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S914001_0002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29-05-31
Phase III
一項隨機、開放性、三組的第 3 期試驗,研究 precemtabart tocentecan 併用或不併用 bevacizumab 相較於 trifluridine/tipiracil 加上 bevacizumab 用於先前曾接受治療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參與者 (PROCEADE-CRC-03)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
- 證明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相較於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在整體存活期 (OS)方面的改善。
- 證明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相較於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在 OS 方面的改善。
次要:
- 評估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的 OS 及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的 OS。
- 證明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相較於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在無惡化存活期(PFS) 方面的改善。
- 證明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相較於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在 PFS 方面的改善。
- 評估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的 PFS 及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的 PFS。
- 評估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相較於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在OR 方面的改善。
- 評估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相較於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在 OR 方面的改善。
- 評估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的 OR 及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的 OR。
- 評估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及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的DoR。
- 評估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的 DoR 及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的 DoR。
- 評估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的 DoR 及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的 DoR。
- 評估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相較於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相較於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相較於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描述 Precem-TcT(結合抗體和未結合小分子藥物)作為單一藥物或併用 bevacizumab 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
- 描述 Precem-TcT 的免疫原性特性。
- 在試驗性治療期期間,使用 EORTC QLQ-C30 評估 Precem-TcT 作為單一藥物或 Precem-TcT 併用 bevacizumab 相較於 FTD-TPI 加上 bevacizumab 的生活品質。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注射用凍晶粉末
膜衣錠
注射用凍晶粉末
膜衣錠
主成份
BEVACIZUMAB
precemtabart tocentecan (M9140, MBE-2882, or W2882)
Trifluridine/Tipiracil hydrochloride
precemtabart tocentecan (M9140, MBE-2882, or W2882)
Trifluridine/Tipiracil hydrochloride
劑型
242
048
116
048
116
劑量
100 mg/4 mL
80 mg
15 mg/6.14 mg
80 mg
15 mg/6.14 mg
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之日起至死亡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 ≥ 18 歲。
2.a) 文件記錄經組織病理學診斷患有 mCRC,且對全身治療不耐受、全身治療對其疾病無效或在接受全身治療後惡化的參與者;這些全身治療必須包括(前提是沒有醫學禁忌症,並且這些藥物已獲得當地核准且可用):
i)一種 fluoropyrimidine 類藥物、irinotecan、一種含鉑藥物(如 oxaliplatin)
ii)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藥物(若臨床上有必要,即大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RAS]/v-raf 小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B [BRAF] 野生型和左側腫瘤)
iii)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對於已知有微衛星不穩定性高 (MSI-H) 狀態的參與者
iv)encorafenib 和 cetuximab 或 encorafenib、cetuximab 以及 binimetinib 對於已知帶有 BRAF V600E 突變的參與者
v)HER-2 標靶療法(例如 trastuzumab 加上 tucatinib)對於已知患有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第 2 型 (HER-2) 陽性 CRC 的參與者
vi)NTRK 抑制劑(例如 larotrectinib 和 entrectinib)對於患有神經營養酪胺酸受體激酶 (NTRK) 基因融合陽性 CRC 的參與者。
b)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過 bevacizumab 的治療
c)參與者必須曾在轉移情境下接受不超過 2 種全身性治療方案,且已惡化。
3.任何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的參與者均有資格參加這項試驗。
試驗主持人確認每位參與者同意使用適當的避孕和屏障措施(如適用)。
使用的避孕方法將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之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男性試驗參與者:
•同意在試驗介入期內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內,遵循下列事項
o避免捐精。
o避免與具有生育能力的人 (POCBP) 性交。
▪如果與 POCBP 性交或從事任何可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時,使用外用保險套並建議伴侶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女性試驗參與者:
•非哺乳中
•非懷孕中
•如果是 POCBP,應使用高度有效且使用者依賴度低的避孕方法。
試驗主持人評估避孕方法的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的關係。試驗主持人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未偵測出早期懷孕的人之風險。
4.能夠提供已簽名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6.具有充足的血液學功能,如下所示:
•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隨機分配前 3 週內未接受過輸血)
•血紅素 ≥ 9.0 g/dL(隨機分配前 3 週內未接受過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μL(隨機分配前 3 週內未接受過造血生長因子或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對於正在接受抗凝血劑的參與者,如適用,須在隨機分配前達到足夠的治療濃度
7.具有充足的肝功能,定義為總膽紅素濃度 ≤ 1.5 倍 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濃度 ≤ 2.5 倍 ULN,且丙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 ≤ 2.5 倍 ULN
•對於經文件記錄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者,可接受總膽紅素 < 3 倍 ULN
•對於患有肝轉移的參與者,可接受 AST 和 ALT < 5 倍 ULN
8.具有充足的腎功能,定義為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9.需要庫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如果沒有庫存的腫瘤組織可用,就需要進行新鮮切片。
10.患有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所定義的可測量或可評估、不可測量疾病。
11.參與者必須能夠吞服口服藥錠,並遵守試驗要求,完成所有排定的評估。
2.a) 文件記錄經組織病理學診斷患有 mCRC,且對全身治療不耐受、全身治療對其疾病無效或在接受全身治療後惡化的參與者;這些全身治療必須包括(前提是沒有醫學禁忌症,並且這些藥物已獲得當地核准且可用):
i)一種 fluoropyrimidine 類藥物、irinotecan、一種含鉑藥物(如 oxaliplatin)
ii)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藥物(若臨床上有必要,即大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RAS]/v-raf 小鼠肉瘤病毒致癌基因同源物 B [BRAF] 野生型和左側腫瘤)
iii)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對於已知有微衛星不穩定性高 (MSI-H) 狀態的參與者
iv)encorafenib 和 cetuximab 或 encorafenib、cetuximab 以及 binimetinib 對於已知帶有 BRAF V600E 突變的參與者
v)HER-2 標靶療法(例如 trastuzumab 加上 tucatinib)對於已知患有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第 2 型 (HER-2) 陽性 CRC 的參與者
vi)NTRK 抑制劑(例如 larotrectinib 和 entrectinib)對於患有神經營養酪胺酸受體激酶 (NTRK) 基因融合陽性 CRC 的參與者。
b)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過 bevacizumab 的治療
c)參與者必須曾在轉移情境下接受不超過 2 種全身性治療方案,且已惡化。
3.任何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的參與者均有資格參加這項試驗。
試驗主持人確認每位參與者同意使用適當的避孕和屏障措施(如適用)。
使用的避孕方法將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之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男性試驗參與者:
•同意在試驗介入期內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6 個月內,遵循下列事項
o避免捐精。
o避免與具有生育能力的人 (POCBP) 性交。
▪如果與 POCBP 性交或從事任何可能使他人暴露於射出之精液的活動時,使用外用保險套並建議伴侶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女性試驗參與者:
•非哺乳中
•非懷孕中
•如果是 POCBP,應使用高度有效且使用者依賴度低的避孕方法。
試驗主持人評估避孕方法的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介入的關係。試驗主持人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未偵測出早期懷孕的人之風險。
4.能夠提供已簽名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6.具有充足的血液學功能,如下所示:
•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隨機分配前 3 週內未接受過輸血)
•血紅素 ≥ 9.0 g/dL(隨機分配前 3 週內未接受過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μL(隨機分配前 3 週內未接受過造血生長因子或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對於正在接受抗凝血劑的參與者,如適用,須在隨機分配前達到足夠的治療濃度
7.具有充足的肝功能,定義為總膽紅素濃度 ≤ 1.5 倍 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濃度 ≤ 2.5 倍 ULN,且丙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 ≤ 2.5 倍 ULN
•對於經文件記錄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者,可接受總膽紅素 < 3 倍 ULN
•對於患有肝轉移的參與者,可接受 AST 和 ALT < 5 倍 ULN
8.具有充足的腎功能,定義為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9.需要庫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如果沒有庫存的腫瘤組織可用,就需要進行新鮮切片。
10.患有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所定義的可測量或可評估、不可測量疾病。
11.參與者必須能夠吞服口服藥錠,並遵守試驗要求,完成所有排定的評估。
主要排除條件
1.如果與先前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 (AEs) 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NCI-CTCAE) 第 6.0 版 ≤ 第 1 級(但以下狀況不在此限:淋巴球低下、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第 2 級掉髮、不具臨床重要性的第 2 級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以及先前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所引起、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不構成排除條件的第 2 級不良事件 [例如達到穩定、已實施替代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
2.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例外情況為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良性攝護腺腫瘤/肥大)。
3.已知患有腦轉移的參與者,但以下兩條件都符合者除外:
a) 臨床上穩定的腦轉移,即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內,透過造影檢查未發現惡化的證據。
b) 沒有與疾病在腦部位置相關的持續性神經症狀(可以接受由腦轉移治療引起的後遺症)。
註記:無論臨床上是否穩定,患有軟腦膜疾病的參與者均予以排除。
4.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腹部瘻管、胃腸穿孔或腹腔內膿瘍。
5.患有 > 第 1 級腸阻塞或慢性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和/或腸梗阻的參與者,或患有慢性胃腸疾患,其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會嚴重干擾試驗治療正常吸收的參與者。
6.a.在隨機分配的 180 天內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 [NYHA] ≥ 第 II 級)、未獲控制的心律不整、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冠狀動脈血管重建手術、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血栓或出血事件、咳血,或任何其他重大心血管疾病或事件。
b.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計算的 QTc 平均值 > 470 毫秒。
7.未獲控制的共存疾病(例如嚴重且未獲控制的糖尿病 [空腹血糖 > 250 mg/dL],或會導致對試驗要求的配合受限的精神疾病/社交狀況)。
8.目前或先前患有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有特發性肺纖維化、閉塞性細支氣管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既往已痊癒的放射性肺炎病史可予接受。
9.活動性或未獲控制的感染,例如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患有局部皮膚或指甲真菌感染的參與者,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能符合資格。
10.預期壽命據估計 < 4 個月。
11.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術後傷口未癒合、遭受嚴重創傷或進行過腹水、胸腔積液或心包積液引流,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12.有對先前的生物製劑療法或對任何試驗介入(Precem-TcT、bevacizumab、FTD-TPI)或其賦形劑發生重度過敏性/過敏反應的病史。
13.雖已接受降血壓治療,按照美國心臟醫學會 (ACC)/美國心臟協會 (AHA) 標準以平均讀數為依據,仍患有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 150 mm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Hg)。
14.患有蛋白尿 > 2 g/24 小時的參與者(僅當試紙結果為 2+ 時才需要收集 24 小時尿液)。
15.有 bevacizumab 或 FTD-TPI 當地產品資訊所規定的任何其他禁忌症。
16.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本試驗允許使用吸入性類固醇、外用類固醇或關節內類固醇注射。也允許以短期、限量方式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不到 7 天),前提是此用法被視為標準照護(例如用於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惡化)。
17.目前正在接受,或在隨機分配之前無法停用禁止藥物(在禁止時間範圍內)的參與者。
18.在隨機分配前 3 週內接受過生長因子(包括紅血球生成素 (EPO)、darbepoetin、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 和血小板刺激劑 [例如 eltrombopag、romiplostim 或 IL-11])或輸血。
19.先前接受過 FTD-TPI、CEACAM5 標靶療法(如抗 CEACAM5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或含有 TOP1 抑制劑載荷藥物的 ADC(例如 trastuzumab deruxtecan)治療。
20.在隨機分配前 3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過化療、放射治療(範圍有限的局部緩和性放射治療 [RT] 除外)、生物療法(例如抗體)或任何其他抗癌療法或試驗性藥物。
可允許參與不涉及 IMP 給藥的試驗,例如非介入性試驗或流行病學試驗,或參與試驗追蹤。
21.有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之證據的參與者。
2.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例外情況為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良性攝護腺腫瘤/肥大)。
3.已知患有腦轉移的參與者,但以下兩條件都符合者除外:
a) 臨床上穩定的腦轉移,即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內,透過造影檢查未發現惡化的證據。
b) 沒有與疾病在腦部位置相關的持續性神經症狀(可以接受由腦轉移治療引起的後遺症)。
註記:無論臨床上是否穩定,患有軟腦膜疾病的參與者均予以排除。
4.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腹部瘻管、胃腸穿孔或腹腔內膿瘍。
5.患有 > 第 1 級腸阻塞或慢性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和/或腸梗阻的參與者,或患有慢性胃腸疾患,其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會嚴重干擾試驗治療正常吸收的參與者。
6.a.在隨機分配的 180 天內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 [NYHA] ≥ 第 II 級)、未獲控制的心律不整、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冠狀動脈血管重建手術、腦血管意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血栓或出血事件、咳血,或任何其他重大心血管疾病或事件。
b.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計算的 QTc 平均值 > 470 毫秒。
7.未獲控制的共存疾病(例如嚴重且未獲控制的糖尿病 [空腹血糖 > 250 mg/dL],或會導致對試驗要求的配合受限的精神疾病/社交狀況)。
8.目前或先前患有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有特發性肺纖維化、閉塞性細支氣管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既往已痊癒的放射性肺炎病史可予接受。
9.活動性或未獲控制的感染,例如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患有局部皮膚或指甲真菌感染的參與者,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能符合資格。
10.預期壽命據估計 < 4 個月。
11.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術後傷口未癒合、遭受嚴重創傷或進行過腹水、胸腔積液或心包積液引流,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12.有對先前的生物製劑療法或對任何試驗介入(Precem-TcT、bevacizumab、FTD-TPI)或其賦形劑發生重度過敏性/過敏反應的病史。
13.雖已接受降血壓治療,按照美國心臟醫學會 (ACC)/美國心臟協會 (AHA) 標準以平均讀數為依據,仍患有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 150 mm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Hg)。
14.患有蛋白尿 > 2 g/24 小時的參與者(僅當試紙結果為 2+ 時才需要收集 24 小時尿液)。
15.有 bevacizumab 或 FTD-TPI 當地產品資訊所規定的任何其他禁忌症。
16.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本試驗允許使用吸入性類固醇、外用類固醇或關節內類固醇注射。也允許以短期、限量方式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不到 7 天),前提是此用法被視為標準照護(例如用於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惡化)。
17.目前正在接受,或在隨機分配之前無法停用禁止藥物(在禁止時間範圍內)的參與者。
18.在隨機分配前 3 週內接受過生長因子(包括紅血球生成素 (EPO)、darbepoetin、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 和血小板刺激劑 [例如 eltrombopag、romiplostim 或 IL-11])或輸血。
19.先前接受過 FTD-TPI、CEACAM5 標靶療法(如抗 CEACAM5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或含有 TOP1 抑制劑載荷藥物的 ADC(例如 trastuzumab deruxtecan)治療。
20.在隨機分配前 3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過化療、放射治療(範圍有限的局部緩和性放射治療 [RT] 除外)、生物療法(例如抗體)或任何其他抗癌療法或試驗性藥物。
可允許參與不涉及 IMP 給藥的試驗,例如非介入性試驗或流行病學試驗,或參與試驗追蹤。
21.有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之證據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9 人
-
全球人數
10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