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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8951-CL-0103
試驗已結束

2019-04-11 - 2021-09-30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16

胃惡性腫瘤

ICD-9151.9

胃惡性腫瘤

一項第2 期針對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胃或胃食道交界處(GEJ)腺癌和局部胃或GEJ 腺癌,且腫瘤具有Claudin (CLDN) 18.2陽性之受試者,使用Zolbetuximab (IMAB362)單藥治療及併用化療和/或免疫療法的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適應症

胃或胃食道交界處(GEJ)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 由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測定zolbetuximab單用時的客觀反應率(ORR) 次要 *評估zolbetuximab單用,併用5-fluorouracil (5-FU)、leucovorin和oxaliplatin (mFOLFOX6),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的藥物動力學 *評估oxaliplatin和5-FU併用zolbetuximab的藥物動力學 *評估zolbetuximab單用,併用5-FU、leucovorin 與 oxaliplatin (mFOLFOX6) ,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zolbetuximab單用、併用mFOLFOX6、和併用pembrolizumab的免疫原性 *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由獨立的中央判讀人員評估,評估zolbetuximab併用pembrolizumab和併用mFOLFOX6的ORR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評估zolbetuximab單用、併用mFOLFOX6、和併用pembrolizumab的ORR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Zolbetuximab

劑型

Lyophilisate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評估試驗指標:
主要:
根據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審查,zolbetuximab單用時的ORR

次要:
⚫Zolbetuximab (第1A 、2 和3 組)的藥物動力學特性(AUCinf、AUCinf [%extrap]、AUClast、
AUCtau、Cmax、Ctrough、tmax、t1/2、tlast、CL、Vz [如適用])
⚫ Oxaliplatin (第2 組)和5-FU (第2 組)的藥物動力學:AUCinf、AUCinf [%extrap]、
AUClast、Cmax、tmax、t1/2、tlast、CL、Vz (如適用)
⚫ 以AE、ECG、生命徵象、ECOG 體能狀態和實驗室評估作為指標,zolbetuximab 單用、
併用mFOLFOX6 和併用pembrolizumab 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NCI-CTCAE 第4.03 版)
以抗藥抗體(ADA)陽性受試者的人數作為指標,探討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
mFOLFOX6 和併用pembrolizumab 的免疫原性
⚫ 由QLQ-C30、OG-25、GP、EuroQOL 五面向問卷(EQ-5D)和HRU 問卷測得的HRQoL
由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zolbetuximab 併用pembrolizumab 和併用mFOLFOX6 時的
ORR
⚫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mFOLFOX6 和併用pembrolizumab 的ORR
⚫ 由試驗主持人和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zolbetuximab 單用、併用mFOLFOX6 和併用
pembrolizumab 的DCR、DOR 和PFS
⚫ Zolbetuximab 單用和併用pembrolizumab 的O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包含停用禁用藥物,如適用),必須從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按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驗單位的健康保險可攜性和可歸責性法[HIPAA]授權)所核准的書面知情同意和隱私文字聲明。
2.依據當地法規判定,受試者於簽署知情同意時已成年。
3.女性受試者未懷孕[參見附錄12.6 避孕要求]且至少適用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符合參與資格:
a.不屬於附錄12.6 避孕要求所定義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

b. WOCBP 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遵守附錄12.6 避孕要求所定義之避孕指導
4.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
5.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捐獻卵子。
6.若男性受試者與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採行附錄12.6 避孕要求所詳列之避孕措施。
7.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個月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捐獻精子。
8.若男性受試者之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在其伴侶懷孕或哺乳過程中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9.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確認之胃腺癌或GEJ腺癌。
10.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的28天內,經放射線檢查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
11.依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28 天內,依據RECIST 1.1,具有可測量的疾病。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註:此條件不適用於第3A 組的受試者。
⚫ 第3A 組:經當地根據RECIST 1.1 的評估,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前≤ 28 天患有放射學上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針對只有1 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 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12.受試者的腫瘤檢體有CLDN18.2表現(定義為根據中央IHC檢測,有中等到強的膜染色),如下所述:
⚫第1A、2 與第3B 組:受試者的腫瘤在≥ 75%的腫瘤細胞中有CLDN18.2 表現,以中央試驗室IHC 檢測呈現中等到強的膜染色。
⚫ 第3A 組:受試者的腫瘤在≥ 50%的腫瘤細胞中有CLDN18.2 表現,以中試驗室央IHC檢測呈現中等到強的膜染色。

13.僅適用於第1A組和第1B組:
 ○受試者發生疾病惡化,或者之後以至少2種療程治療其晚期疾病,包括fluoropyrimidine和含鉑化療,以及(如適當) HER2/neu標靶療法。
14.僅適用於第2組:
 ○受試者尚未因其本身的晚期疾病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只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完成,受試者就可能已接受過新輔助性和/或含fluorouracil的輔助性化療)。
 ○受試者患有經當地或中央檢測判定為HER2陰性的胃部或GEJ腫瘤。
15.第1A組、第2與第3B組:
 ○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 ○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16.受試者同意接受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17.受試者的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
18.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受試者具有≥ 12週以上之預測平均餘命。
19.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這些條件是根據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 天內收集由中央或當地實驗室分析的檢測結果。若此時期內有多個中央實驗室資料,則應使用最新資料。
⚫ 血紅素(Hgb) ≥ 9 g/dL (允許輸血,但輸血後Hgb [輸血後24 小時或之後]必須≥ 9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109/L
⚫ 白蛋白≥ 2.5 g/dL
⚫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無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 倍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 倍ULN)
⚫ 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倍ULN (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受試者為例外)
20. 僅適用於第3A 組和第3B 組:先前未接受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21. 僅適用於第3B 組:
•受試者發生疾病惡化,或者曾以2種療程治療其晚期疾病,包括fluoropyrimidine和含鉑化療,以及(如適當) HER2/neu標靶療法。
• 根據當地或中央檢測依據Dako 22C3 PDL1 分析的免疫組織化學染色,受試者有PD-L1陽性腫瘤,定義為CPS ≥ 1。

排除條件:
不得免除排除條件。
在納入前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排除條件之受試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1.受試者先前對zolbetuximab 已知成分或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或耐受不良,包括人源化抗體或嵌合抗體。
2.受試者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會產生立即型或延遲型過度敏感,或其禁忌症。
3.受試者曾同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或裝置。
4.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 天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允許受試者正以生理性補充劑量使用hydrocortisone 或其等效藥物(定義為最高30 毫克/日的hydrocortisone 或最高10 毫克/日的prednisone),接受單一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做為放射造影顯影劑的前驅藥物,均在允許之列。
5. 受試者患有完全胃出口症候群或部分胃出口症候群,伴有持續反覆性嘔吐。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患有明顯的胃出血,和/或未經治療的胃潰瘍,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無法參加。
7. 受試者有胃/GEJ 癌引起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病史。
8. 受試者已知曾在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檢測中得到陽性結果,且已知患有活動性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C 型肝炎感染。註:應根據當地要求篩選這些感染。
• HBs Ag 陰性但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陽性的受試者需進行HB DNA 檢測,陽性結果的受試者將無法參加。
• C 型肝炎(HCV)血清學檢測為陽性,但HCV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具有受試資格。
• 接受HCV 治療並帶有未檢出病毒量結果的受試者為符合資格者。
9.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發生下列任一狀況: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需要介入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或者為了心臟衰竭而住院。
10.受試者患有須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的7 天內尚未完全緩解。
11. 受試者患有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的3 個月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2.受試者患有具臨床意義的疾病或共存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本試驗中的治療安全施行造成負面影響,或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3.受試者有精神疾病或社交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無法配合本試驗。
14.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 = 28 天曾動過重大手術。
a. 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 =14 天曾動過重大手術而尚未完全復原。
15.受試者曾在試驗治療開始前14 天(第1、3A 和3B 組)或28 天(第2 組)內接受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的胃癌或GEJ 腺癌的放射療法。,且尚未自任何相關毒性中恢復。
16.受試者患有另一個先前的或活動性惡性腫瘤,且依照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很可能需要治療。
17.僅適用於第2組,受試者:
 ○曾對本試驗中mFOLFOX6化療藥物的任何成分發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 ○已知罹患二氫嘧啶脫氫酶(dihy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缺乏症(依照當地要求
執行DPD 缺乏症篩檢)。
 ○已知患有級別> 1的周邊神經病變(缺乏深層肌腱反射若為唯一的神經學異常,不會是受試者喪失資格)。
 ○竇狀隙阻塞症候群(過去稱為靜脈阻塞疾病)如果有的話,應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穩定或改善中。
○有臨床上嚴重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亦即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尖端扭轉[Torsades de Pointes])。
○男性受試者QTc 間隔> 450 msec;女性受試者QTc 間隔> 470 msec;
○有先天性QT 過長症候群病史或家族史。
○心律不整而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心房顫動受試者在使用首劑試驗藥物前心速獲得控制> 1 個月者得符合資格)。
18. 僅適用於第3A 組和第3B 組,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項:
• 受試者患有持續性或先前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間質性肺疾病、活動性憩室炎或胃腸道潰瘍性疾病、或其他控制不佳或具臨床意義的醫療疾病。
• 受試者患有第1 型糖尿病,以適當的替代療法穩定維持的內分泌病變,或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脫髮)均在允許之列。
• 受試者已知具有對pembrolizumab 已知成分的嚴重過度敏感反應病史。
• 僅適用於第3B 組:受試者患有已知高微衛星不穩定性腫瘤或錯配修復缺陷腫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14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