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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8951-CL-01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05320

2019-04-11 - 2021-09-30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16

胃惡性腫瘤

ICD-9151.9

胃惡性腫瘤

一項第2 期針對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胃或胃食道交界處(GEJ)腺癌和局部胃或GEJ 腺癌,且腫瘤具有Claudin (CLDN) 18.2陽性之受試者,使用Zolbetuximab (IMAB362)單藥治療及併用化療和/或免疫療法的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ellas Pharma Global Development,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適應症

胃或胃食道交界處(GEJ)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 由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測定zolbetuximab單用時的客觀反應率(ORR) 次要 *評估zolbetuximab單用,併用5-fluorouracil (5-FU)、leucovorin和oxaliplatin (mFOLFOX6),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的藥物動力學 *評估oxaliplatin和5-FU併用zolbetuximab的藥物動力學 *評估zolbetuximab單用,併用5-FU、leucovorin 與 oxaliplatin (mFOLFOX6) ,以及併用pembrolizumab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zolbetuximab單用、併用mFOLFOX6、和併用pembrolizumab的免疫原性 *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由獨立的中央判讀人員評估,評估zolbetuximab併用pembrolizumab和併用mFOLFOX6的ORR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評估zolbetuximab單用、併用mFOLFOX6、和併用pembrolizumab的ORR

藥品名稱

Zolbetuximab (IMAB362)

主成份

IMAB362

劑型

針劑

劑量

105mg

評估指標

主要:
-根據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zolbetuximab作為單用時的ORR

次要:
-Zolbetuximab的藥物動力學(第1A、2、3A和4組):AUCinf、AUCinf [%extrap]、AUClast、AUCtau、Cmax、Ctrough、tmax、t1/2、tlast、 CL、Vz (如適用)
-Oxaliplatin (第2組)和5-FU (第2組)的藥物動力學:AUCinf、AUCinf [%extrap]、AUClast、Cmax、tmax、t1/2、tlast、 CL、Vz (如適用)
-以AE、ECG、生命徵象、ECOG體能狀態和實驗室評估作為指標,zolbetuximab單用、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和併用pembrolizumab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NCI-CTCAE第4.03版)
-以抗藥抗體(ADA)陽性受試者的頻率測量,探討zolbetuximab單用、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和併用pembrolizumab的免疫原性
-由QLQ-C30、OG-25、GP、EuroQOL五面向問卷(EQ-5D)和HRU問卷測量的HRQoL
-由獨立的中央判讀人員評估,評估zolbetuximab併用pembrolizumab和併用mFOLFOX6的ORR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zolbetuximab單用、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和併用pembrolizumab的ORR
-由獨立中央判讀人員評估zolbetuximab單用和併用mFOLFOX6的DCR、DOR和PFS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zolbetuximab單用和併用mFOLFOX6 (無論是否併用nivolumab)的DCR、DOR和PFS
-Zolbetuximab單用和併用mFOLFOX6及nivolumab的OS

主要納入條件

1.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包含停用禁用藥物,如適用),必須從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按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驗單位的健康保險可攜性和可歸責性法[HIPAA]授權)所核准的書面知情同意和隱私文字聲明。
2.依據當地法規判定,受試者於簽署知情同意時已成年。
3.女性受試者未懷孕且至少適用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符合參與資格:
o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WOCBP)或 WOCBP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個月內遵守避孕指導
4.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
5.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捐獻卵子。
6.若男性受試者與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個月內採行避孕措施。
7.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6個月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捐獻精子。
8.若男性受試者之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個月內在其伴侶懷孕或哺乳過程中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9.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的胃或GEJ腺癌。
10.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的28天內,經放射線檢查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
11.受試者的腫瘤檢體對CLDN18.2表現為陽性。
12.受試者同意接受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13.受試者的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
14.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受試者具有≥ 12週以上之預測平均餘命。
15.依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由中央或當地進行的實驗室分析結果,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若此時期內有多個中央實驗室資料,則應使用最新資料。
•血紅素(Hgb) ≥ 9 g/dL (允許輸血,但輸血後Hgb [輸血後24小時或之後]必須 ≥ 9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白蛋白≥ 2.5 g/dL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無肝臟轉移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倍ULN)
•估計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倍ULN (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受試者為例外)
第1A組特定:
1.依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28天內,依據RECIST 1.1,具有可測量的疾病。針對只有1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受試者接受至少2種先前療程治療晚期疾病的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包括fluoropyrimidine和含鉑化療,以及(如適當) HER2/neu標靶療法。
3.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4.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第2組特定:
1.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的試驗治療前28天內,依據RECIST 1.1,具有可測量的疾病。針對只有1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 3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受試者尚未因其本身的晚期疾病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只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個月完成,受試者就可能已接受過新輔助性和/或含fluorouracil的輔助性化療)。
3.受試者患有經當地或中央檢測判定為HER2陰性的胃部或GEJ腫瘤。
4.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5.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第3A組特定:
1.經當地根據RECIST 1.1的評估,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前≤ 28天患有放射學上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針對只有1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受試者接受至少2種療程治療晚期疾病的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包括fluoropyrimidine和含鉑化療,以及(如適當) HER2/neu標靶療法。
3.受試者未接受過先前的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第4A和4B組特定:
1.經當地根據RECIST 1.1的評估,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前≤ 28天患有放射學上
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針對只有1個可評估病灶、且於納入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3個月的受試者,在放射療法前,病灶必須落在過往放射療法照野之外,或者須有紀錄顯示疾病在接受放射療法後惡化。
2.受試者尚未因其本身的晚期疾病而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只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完成,受試者就可能已接受過新輔助性和/或含fluorouracil的輔助性化療)。
3.受試者患有經當地或中央檢測判定為HER2陰性的胃部或GEJ腫瘤。
4.受試者未接受過先前的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僅第4B組特定:
1.受試者必須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採集到的額外可用腫瘤檢體。
2.受試者適合接受腫瘤切片,而且能夠按照評估時程表在篩選期(如適用)和治療期間接受腫瘤切片。
3.受試者患有PD-L1陽性的腫瘤。

主要排除條件

1.受試者曾對zolbetuximab的已知成分或是其他單株抗體(包括人源化或嵌合抗體)產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2.受試者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會產生立即型或延遲型過度敏感,或其禁忌症。
3.受試者曾同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或裝置。
4.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允許受試者正以生理性補充劑量使用hydrocortisone或其等效藥物(定義為最高30毫克/日的hydrocortisone或最高10毫克/日的prednisone),接受單一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做為放射造影顯影劑的前驅藥物。
5.受試者患有完全胃出口症候群或部分胃出口症候群,伴有持續反覆性嘔吐。
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患有明顯的胃出血和/或未經治療的胃潰瘍,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無法參加。
7.受試者有胃/GEJ癌引起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病史。
8.受試者已知曾在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檢測中得到陽性結果,或已知患有活動性B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C型肝炎感染。注意:應根據當地要求篩選這些感染。
•HBs Ag陰性但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陽性的受試者需進行HB DNA檢測,陽性結果的受試者將無法參加。
•C型肝炎病毒(HCV)血清學檢測為陽性,但HCV RNA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具有受試資格。
•接受HCV治療並帶有未檢出病毒量結果的受試者為符合資格者。
9.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發生下列任一狀況: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需要介入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或因心臟衰竭而住院。
10.受試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無法在試驗治療開始前7天內完全緩解。
11.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的3個月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2.受試者患有具臨床意義的疾病或共存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本試驗中的治療安全施行造成負面影響,或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3.受試者有精神疾病或社交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無法配合本試驗。
14.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天內曾接受重大外科手術。
15.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天未自重大外科手術中完全復原。
16.受試者曾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4天(第1組和第3A組)和≤ 28天(第2組和第4A或4B組)接受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的胃癌或GEJ腺癌的放射療法,且尚未自任何相關毒性中復原。
17.受試者患有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需要治療的另一惡性腫瘤。
18.僅適用於第2組和第4組,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項:
•曾對本試驗中mFOLFOX6化療藥物的任何成分發生重度過敏反應或不耐受。
•已知罹患二氫嘧啶脫氫酶(DPD)缺乏症(應依照當地要求執行DPD缺乏症篩檢)。
•已知患有級別> 1的周邊神經病變(缺乏深層肌腱反射若為唯一的神經學異常,不會使受試者喪失資格)。
•竇狀隙阻塞症候群(過去稱為靜脈阻塞疾病)如果有的話,應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穩定或改善中。
•曾發生臨床重大的心室心律不整(即持續的心室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室速)。
•男性受試者QTc間期 > 450 msec;女性受試者QTc間期> 470 msec;
•具有先天性QT延長症候群的病史或家族史。
•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的心律不整(心房顫動受試者在首劑試驗藥物治療前心速獲得控制超過一個月以上者符合參加資格)。
19.僅適用於第3A、4A組和第4B組,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項:
•受試者患有持續性或先前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間質性肺疾病、活動性憩室炎或胃腸道潰瘍性疾病、或其他控制不佳或具臨床意義的醫療疾病。
•受試者患有第1型糖尿病,以適當的替代療法穩定維持的內分泌病變,或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脫髮)均在允許之列。
•受試者已知具有對pembrolizumab或nivolumab已知成分的嚴重過度敏感反應病史。
•僅適用於第4B組:受試者患有已知高微衛星不穩定性或錯配修復缺陷腫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4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