現標準:
• 病史記載診斷患有圓盤狀紅斑性狼瘡 (discoid lupus erythematosus,DLE) 和/或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subacute 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SCLE),不論是否患有 SLE。
• 若患有 SLE(符合條件 4),則允許以活動性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acute 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ACLE) 作為唯一的皮膚表現,且應在篩選回診前至少已存在 6 週。
• 如果主要診斷如上所述為活動性 DLE、SCLE 和/或 ACLE,則視個案情況可能允許其他皮膚表現(例如:腫脹性狼瘡、深部狼瘡、凍瘡狀狼瘡等)。
確診必須包含下列其中 1 項選項:
a. 篩選回診前 10 年內進行的穿刺或刮取切片的病理報告,以及在篩選回診時透過強制性皮膚攝影確認目前診斷。
或
b. 進行新鮮穿刺皮膚切片,並透過強制性皮膚攝影確認目前診斷;兩者皆在篩選時/期間進行。
或
c. 依據個案情況(例如:目標病灶不適合進行切片),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若可行,則可使用強制性皮膚攝影代替皮膚切片進行診斷。
試驗委託者/試驗資格審查團隊 (Sponsor/Study Eligibility Team,SET) 可能根據篩選時提交的必要照片,就疾病診斷提供專家意見。
4. 針對 SLE 參與者:
a. 診斷患有 SLE 且符合歐洲風濕病學會聯盟 (European Alliance of Associations for Rheumatology,EULAR)/美國風濕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ACR) 2019 年分類標準 (Aringer 2019)。
b. 篩選時抗核抗體 (antinuclear antibody,ANA) 呈陽性(間接免疫螢光測定法 [indirect immunofluorescence assay,IFA] 效價 ≥ 1:80)和/或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dsDNA) 和/或 a-Sm 自體抗體呈陽性。
註記:所有參與者(無論其初步診斷為何)都將在篩選時接受是否符合 SLE 分類標準的審查。所有 SLE 參與者在篩選時都將進行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 (British Isles Lupus Assessment Group,BILAG) 評估,以確認疾病活動度。
5. 自診斷之時起至篩選時的疾病持續時間(包含皮膚疾病及 SLE,如適用)≥ 6 個月。
6. 篩選和第 1 天回診時,皮膚紅斑狼瘡疾病面積及嚴重程度指數 - 活動度量表 (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 Disease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 Activity Scale,CLASI-A) 分數大於等於 8。
7. 出生時為男性或女性。
使用的避孕方法將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之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男性試驗參與者:
參與者同意在試驗介入期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90 天(一個精子生成週期)內,遵循下列事項:
• 避免捐精。
• 避免與有生育能力的伴侶發生性行為,或從事任何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
• 與有生育能力的伴侶發生性行為或從事任何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時,使用外用保險套並建議伴侶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第八節所述。
女性試驗參與者:
• 非具生育能力參與者 (participant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POCBP)。
• 非哺乳中。
• 非懷孕中(即根據當地法規的要求,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
• 如果是 POCBP,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即每年失敗率 < 1%),最好是使用者依賴程度低的方法(可考慮同時使用 2 種方法以達到最佳效果,即每年失敗率小於1%):
試驗主持人就與第一劑 enpatoran 的關係,評估避孕方法的有效性。
試驗主持人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未偵測出早期懷孕之個人的風險。
試驗主持人確認每位參與者同意使用適當的避孕和屏障措施(如適用)。
8. 目前正在以穩定劑量接受下列至少 1 種狼瘡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SoC) 療法:
a. 在篩選回診開始前,接受免疫調節劑/免疫抑制劑(抗瘧疾藥、methotrexate、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sulfasalaz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 或 mycophenolic acid、口服 tacrolimus、leflunomide、口服 dapsone 或口服類維生素 A 藥物)大於等於8 週。
b. 在篩選回診開始前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 (corticosteroid,CSs) 大於等於2 週。
c. 在篩選回診開始前接受外用 CSs 大於等於2 週。當外用 CS 為唯一的 SoC 藥物時,必須是 8a 和 8b 中列出的 SoCs 無法提供足夠控制,或依臨床判斷在醫療上不建議使用。
9. 能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2. 根據當地指引/建議,疫苗接種狀態為最新。鼓勵接種重組帶狀皰疹疫苗,但並非強制要求。
3. 皮膚表現標準:
• 病史記載診斷患有圓盤狀紅斑性狼瘡 (discoid lupus erythematosus,DLE) 和/或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subacute 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SCLE),不論是否患有 SLE。
• 若患有 SLE(符合條件 4),則允許以活動性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acute 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ACLE) 作為唯一的皮膚表現,且應在篩選回診前至少已存在 6 週。
• 如果主要診斷如上所述為活動性 DLE、SCLE 和/或 ACLE,則視個案情況可能允許其他皮膚表現(例如:腫脹性狼瘡、深部狼瘡、凍瘡狀狼瘡等)。
確診必須包含下列其中 1 項選項:
a. 篩選回診前 10 年內進行的穿刺或刮取切片的病理報告,以及在篩選回診時透過強制性皮膚攝影確認目前診斷。
或
b. 進行新鮮穿刺皮膚切片,並透過強制性皮膚攝影確認目前診斷;兩者皆在篩選時/期間進行。
或
c. 依據個案情況(例如:目標病灶不適合進行切片),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若可行,則可使用強制性皮膚攝影代替皮膚切片進行診斷。
試驗委託者/試驗資格審查團隊 (Sponsor/Study Eligibility Team,SET) 可能根據篩選時提交的必要照片,就疾病診斷提供專家意見。
4. 針對 SLE 參與者:
a. 診斷患有 SLE 且符合歐洲風濕病學會聯盟 (European Alliance of Associations for Rheumatology,EULAR)/美國風濕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ACR) 2019 年分類標準 (Aringer 2019)。
b. 篩選時抗核抗體 (antinuclear antibody,ANA) 呈陽性(間接免疫螢光測定法 [indirect immunofluorescence assay,IFA] 效價 ≥ 1:80)和/或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dsDNA) 和/或 a-Sm 自體抗體呈陽性。
註記:所有參與者(無論其初步診斷為何)都將在篩選時接受是否符合 SLE 分類標準的審查。所有 SLE 參與者在篩選時都將進行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 (British Isles Lupus Assessment Group,BILAG) 評估,以確認疾病活動度。
5. 自診斷之時起至篩選時的疾病持續時間(包含皮膚疾病及 SLE,如適用)≥ 6 個月。
6. 篩選和第 1 天回診時,皮膚紅斑狼瘡疾病面積及嚴重程度指數 - 活動度量表 (Cutaneous Lupus Erythematosus Disease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 Activity Scale,CLASI-A) 分數大於等於 8。
7. 出生時為男性或女性。
使用的避孕方法將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之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男性試驗參與者:
參與者同意在試驗介入期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90 天(一個精子生成週期)內,遵循下列事項:
• 避免捐精。
• 避免與有生育能力的伴侶發生性行為,或從事任何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
• 與有生育能力的伴侶發生性行為或從事任何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時,使用外用保險套並建議伴侶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第八節所述。
女性試驗參與者:
• 非具生育能力參與者 (participant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POCBP)。
• 非哺乳中。
• 非懷孕中(即根據當地法規的要求,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
• 如果是 POCBP,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即每年失敗率 < 1%),最好是使用者依賴程度低的方法(可考慮同時使用 2 種方法以達到最佳效果,即每年失敗率小於1%):
試驗主持人就與第一劑 enpatoran 的關係,評估避孕方法的有效性。
試驗主持人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未偵測出早期懷孕之個人的風險。
試驗主持人確認每位參與者同意使用適當的避孕和屏障措施(如適用)。
8. 目前正在以穩定劑量接受下列至少 1 種狼瘡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SoC) 療法:
a. 在篩選回診開始前,接受免疫調節劑/免疫抑制劑(抗瘧疾藥、methotrexate、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sulfasalaz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 或 mycophenolic acid、口服 tacrolimus、leflunomide、口服 dapsone 或口服類維生素 A 藥物)大於等於8 週。
b. 在篩選回診開始前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 (corticosteroid,CSs) 大於等於2 週。
c. 在篩選回診開始前接受外用 CSs 大於等於2 週。當外用 CS 為唯一的 SoC 藥物時,必須是 8a 和 8b 中列出的 SoCs 無法提供足夠控制,或依臨床判斷在醫療上不建議使用。
9. 能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1. 主要診斷為 CLE 和 SLE 以外的自體免疫風濕性疾病(例如:全身性硬化症、類風濕性關節炎)。
註記:續發性修格蘭氏症候群不屬於排除條件。
2. 有任何狀況,包括狼瘡皮膚表現以外的皮膚疾病(例如:乾癬)、任何無法控制的疾病(例如: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間質性肺病、支氣管擴張症、肺動脈高壓),或危及生命的狼瘡表現(例如:活動性全身性血管炎),且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判定會對參與構成不當風險或禁忌症。
3. 藥物誘發型狼瘡(SLE 或 CLE)。
4. 正在接受誘導療法的活動性狼瘡性腎炎,或在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剛完成誘導療法(允許使用 mycophenolate、azathioprine 或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進行穩定的維持療法)。
5. 尿液蛋白質-肌酸酐比值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UPCR) 大於 339 mg/mmol,和/或由中央實驗室透過腎臟病飲食改良公式計算之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 小於 40 mL/min/1.73 m^2:
eGFR = 175 ×(血清肌酸酐 [mg/dL])–1.154 ×(年齡 [歲])–0.203 × 0.742(若為女性)× 1.212(若種族為黑人)
6. 過去 3 個月內有任何被認為與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 狼瘡相關的活動性徵象、症狀或診斷,或有任何無法控制的癲癇發作病史。
7. 任何其他癲癇病史,或其他具有癲癇發作傾向且需要持續藥物治療的神經疾病,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的神經精神狀況。
8. 在篩選回診前 小於等於 6 個月,曾發生重大血栓事件(例如: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肺栓塞)或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周邊血管疾病症狀、因鬱血性心臟衰竭住院、無法控制或紐約心臟學會第 3 或 4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臟手術、缺血性或出血性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9. 有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例如:急性心肌梗塞、沃爾夫-巴金森-懷特氏症候群[Wolff-Parkinson-White Syndrome,WPW] 等),且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判定會對參與構成不當風險或禁忌症。
10. 過去 6 個月內有自殺風險(包括在篩選期間或第 1 天,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C-SSRS] 中顯示有自殺意念和/或自殺行為)。
11. 曾接受或計劃進行實體器官移植。
12. 持續性或活動性的具臨床意義之病毒(包括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寄生蟲、細菌(包括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 [TB],請參閱排除條件 14)或真菌感染:
• 需要住院,或
• 在篩選期前 小於等於 4 週或篩選期間,接受非經腸道途徑的抗感染藥物治療,或
• 在第 1 天回診前 小於等於 2 週完成口服抗感染藥物治療。
• 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期內應遵循當地關於 SARS-CoV-2 檢測的指引(例如:不論有無症狀皆須檢測,或在進入研究試驗前可能需要進行潛在暴露檢測、僅在篩選時進行症狀性或基於暴露的檢測等)。
• 被視為已充分控制的陰道念珠菌感染、甲癬及生殖器或口腔單純性疱疹病毒感染,將不予排除。
13. 符合下列任一項:
a.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檢測呈陽性。
b.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HCV) 抗體 (Ab) 呈陽性且篩選時反射性進行的 HCV 核糖核酸 (RNA) 核酸擴增檢測 (NAAT) 為可偵測到,或曾有 HCV 治療史且篩選時反射性進行的 HCV RNA NAAT 為可偵測到。
c.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 表面抗原呈陽性,或 HBV 核心 Ab 呈陽性但 HBV 表面 Ab 呈陰性,且篩選時反射性 HBV DNA NAAT 為可偵測到,或無 HBV 疫苗接種史且 HBV 表面和/或核心 Abs 呈陽性且篩選時反射性 HBV DNA NAAT 為可偵測到。
14. 符合下列任一項:
a. 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TB)。
註記:對於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病史的參與者,若有適當治療的紀錄證明、無再暴露史,且自治療完成後目前的造影無活動性 TB 證據,則不需進行試驗計畫書特定 TB 檢測(純化蛋白質衍生物檢測、QuantiFERON 檢測或 T-SPOT 檢測)。可接受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的近期胸部造影(胸部 X 光、電腦斷層 [CT]、核磁共振造影 [MRI]),前提是自該檢測完成以來,未出現任何可歸因於活動性 TB 的臨床變化。
b. 未經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LTBI)。
c. 目前正在接受 LTBI 的治療。
d. 目前與活動性 TB 患者有家庭接觸的參與者。
在缺乏活動性 TB 診斷或缺乏與活動性 TB 診斷一致的臨床特徵情況下,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判定為 LTBI:
• 先前進行純化蛋白質衍生物之 TB 皮膚檢測,其硬結 大於等於 5 mm(除非曾接種過卡介苗)。
• 先前 T-SPOT. TB (Elispot) 檢測結果呈陽性。
• 在篩選時或有紀錄證明的過去結果中,QuantiFERON 檢測呈陽性。
註記:除了先前已完成適當且有紀錄證明之 LTBI 治療的參與者外,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 QuantiFERON 檢測。若參與者的 QuantiFERON 結果為不確定或陽性,但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是偽陽性結果且無符合活動性 TB 的臨床特徵,則將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要求,重複進行一次 QuantiFERON 檢測(當地或中央實驗室檢測)或 T-SPOT.TB(當地實驗室檢測)。
• 若後續的 QuantiFERON 或 T-SPOT.TB 檢測結果呈陰性,則經 SET 核准後,可予以納入。
• 若重複檢測結果為不確定且後續的胸部 X 光檢查呈陰性,則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視個案情況允許參與者加入本試驗。
15. 篩選回診前 小於等於 10 年有惡性腫瘤病史(例如:血液、皮膚、實體腫瘤),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一生中需治療的病灶小於等於 3 處),或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子宮頸上皮內贅瘤則不在此限。
16. 篩選回診前小於等於 6 週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例如:腹部、胸腔或關節置換手術),或預定在試驗期間(包括追蹤期)進行重大手術,或預定在未來 12 個月內進行重大手術。
17.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篩選回診前小於等於 1 年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
18. 有脾臟切除史或功能性無脾症。
19. 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的判定,有任何可能干擾試驗目的、執行或評估的狀況。
20. 已知對任何試驗介入、成分或安慰劑過敏。
21. 在篩選前小於等於 2 週或篩選期間,使用、開始或變更下列療法的劑量:
a. 使用超過每日 30 mg prednisone 等效劑量的 CS 用於治療 SLE 和 CLE,包括但不限於口服、第一類外用 CSs、增強型 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 0.05% 凝膠或軟膏、肌肉注射或其他注射型 CS。
b. 每日使用超過 1 次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c. 開始使用或變更血管收縮素轉換酶抑制劑或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非類固醇消炎藥物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NSAIDs) 的劑量,或使用超過當地藥品標示建議最大處方劑量的 NSAIDs。
d. 開始使用或變更 NSAIDs 的劑量,或使用超過當地藥品標示最大處方劑量的 NSAIDs。
22. 在篩選前小於等於4 週或篩選期間開始、使用或變更以下療法:
a. 使用 thalidomide 或 lenalidomide。
b. 採用病灶內療法。
c. 使用雷公藤和芍藥總苷。
23. 篩選前小於8 週開始使用、使用劑量超過規定的最大劑量或變更下列療法:抗瘧疾藥、methotrexate、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sulfasalazine、MMF 或 mycophenolic acid、leflunomide、口服 tacrolimus、cyclosporin A、voclosporin、口服 dapsone 或口服類維生素 A 藥物。
24. 如下所述之疫苗接種:
a. 接種活疫苗或減毒活性病毒疫苗:篩選前小於等於 4 週。
b. 接種次單位、重組或不活化疫苗(例如:流感病毒、肺炎鏈球菌):篩選前和基準期小於等於 2 週。
25. 在以下指定的時間範圍內使用以下療法:
a. 篩選前小於等於 14 週使用 belimumab
b. Anifrolumab:篩選前小於等於 16 週
c. Cyclophosphamide:篩選前小於等於 12 週。
26. 篩選回診前的過去 12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如下所述,接受 SLE 或 CLE 的其他試驗用藥物或仿單標示外藥物的治療:
a. 使用 cyclophosphamide 以外的烷基化劑(例如:chlorambucil):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
b. B 細胞耗竭/調節療法,例如抗 CD20 藥物(例如:Rituximab)、雙重或其他抗 B 淋巴球刺激因子/增殖誘導配體中和療法: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
c. 結合血液樹突細胞抗原 2 (blood DC antigen 2,BDCA2) 的單株抗體 (mAb)(例如:litifilimab):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
d. IL-12/IL-23 路徑抑制劑(例如:ustekinumab):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
e. 抗 IL-6 受體(tocilizumab、sarilumab)或抗 IL-6 (siltuximab):篩選前小於等於 12 週。
f. 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使用抗 CD40 配體(例如:dapirolizumab pegol)。
g.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篩選前小於等於12 週。
h. Janus 激酶/訊號轉導及轉錄活化因子 (J Janus kinase/signal transducer and activator of transcription,JAK/STAT) 或酪胺酸激酶 2 (tyrosine kinase 2,TYK2) 路徑抑制劑(例如分別為:tofacitinib、upadacitinib、baricitinib、deucravacitinib):篩選前小於等於 4 週。
i. 曾納入先前任何類 Toll 受體 7 或 8 (toll-like receptor,TLR7/8) 抑制劑試驗(例如:enpatoran)的參與者,不論參加時間為何,皆不得進入本試驗。
27. 曾接受細胞療法(例如: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細胞)或 T 細胞銜接抗體療法的治療。
28. 篩選回診時,實驗室檢測有具臨床意義或預定義的異常: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ALT) 大於 3.0 × 正常值上限 (ULN)
• 鹼性磷酸酶 大於 2.0 × ULN
• 總膽紅素 大於 1.5 × ULN
• 血紅素小於 5.0 mmol/L (9 g/dL)、白血球小於 2.5 × 10^9/L、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或血小板 < 75 × 10^9/L,除非其中任何一項可歸因於活動性 SLE
• 或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促甲狀腺素 (thyroid-stimulating hormone,TSH) 小於 0.01 mIU/L 或 大於等於 7.1 mIU/L
29. 無法律行為能力或限制法律行為能力。
註記:續發性修格蘭氏症候群不屬於排除條件。
2. 有任何狀況,包括狼瘡皮膚表現以外的皮膚疾病(例如:乾癬)、任何無法控制的疾病(例如: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間質性肺病、支氣管擴張症、肺動脈高壓),或危及生命的狼瘡表現(例如:活動性全身性血管炎),且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判定會對參與構成不當風險或禁忌症。
3. 藥物誘發型狼瘡(SLE 或 CLE)。
4. 正在接受誘導療法的活動性狼瘡性腎炎,或在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剛完成誘導療法(允許使用 mycophenolate、azathioprine 或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進行穩定的維持療法)。
5. 尿液蛋白質-肌酸酐比值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UPCR) 大於 339 mg/mmol,和/或由中央實驗室透過腎臟病飲食改良公式計算之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 小於 40 mL/min/1.73 m^2:
eGFR = 175 ×(血清肌酸酐 [mg/dL])–1.154 ×(年齡 [歲])–0.203 × 0.742(若為女性)× 1.212(若種族為黑人)
6. 過去 3 個月內有任何被認為與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 狼瘡相關的活動性徵象、症狀或診斷,或有任何無法控制的癲癇發作病史。
7. 任何其他癲癇病史,或其他具有癲癇發作傾向且需要持續藥物治療的神經疾病,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的神經精神狀況。
8. 在篩選回診前 小於等於 6 個月,曾發生重大血栓事件(例如: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肺栓塞)或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周邊血管疾病症狀、因鬱血性心臟衰竭住院、無法控制或紐約心臟學會第 3 或 4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臟手術、缺血性或出血性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9. 有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例如:急性心肌梗塞、沃爾夫-巴金森-懷特氏症候群[Wolff-Parkinson-White Syndrome,WPW] 等),且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判定會對參與構成不當風險或禁忌症。
10. 過去 6 個月內有自殺風險(包括在篩選期間或第 1 天,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C-SSRS] 中顯示有自殺意念和/或自殺行為)。
11. 曾接受或計劃進行實體器官移植。
12. 持續性或活動性的具臨床意義之病毒(包括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寄生蟲、細菌(包括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 [TB],請參閱排除條件 14)或真菌感染:
• 需要住院,或
• 在篩選期前 小於等於 4 週或篩選期間,接受非經腸道途徑的抗感染藥物治療,或
• 在第 1 天回診前 小於等於 2 週完成口服抗感染藥物治療。
• 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期內應遵循當地關於 SARS-CoV-2 檢測的指引(例如:不論有無症狀皆須檢測,或在進入研究試驗前可能需要進行潛在暴露檢測、僅在篩選時進行症狀性或基於暴露的檢測等)。
• 被視為已充分控制的陰道念珠菌感染、甲癬及生殖器或口腔單純性疱疹病毒感染,將不予排除。
13. 符合下列任一項:
a.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檢測呈陽性。
b.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HCV) 抗體 (Ab) 呈陽性且篩選時反射性進行的 HCV 核糖核酸 (RNA) 核酸擴增檢測 (NAAT) 為可偵測到,或曾有 HCV 治療史且篩選時反射性進行的 HCV RNA NAAT 為可偵測到。
c.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 表面抗原呈陽性,或 HBV 核心 Ab 呈陽性但 HBV 表面 Ab 呈陰性,且篩選時反射性 HBV DNA NAAT 為可偵測到,或無 HBV 疫苗接種史且 HBV 表面和/或核心 Abs 呈陽性且篩選時反射性 HBV DNA NAAT 為可偵測到。
14. 符合下列任一項:
a. 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TB)。
註記:對於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病史的參與者,若有適當治療的紀錄證明、無再暴露史,且自治療完成後目前的造影無活動性 TB 證據,則不需進行試驗計畫書特定 TB 檢測(純化蛋白質衍生物檢測、QuantiFERON 檢測或 T-SPOT 檢測)。可接受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的近期胸部造影(胸部 X 光、電腦斷層 [CT]、核磁共振造影 [MRI]),前提是自該檢測完成以來,未出現任何可歸因於活動性 TB 的臨床變化。
b. 未經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LTBI)。
c. 目前正在接受 LTBI 的治療。
d. 目前與活動性 TB 患者有家庭接觸的參與者。
在缺乏活動性 TB 診斷或缺乏與活動性 TB 診斷一致的臨床特徵情況下,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判定為 LTBI:
• 先前進行純化蛋白質衍生物之 TB 皮膚檢測,其硬結 大於等於 5 mm(除非曾接種過卡介苗)。
• 先前 T-SPOT. TB (Elispot) 檢測結果呈陽性。
• 在篩選時或有紀錄證明的過去結果中,QuantiFERON 檢測呈陽性。
註記:除了先前已完成適當且有紀錄證明之 LTBI 治療的參與者外,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在篩選期間接受 QuantiFERON 檢測。若參與者的 QuantiFERON 結果為不確定或陽性,但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是偽陽性結果且無符合活動性 TB 的臨床特徵,則將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要求,重複進行一次 QuantiFERON 檢測(當地或中央實驗室檢測)或 T-SPOT.TB(當地實驗室檢測)。
• 若後續的 QuantiFERON 或 T-SPOT.TB 檢測結果呈陰性,則經 SET 核准後,可予以納入。
• 若重複檢測結果為不確定且後續的胸部 X 光檢查呈陰性,則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視個案情況允許參與者加入本試驗。
15. 篩選回診前 小於等於 10 年有惡性腫瘤病史(例如:血液、皮膚、實體腫瘤),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一生中需治療的病灶小於等於 3 處),或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子宮頸上皮內贅瘤則不在此限。
16. 篩選回診前小於等於 6 週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例如:腹部、胸腔或關節置換手術),或預定在試驗期間(包括追蹤期)進行重大手術,或預定在未來 12 個月內進行重大手術。
17.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篩選回診前小於等於 1 年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
18. 有脾臟切除史或功能性無脾症。
19. 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的判定,有任何可能干擾試驗目的、執行或評估的狀況。
20. 已知對任何試驗介入、成分或安慰劑過敏。
21. 在篩選前小於等於 2 週或篩選期間,使用、開始或變更下列療法的劑量:
a. 使用超過每日 30 mg prednisone 等效劑量的 CS 用於治療 SLE 和 CLE,包括但不限於口服、第一類外用 CSs、增強型 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 0.05% 凝膠或軟膏、肌肉注射或其他注射型 CS。
b. 每日使用超過 1 次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c. 開始使用或變更血管收縮素轉換酶抑制劑或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非類固醇消炎藥物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NSAIDs) 的劑量,或使用超過當地藥品標示建議最大處方劑量的 NSAIDs。
d. 開始使用或變更 NSAIDs 的劑量,或使用超過當地藥品標示最大處方劑量的 NSAIDs。
22. 在篩選前小於等於4 週或篩選期間開始、使用或變更以下療法:
a. 使用 thalidomide 或 lenalidomide。
b. 採用病灶內療法。
c. 使用雷公藤和芍藥總苷。
23. 篩選前小於8 週開始使用、使用劑量超過規定的最大劑量或變更下列療法:抗瘧疾藥、methotrexate、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sulfasalazine、MMF 或 mycophenolic acid、leflunomide、口服 tacrolimus、cyclosporin A、voclosporin、口服 dapsone 或口服類維生素 A 藥物。
24. 如下所述之疫苗接種:
a. 接種活疫苗或減毒活性病毒疫苗:篩選前小於等於 4 週。
b. 接種次單位、重組或不活化疫苗(例如:流感病毒、肺炎鏈球菌):篩選前和基準期小於等於 2 週。
25. 在以下指定的時間範圍內使用以下療法:
a. 篩選前小於等於 14 週使用 belimumab
b. Anifrolumab:篩選前小於等於 16 週
c. Cyclophosphamide:篩選前小於等於 12 週。
26. 篩選回診前的過去 12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如下所述,接受 SLE 或 CLE 的其他試驗用藥物或仿單標示外藥物的治療:
a. 使用 cyclophosphamide 以外的烷基化劑(例如:chlorambucil):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
b. B 細胞耗竭/調節療法,例如抗 CD20 藥物(例如:Rituximab)、雙重或其他抗 B 淋巴球刺激因子/增殖誘導配體中和療法: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
c. 結合血液樹突細胞抗原 2 (blood DC antigen 2,BDCA2) 的單株抗體 (mAb)(例如:litifilimab):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
d. IL-12/IL-23 路徑抑制劑(例如:ustekinumab):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
e. 抗 IL-6 受體(tocilizumab、sarilumab)或抗 IL-6 (siltuximab):篩選前小於等於 12 週。
f. 篩選前小於等於 24 週使用抗 CD40 配體(例如:dapirolizumab pegol)。
g.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篩選前小於等於12 週。
h. Janus 激酶/訊號轉導及轉錄活化因子 (J Janus kinase/signal transducer and activator of transcription,JAK/STAT) 或酪胺酸激酶 2 (tyrosine kinase 2,TYK2) 路徑抑制劑(例如分別為:tofacitinib、upadacitinib、baricitinib、deucravacitinib):篩選前小於等於 4 週。
i. 曾納入先前任何類 Toll 受體 7 或 8 (toll-like receptor,TLR7/8) 抑制劑試驗(例如:enpatoran)的參與者,不論參加時間為何,皆不得進入本試驗。
27. 曾接受細胞療法(例如: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細胞)或 T 細胞銜接抗體療法的治療。
28. 篩選回診時,實驗室檢測有具臨床意義或預定義的異常: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ALT) 大於 3.0 × 正常值上限 (ULN)
• 鹼性磷酸酶 大於 2.0 × ULN
• 總膽紅素 大於 1.5 × ULN
• 血紅素小於 5.0 mmol/L (9 g/dL)、白血球小於 2.5 × 10^9/L、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或血小板 < 75 × 10^9/L,除非其中任何一項可歸因於活動性 SLE
• 或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促甲狀腺素 (thyroid-stimulating hormone,TSH) 小於 0.01 mIU/L 或 大於等於 7.1 mIU/L
29. 無法律行為能力或限制法律行為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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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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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0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