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CB101-2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3-01 - 2029-06-30
Phase I/II
召募中1
一項第Ib/IIa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劑量遞增、劑量擴展試驗,針對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評估 HCB101 聯合多種藥物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抗腫瘤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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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晉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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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晉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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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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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1.評估HCB101聯合用藥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2.確認HCB101聯合用藥的MTD或RP2D;
次要目標:
1.探討不同劑量下,受試者接受HCB101聯合用藥的PK特徵;
2.探討不同劑量下,受試者接受HCB101聯合用藥的免疫原性;
3.評估HCB101聯合用藥重複劑量對受試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及其反應持續時間;
藥效學目標:
1.探討HCB101聯合用藥的療效和安全性與暴露劑量的關係;
2.探索HCB101聯合用藥的療效和和安全性與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的關係;
3.驗證血漿ctDNA清除率與療效指標的關係;
4.探討不同劑量下,受試者接受HCB101聯合用藥的PD效應;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主成份
recombinant human SIRPα-IgG Fc fusion protein
劑型
27D
劑量
150mg/10mL
評估指標
1.發生AE、SAE、TEAE、DLT的受試者人數/發生率及百分比;
2.HCB101聯合用藥的MTD或RP2D;
2.HCB101聯合用藥的MTD或RP2D;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能夠理解並願意提供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書(ICF)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包括研究訪視和研究相關程式。
2. 性別不限,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18歲。
3. 經組織學或細胞病理學確診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惡性實體瘤患者。如果受試者在新輔助或輔助治療期間出現進展,或在完成新輔助或輔助治療後6個月內出現進展,則該前期治療可計為一線治療。
1) 隊列1:
• 既往未經治療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腺癌;
• HER2高表達(IHC 3+ 或 IHC 2+ 且FISH證實存在HER2擴增)。
2) 隊列2:
• 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復發或轉移性胃腺癌;
• 一線標準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進展(對於HER2高表達患者,一線治療必須包含曲妥珠單抗);
3) 隊列3:
•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結直腸癌;
• 一線標準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進展(對於dMMR/MSI-H患者,既往需接受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 RAS(KRAS, NRAS)和BRAF為野生型或突變型。
• 隊列3b) 既往未使用過西妥昔單抗治療;
• 隊列3c)既往未使用過包含伊利替康的化療;
• 隊列3d)既往未使用過包含奧沙利鉑的化療;
4) 隊列4:
• 既往未經治療的,不可切除(局部或區域性)或IV期(M1)三陰性乳腺癌(TNBC)腺癌;
• 表達PD-L1:在中國大陸使用特瑞普利單抗CPS ≥1;在美國使用帕博利珠單抗CPS ≥ 10。
5) 隊列5:
• 既往未經治療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腺癌;
• HER2中表達(IHC 2+ 且FISH證實無HER2擴增)、低表達(IHC 1+)或不表達(IHC 0);
• 表達PD-L1:在中國大陸使用帕博利珠單抗CPS ≥ 5;在美國使用帕博利珠單抗CPS ≥ 1。
6) 隊列6:
• 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包括口腔、口咽、下嚥和喉部);
• 隊列6a/6b)既往未經治療,且表達PD-L1(CPS ≥ 1)。
• 隊列6c)一線標準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進展。
7) 隊列7:
•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上皮性卵巢腺癌(包括輸卵管癌和原發性腹膜癌);
• 既往接受過至少一線系統治療後出現復發或難治性疾病;
• HER2高表達(IHC 3+ 或 IHC 2+ 且FISH證實存在HER2擴增)、中等表達(IHC 2+ 且FISH證實無HER2擴增)或低表達(IHC 1+)。
8) 隊列8:
• 既往未經治療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不可切除的肝細胞癌;
• 患者肝功能必須為Child-Pugh A級,定義為:總膽紅素≤ 34.2 μmol/L(≤ 2 mg/dL),血清白蛋白≥ 35 g/L(≥ 3.5 g/dL),凝血酶原時間延長≤ 4秒,無腹水或僅需最小限度利尿劑治療即可控制的腹水,且無肝性腦病。
9) 隊列9:
• 既往未經治療的廣泛期小細胞肺癌。
• 排除混合型或轉化型SCLC。
4. 必須有至少1個符合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的靶病灶。
5. 篩選時,美國東部腫瘤合作組(ECOG)評分0~1分。
6. 能提供存檔病理組織或新鮮病理組織用於CD47檢測。
7.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生存期≥12周。
8. 器官功能水準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給藥前14天內未接受輸血、血液成分分離輸注、促紅細胞生成素、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和其他相關醫療支持。)
1) 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 ≥ 1.5 × 109/L。
2) 血小板 ≥ 75 × 109/L。
3) 血紅素 ≥ 9.5 g/dL。
4) 總膽紅素 ≤ 1.5 ×正常上限(ULN),Gilbert’s疾病患者< 3.0 × ULN。
5) AST和ALT ≤ 3× ULN、肝轉移患者 ≤5 × ULN。
6) 腎功能:血清肌酐清除率 ≥ 30 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7) 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時間(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 × ULN (僅適用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
9. 女性受試者在參加研究前應至少滿足以下一項標準:
1) 沒有生育能力(即生理上不能懷孕)的女性,包括接受過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的女性)。
2) 絕經後(完全停止月經≥1年)。
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在篩選期間(首次給藥前7天內)血清妊娠試驗必須陰性、不能哺乳,並且在整個研究(即從研究開始到末次給藥後6個月)接受高效的避孕方法(高效的避孕方法:持續正確使用的情況下年失敗率低於1%)。WOCBP和高效避孕方法的定義見計畫書附錄。
4) 如果男性受試者接受了輸精管結紮術或同意使用一種高效的避孕方法,並在末次給藥後的6個月內不捐獻精子,則有資格參與研究。見計畫書附錄。
2. 性別不限,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18歲。
3. 經組織學或細胞病理學確診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惡性實體瘤患者。如果受試者在新輔助或輔助治療期間出現進展,或在完成新輔助或輔助治療後6個月內出現進展,則該前期治療可計為一線治療。
1) 隊列1:
• 既往未經治療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腺癌;
• HER2高表達(IHC 3+ 或 IHC 2+ 且FISH證實存在HER2擴增)。
2) 隊列2:
• 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復發或轉移性胃腺癌;
• 一線標準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進展(對於HER2高表達患者,一線治療必須包含曲妥珠單抗);
3) 隊列3:
•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結直腸癌;
• 一線標準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進展(對於dMMR/MSI-H患者,既往需接受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 RAS(KRAS, NRAS)和BRAF為野生型或突變型。
• 隊列3b) 既往未使用過西妥昔單抗治療;
• 隊列3c)既往未使用過包含伊利替康的化療;
• 隊列3d)既往未使用過包含奧沙利鉑的化療;
4) 隊列4:
• 既往未經治療的,不可切除(局部或區域性)或IV期(M1)三陰性乳腺癌(TNBC)腺癌;
• 表達PD-L1:在中國大陸使用特瑞普利單抗CPS ≥1;在美國使用帕博利珠單抗CPS ≥ 10。
5) 隊列5:
• 既往未經治療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腺癌;
• HER2中表達(IHC 2+ 且FISH證實無HER2擴增)、低表達(IHC 1+)或不表達(IHC 0);
• 表達PD-L1:在中國大陸使用帕博利珠單抗CPS ≥ 5;在美國使用帕博利珠單抗CPS ≥ 1。
6) 隊列6:
• 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包括口腔、口咽、下嚥和喉部);
• 隊列6a/6b)既往未經治療,且表達PD-L1(CPS ≥ 1)。
• 隊列6c)一線標準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進展。
7) 隊列7:
•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上皮性卵巢腺癌(包括輸卵管癌和原發性腹膜癌);
• 既往接受過至少一線系統治療後出現復發或難治性疾病;
• HER2高表達(IHC 3+ 或 IHC 2+ 且FISH證實存在HER2擴增)、中等表達(IHC 2+ 且FISH證實無HER2擴增)或低表達(IHC 1+)。
8) 隊列8:
• 既往未經治療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不可切除的肝細胞癌;
• 患者肝功能必須為Child-Pugh A級,定義為:總膽紅素≤ 34.2 μmol/L(≤ 2 mg/dL),血清白蛋白≥ 35 g/L(≥ 3.5 g/dL),凝血酶原時間延長≤ 4秒,無腹水或僅需最小限度利尿劑治療即可控制的腹水,且無肝性腦病。
9) 隊列9:
• 既往未經治療的廣泛期小細胞肺癌。
• 排除混合型或轉化型SCLC。
4. 必須有至少1個符合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的靶病灶。
5. 篩選時,美國東部腫瘤合作組(ECOG)評分0~1分。
6. 能提供存檔病理組織或新鮮病理組織用於CD47檢測。
7.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生存期≥12周。
8. 器官功能水準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給藥前14天內未接受輸血、血液成分分離輸注、促紅細胞生成素、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和其他相關醫療支持。)
1) 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 ≥ 1.5 × 109/L。
2) 血小板 ≥ 75 × 109/L。
3) 血紅素 ≥ 9.5 g/dL。
4) 總膽紅素 ≤ 1.5 ×正常上限(ULN),Gilbert’s疾病患者< 3.0 × ULN。
5) AST和ALT ≤ 3× ULN、肝轉移患者 ≤5 × ULN。
6) 腎功能:血清肌酐清除率 ≥ 30 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7) 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時間(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 × ULN (僅適用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
9. 女性受試者在參加研究前應至少滿足以下一項標準:
1) 沒有生育能力(即生理上不能懷孕)的女性,包括接受過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的女性)。
2) 絕經後(完全停止月經≥1年)。
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在篩選期間(首次給藥前7天內)血清妊娠試驗必須陰性、不能哺乳,並且在整個研究(即從研究開始到末次給藥後6個月)接受高效的避孕方法(高效的避孕方法:持續正確使用的情況下年失敗率低於1%)。WOCBP和高效避孕方法的定義見計畫書附錄。
4) 如果男性受試者接受了輸精管結紮術或同意使用一種高效的避孕方法,並在末次給藥後的6個月內不捐獻精子,則有資格參與研究。見計畫書附錄。
主要排除條件
1. 目標疾病、合併疾病和既往疾病的規定:
a) 已知對研究藥物的任何成分有過敏史。
b) 首次給藥前2年內患有其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受試者將被排除,但接受根治性治療的局部可治癒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和其他在2年內沒有復發的惡性腫瘤除外。
c) 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的腫瘤,或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瘤和/或癌性腦膜炎。既往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只要臨床上至少28天臨床穩定、沒有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的證據,且在研究干預前14天內不需要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可參與本試驗。服用低劑量皮質類固醇(≤20 mg潑尼松或同等劑量)的受試者可以參與。
d) 臨床上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①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紐約心臟病協會心功能分級>2);②在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的病史;③在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出現新發性心絞痛或心肌梗死;④在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新出現房顫、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且仍處於不穩定狀態,需要治療或干預。如果病情得到穩定控制,則允許有房顫、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的病史的受試者入組。
e)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臨床意義的既往和現在心電圖異常(包括在篩查QT間期延長(使用Fridericia’s校正>470 msec的QT間期)、安裝起搏器或既往診斷先天性長QT綜合征。
f) 除脫髮和貧血外,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5.0版或基線評估未恢復到≤1級的既往治療相關毒性(注:受試者具有慢性2級不良反應,經妥善處理,呈現穩定狀況,可再與試驗委託者和醫療監測者討論後,由試驗主持人決定,如化療誘發的2級神經病變)。
g) 已知的遺傳性或後天性出血疾病或出血體質。
h) 紅細胞輸血依賴,即在篩選前的4周內需要超過2個單位的紅細胞輸血。
i) 在過去3個月內被診斷為溶血性貧血或埃文斯症候群。
2. 合併用藥/治療和既往用藥/治療的規定:
a) 首次給藥前28天內接受了重大手術或經歷了根治性放射治療。
b) 首次給藥前28天,接受以下抗腫瘤治療:根治性放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等。
c) 首次用藥前14天,接受以下抗腫瘤治療:化療,姑息性放療,內分泌治療,具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成藥。
d) 首次給藥前56天內使用放射性藥物(鍶、釤等)治療。
e) 正在接受持續的抗凝血治療,例如接受維生素K拮抗劑。使用低分子量肝素或凝血因子Xa抑制劑的受試者,將逐一進行個案評估是否可納入試驗。對於每日81 mg(適用於美國)或100 mg(適用於中國大陸)劑量內的阿司匹林使用,將不受限制。
f) 既往接受過任何針對CD47或SIRPα路徑的治療。
g) 首次給藥前28天內或整個研究研究內接受或計畫接受活病毒或活細菌疫苗。
3. 首次給藥前28天(適用于半衰期未知時)或5個半衰期內(適用于半衰期已知時,以較長者為准)內參與並接受另一項臨床研究治療或使用研究性醫材裝置。
4. 感染相關規定:
a) 不受控制的急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首次給藥前14天內接受全身性抗生素(全身性抗生素預防上呼吸道感染且不違反伴隨用藥的除外)。
b) 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和/或獲得性免疫缺陷症候群或CD4+ T細胞計數<350個/μL的愛滋病毒檢測陽性,或不願接受愛滋病毒檢測的受試者。
c) 已知的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受試者必須進一步檢測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糖核酸(DNA)滴度(DNA滴度超過2500 copies/mL或500 IU/mL者)、HCV核糖核酸(RNA)(HCV RNA超過檢測低限)、需要治療的活動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感染者。
d) 活動性肺結核。
e) 需要臨床干預的梅毒。
5. 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的人。(嗜酒定義為:篩選前3個月內每週飲酒超過14單位酒精(1單位=啤酒360 mL,或白酒45 mL,或葡萄酒150 mL)。
6. 任何其他疾病(如Child-PughB級或C級、肺、代謝、先天性、脊椎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干擾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合作和參與研究的權利、安全、福利或能力,或干擾對研究結果的解釋的精神疾病或社會狀況。
a) 已知對研究藥物的任何成分有過敏史。
b) 首次給藥前2年內患有其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受試者將被排除,但接受根治性治療的局部可治癒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和其他在2年內沒有復發的惡性腫瘤除外。
c) 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的腫瘤,或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瘤和/或癌性腦膜炎。既往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只要臨床上至少28天臨床穩定、沒有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的證據,且在研究干預前14天內不需要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可參與本試驗。服用低劑量皮質類固醇(≤20 mg潑尼松或同等劑量)的受試者可以參與。
d) 臨床上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①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紐約心臟病協會心功能分級>2);②在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的病史;③在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出現新發性心絞痛或心肌梗死;④在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新出現房顫、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且仍處於不穩定狀態,需要治療或干預。如果病情得到穩定控制,則允許有房顫、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的病史的受試者入組。
e)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臨床意義的既往和現在心電圖異常(包括在篩查QT間期延長(使用Fridericia’s校正>470 msec的QT間期)、安裝起搏器或既往診斷先天性長QT綜合征。
f) 除脫髮和貧血外,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5.0版或基線評估未恢復到≤1級的既往治療相關毒性(注:受試者具有慢性2級不良反應,經妥善處理,呈現穩定狀況,可再與試驗委託者和醫療監測者討論後,由試驗主持人決定,如化療誘發的2級神經病變)。
g) 已知的遺傳性或後天性出血疾病或出血體質。
h) 紅細胞輸血依賴,即在篩選前的4周內需要超過2個單位的紅細胞輸血。
i) 在過去3個月內被診斷為溶血性貧血或埃文斯症候群。
2. 合併用藥/治療和既往用藥/治療的規定:
a) 首次給藥前28天內接受了重大手術或經歷了根治性放射治療。
b) 首次給藥前28天,接受以下抗腫瘤治療:根治性放療,免疫治療、靶向治療等。
c) 首次用藥前14天,接受以下抗腫瘤治療:化療,姑息性放療,內分泌治療,具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成藥。
d) 首次給藥前56天內使用放射性藥物(鍶、釤等)治療。
e) 正在接受持續的抗凝血治療,例如接受維生素K拮抗劑。使用低分子量肝素或凝血因子Xa抑制劑的受試者,將逐一進行個案評估是否可納入試驗。對於每日81 mg(適用於美國)或100 mg(適用於中國大陸)劑量內的阿司匹林使用,將不受限制。
f) 既往接受過任何針對CD47或SIRPα路徑的治療。
g) 首次給藥前28天內或整個研究研究內接受或計畫接受活病毒或活細菌疫苗。
3. 首次給藥前28天(適用于半衰期未知時)或5個半衰期內(適用于半衰期已知時,以較長者為准)內參與並接受另一項臨床研究治療或使用研究性醫材裝置。
4. 感染相關規定:
a) 不受控制的急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首次給藥前14天內接受全身性抗生素(全身性抗生素預防上呼吸道感染且不違反伴隨用藥的除外)。
b) 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和/或獲得性免疫缺陷症候群或CD4+ T細胞計數<350個/μL的愛滋病毒檢測陽性,或不願接受愛滋病毒檢測的受試者。
c) 已知的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受試者必須進一步檢測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糖核酸(DNA)滴度(DNA滴度超過2500 copies/mL或500 IU/mL者)、HCV核糖核酸(RNA)(HCV RNA超過檢測低限)、需要治療的活動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感染者。
d) 活動性肺結核。
e) 需要臨床干預的梅毒。
5. 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的人。(嗜酒定義為:篩選前3個月內每週飲酒超過14單位酒精(1單位=啤酒360 mL,或白酒45 mL,或葡萄酒150 mL)。
6. 任何其他疾病(如Child-PughB級或C級、肺、代謝、先天性、脊椎或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干擾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合作和參與研究的權利、安全、福利或能力,或干擾對研究結果的解釋的精神疾病或社會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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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