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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VRN101099_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2-01 - 2027-12-31

Phase I

召募中2

一項評估VRN101099於HER2基因異常導致之實體腫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的第1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沈延盛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VRN101099用於HER2驅動型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測定VRN101099的MTD和/或RP2D。 次要目的 •描述VRN101099的血漿PK特性。 •評估VRN101099的抗腫瘤作用。 探索性目的 •描述非結合型VRN101099的血漿 PK 特性。 •研究VRN101099的藥效學特性。 •評估VRN101099對腦部轉移病灶患者的抗腫瘤效果。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VRN101099

劑型

130

劑量

40 mg

評估指標

•DLT 發生率(僅限 C1 期間)。
•TEAE 和 SAE 自基準期(D1 給藥前)至 EOT 的發生率。
•在生命徵象、實驗室檢測、身體檢查/眼科檢查和 12 導程 ECG 方面,自基準期(D1 給藥前)至 EOT 期間有臨床上顯著變化的發生率或趨勢。
•ECOG 體能狀態自基準期(D1 給藥前)至 EOT 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本試驗將納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患者:
1.年齡 ≥ 18 歲(韓國患者必須 ≥ 19 歲)。
2.能夠理解且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遵守試驗要求和限制。
3.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至少有 1 個可評估病灶(可測量或不可測量)(請參閱附錄 1)。
(註:也將使用腦部轉移神經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ANO-BM] 作為探索性目標,來評估轉移性腦部病灶;附錄 2)
4.依據免疫組織化學 (IHC) 染色 (IHC 1+、2+、3+) 或組織或循環腫瘤 DNA 的次世代定序 (NGS)(即評估 HER2 拷貝數或突變),確認患有 HER2 陽性或突變型的癌症(註:篩選前必須證實 HER2 狀態;允許使用歷史資料和留存檢體),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患有 HER2 陽性轉移性乳癌,且在先前為轉移性疾病接受抗 HER2 療法(例如 trastuzumab 搭配或不搭配 pertuzumab、trastuzumab deruxtecan、trastuzumab emtansine,或 lapatinib)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 (PD)(透過放射學或臨床上確認);或
b.患有 HER2 陽性轉移性胃癌,且即使接受標準照護治療(即先前的 trastuzumab 療法)仍發生 PD(透過放射學檢查確認);或
c.患有任何其他 HER2 陽性實體腫瘤(定義為資料顯示有過度表現或擴增)且沒有已核准的標靶藥物可作為標準照護;或
d.在已證實的 NGS 檢測結果中,確認帶有 HER2 驅動因子或抗藥性突變(例如 S310X、R678Q、L755X、I767M、V777X 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活化型 HER2 突變),前提為:
i.針對帶有活化型 HER2 突變的非小細胞肺癌 (NSCLC),患者必須在接受標準已核准 HER2 導向療法後發生惡化、無法耐受該療法,或經認定沒有資格接受該療法;或
ii.針對非 NSCLC 實體腫瘤,若此組織學型態沒有已核准的突變專屬 HER2 導向療法可用,且患者在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的所有現有標準全身性療法後已惡化,則可納入該患者。
(註:可將符合上述條件的患者分配至指定的 HER2 突變分析群組,包括活化型 HER2 突變的子群組,以進行不同的敘述性分析)。
5.在接受所有現有的標準療法後疾病已惡化,或經認定沒有合適的標準療法。標準療法可包括先前的 HER2 標靶藥物(例如 trastuzumab)治療,除非患者經認定不符資格、無法耐受,或當地無法取得該治療。
6.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壽命 > 6 個月。
7.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至 1(請參閱附錄 3)。
8.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若與異性有性生活,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 EOT 後至少 7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雙重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雙重避孕方法定義於第 7.3.2 節)。
9.其性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也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 EOT 後至少 4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雙重避孕方法,且應避免捐贈精子(高度有效的雙重避孕方法定義於第 7.3.2 節)。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在第一劑試驗 IMP 前 3 週內,曾接受先前療程或臨床試驗中的任何 IMP、細胞毒性化療或其他抗癌藥物。(註:將允許在 3 週的清除期後重新篩選)
2.先前化療留下的任何 AE 尚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 ≤ 第 1 級。(註:可接受 ≤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或掉髮)
3.是懷孕中、正在哺乳或(在具生育能力者當中)計劃懷孕的女性。
4.在篩選前 3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的病史。
(註:允許納入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黑色素瘤或子宮頸原位癌的患者)
5.篩選期間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血液學(註:不允許在篩選檢測前 14 天內接受輸血或造血生長因子):
o白血球 (WBC) 計數 < 2.5 × 109/L
o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µL
o血小板 < 100000/µL
o血紅素 < 9.0 g/dL。
•臨床化學:
o依據 Cockroft-Gault 公式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o總膽紅素 > 1.5 × ULN
o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或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 [SGOT])> 2.5 × ULN(有肝臟轉移時則為 > 5 × ULN)
o丙胺酸轉胺酶(ALT 或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GPT])> 2.5 × ULN(有肝臟轉移時則為 > 5 × ULN)。
6.目前患有控制不良的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 ≥ 第 2 級高血鈣症。
7.先前曾接受累積超過 360 mg/m² doxorubicin 等效總劑量之蒽環類藥物暴露量的治療,計算方式是使用標準等效係數,將所有蒽環類藥物(例如 doxorubicin、epirubicin、daunorubicin、idarubicin、mitoxantrone)的用量加總。
8.將排除在第一劑 IMP 前 3 天內曾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PPI) 的患者。
不過,正在接受其他降酸劑(ARA;例如組織胺-2 受體拮抗劑)或局部作用制酸劑的患者,若可遵從第 7.3.1 節所列的給藥準則,則可予以納入。
9.目前患有需要在第一劑 IMP 前 14 天內以全身性抗細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療法治療的感染(包括結核病感染等)。
(註:允許肝細胞癌或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的患者接受抗病毒療法)。
(註:雖然試驗計畫書並未規定具體的 HBV 抗病毒藥物,但建議方法為使用細胞色素 P450 [CYP] 交互作用極少的藥劑(例如 entecavir、tenofovir)。抗病毒療法應在第一劑 IMP 的至少 2 週前開始,在治療期間持續進行,並在停用 IMP 後維持至少 6 個月。試驗主持人可根據當地指引和可用性選擇替代的抗病毒藥物,前提是應考慮與 VRN101099 的藥物間交互作用風險(附錄 4))。
10.篩選時患有未治療的慢性 B 型肝炎,或為慢性 HBV 帶原者(無法測得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註:若患者為非活動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帶原者,或曾接受治療且 B 型肝炎穩定(無法測得 HBV DNA),可予以納入;可測得 HBsAg 或可測得 HBV DNA 的患者應依據治療準則處置。篩選時正在接受抗病毒藥物的患者,應在第一劑 IMP 前已接受治療 > 2 週)
11.患有活動性或慢性 C 型肝炎 (HCV)。
(註:篩選時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者篩選時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爾後 HCV RNA 檢測結果呈陰性的患者,可符合資格;HCV 核醣核酸 [RNA] 檢測將僅針對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患者進行。篩選時正在接受抗病毒藥物的患者,應在第一劑 IMP 前已接受治療 > 2 週)
12.已知有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病史。
13.在第一劑 IMP 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疫苗。
(註: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
14.在第一劑 IMP 前 7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使用附錄 4 所列的禁用藥物。
(註:強效酵素誘導劑、以機制為基礎的 CYP 抑制劑和降酸劑可適用較長的廓清期,請參閱附錄 4)
15.在第一劑 IMP 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患者應在第一劑 IMP 前 14 天內,已從重大手術或重大創傷的影響中恢復。
(註:重大手術定義為無法以局部麻醉進行者 [即全身麻醉、呼吸輔助或區域麻醉] 或開放性切片)
16.在第一劑 IMP 前 14 天內(或者若未涉及重要器官,則為第一劑 IMP 前 7 天內)曾接受大範圍或涉及重要器官的放射療法。
17.罹患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而且伴有漸進性神經症狀,或需要每天接受超過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或在第一次給藥之前未接受穩定類固醇治療至少 2 週。
(註:允許曾接受治療且達到控制的症狀性 CNS 轉移,或未治療的無症狀 CNS 轉移。若可測量,應將 CNS 病灶擷取為目標病灶)。
18.患有需要每天接受超過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允許為了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接受類固醇替代療法)的任何其他醫療狀況(不包括上述腦部轉移),或者為了目前或過去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接受類固醇治療。
19.心臟功能受損或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
•紐約心臟協會第 2 級或更高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在第一劑 IMP 前 6 個月內曾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植入血管支架。
•任何其他未受控制的心臟狀況,例如不穩定型心絞痛、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心房顫動,或高血壓(收縮壓 > 160 mmHg、舒張壓 > 100 mmHg)。
•基準期時以 Fridericia 公式針對心跳速率校正之 QT 間期 (QTcF) 延長,女性為 > 470 毫秒,男性為 > 450 毫秒(依據三次 12 導程 ECG 的平均值判定),或有長 QTc 症候群(先天性或其他)或尖端扭轉型室速的病史。
註:符合下列條件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將監測此類參與者,並進行額外檢測:
o參與者有穩定心絞痛的病史,作為支架放置的適應症,且
o參與者在放置支架後病情維持穩定(即穩定型心絞痛)且無任何心肌梗塞病史,且
o已放置血管支架且經認定不再需要抗凝血劑療法的參與者。
20.無法吞嚥膠囊,或有難治性噁心、嘔吐或胃腸道疾病而干擾正常吸收,或有任何吸收疾病而可能干擾 IMP 的吸收。
21.已知或疑似對 IMP 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發生全身性過敏反應。
22.有胸腔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而需要導管引流、腹膜分流,或腹水過濾濃縮再輸注療法 (CART)(註:篩選回診前 2 週內不允許接受 CART)。
23.患有視網膜血管疾病、視網膜病變、青光眼或視網膜剝離。
24.有任何其他有臨床意義的共病症,例如神經或心理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損害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或使受試者蒙受安全性風險。
25.基於任何其他原因(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被視為不適合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10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