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CA101X3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5-01 - 2031-08-06
Phase II/III
尚未開始4
一項 Ficerafusp Alfa (BCA101) 或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作為 PD-L1 陽性、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之第一線治療的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第 2/3 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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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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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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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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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第 2 期主要(劑量選擇):
以下列方式確定最佳生物劑量 (OBD):
•在隨機分配至接受 1500 mg ficerafusp alfa 每週一次 (QW) 併用 pembrolizumab(A 治療組)以及接受 750 mg ficerafusp alfa 每週一次併用pembrolizumab(B 治療組)的受試者中,評估 ficerafusp alfa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在隨機分配至接受 ficerafusp alfa 1500 mg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A 治療組)以及接受 ficerafusp alfa 750 mg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B 治療組)的受試者中,評估 ficerafusp alfa 的抗腫瘤活性。
第 2 期次要(劑量選擇):
•在隨機分配至接受 ficerafusp alfa 1500 mg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A 治療組)以及接受 ficerafusp alfa 750 mg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B 治療組)的受試者中,進一步比較 ficerafusp alfa 的抗腫瘤活性。
第 3 期主要:
•比較接受 ficerafusp alfa 的選定 OBD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與接受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之受試者的療效。
第 3 期次要:
•比較接受 ficerafusp alfa 的選定 OBD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與接受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之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進一步比較接受 ficerafusp alfa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與接受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之受試者的療效。
•在接受 ficerafusp alfa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與接受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之受試者中,評估其在整體健康狀況/生活品質和疼痛方面的惡化前所經時間 (TTD)。
第 3 期探索性:
•在接受 ficerafusp alfa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與接受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之受試者中,評估和比較其疾病相關症狀以及對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的整體影響。
•針對接受 ficerafusp alfa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與接受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之受試者,描述其醫療資源利用特性。
•探索從隨機分配起至下一線療法中出現第二次客觀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使用腫瘤組織(新鮮/庫存)和血液檢體,探索對 ficerafusp alfa/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的反應與生物標記(例如: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D-L1])之間的關係。
•評估 ficerafusp alfa 的藥物動力學 (PK) 和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Ficerafusp Alfa
劑型
248
劑量
375 mg/vial
評估指標
第 2 期主要(劑量選擇):
以下列方式確定最佳生物劑量 (OBD):
•在隨機分配至接受 1500 mg ficerafusp alfa 每週一次 (QW) 併用 pembrolizumab(A 治療組)以及接受 750 mg ficerafusp alfa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B 治療組)的受試者中,評估 ficerafusp alfa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在隨機分配至接受 ficerafusp alfa 1500 mg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A 治療組)以及接受 ficerafusp alfa 750 mg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B 治療組)的受試者中,評估 ficerafusp alfa 的抗腫瘤活性。
第 3 期主要:
•比較接受 ficerafusp alfa 的選定 OBD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與接受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之受試者的療效。
以下列方式確定最佳生物劑量 (OBD):
•在隨機分配至接受 1500 mg ficerafusp alfa 每週一次 (QW) 併用 pembrolizumab(A 治療組)以及接受 750 mg ficerafusp alfa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B 治療組)的受試者中,評估 ficerafusp alfa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在隨機分配至接受 ficerafusp alfa 1500 mg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A 治療組)以及接受 ficerafusp alfa 750 mg 每週一次併用 pembrolizumab(B 治療組)的受試者中,評估 ficerafusp alfa 的抗腫瘤活性。
第 3 期主要:
•比較接受 ficerafusp alfa 的選定 OBD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與接受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之受試者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受試者或法定授權代理人(如適用)已在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上簽署並註明日期,表明受試者(或法定授權代理人,如適用)在納入前已被告知試驗的所有相關方面,且受試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2.在受試者同意書簽署之日,受試者年齡 ≥18 歲或達到當地法規規定的可接受年齡,以較大者為準。
3.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復發性 (R) 或轉移性 (M)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符合資格的原發性腫瘤部位為口腔、下咽、喉頭或口咽(如果存在口咽鱗狀細胞癌 [OPSCC],則需記錄有人類乳突病毒 [HPV] 陰性疾病)。
註記:位於副鼻竇和鼻咽的原發性腫瘤(任何組織學)予以排除。
4.在無法治癒的復發性或轉移性情況下未曾接受過全身性療法。若曾因局部區域性晚期疾病而接受全身性療法作為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則允許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6 個月前完成。
5.受試者願意提供庫存腫瘤組織,或願意在庫存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時於篩選時接受治療前切片。
6.如果受試者患有 OPSCC,則需透過 Qiagen therascreen HPV Panel RGQ PCR Kit 進行的中央檢測,證明其為 HPV 陰性疾病。必須提供切除性/切開性或粗針切片(細針穿刺和骨骼切片不予接受)的腫瘤組織進行中央檢測。可以接受庫存腫瘤組織。如果無法取得腫瘤組織,則需要使用對受試者安全的程序,對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除非病灶出現惡化)進行新鮮腫瘤切片。
註記:OPSCC 受試者必須具有由中央實驗室執行檢測的 HPV 陰性證明文件,才能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7.受試者符合接受 pembrolizumab 作為第一線單藥治療的條件且已記錄為腫瘤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D-L1) 綜合陽性分數 (CPS) ≥1(使用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22C3 pharmDx 測定),經由當地或中央判定。如果無法取得 PD L1 的當地證明文件,則必須提供切除性或粗針切片(細針穿刺和骨骼切片不予接受)的腫瘤組織進行中央檢測以確定是否符合資格。
8.受試者患有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ICR) 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確定的可測量疾病。如果位於先前放射線照射部位的腫瘤病灶已經證實出現惡化,則該病灶視為可測量。必須將基準期掃描轉交給 BICR 進行評估。
9.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受試者顯示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μL (1.5 x 109/L)
•血小板 ≥100,000/μL (100 x 109/L)
•血紅素 ≥9 g/dL (90 g/L) 或 ≥5.6 mmol/L。必須在過去 7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濃厚液輸血的情況下符合條件
腎臟
•根據機構標準測量或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CrCl 或預估的腎絲球過濾率 [eGFR] ≥30 mL/min)
肝臟
•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例外:記錄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如果總膽紅素 ≤3 倍 ULN 且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 [≤ULN],則可能符合條件)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草醋酸轉胺酶 [SGOT])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 [SGPT])≤2.5 倍 ULN 或對於肝轉移受試者為 ≤5 倍 ULN
凝血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 (P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倍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治療,則只要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進行的高靈敏度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如果血液檢測根據當地標準照護不適用,可以考慮進行尿液驗孕。
12.WOCBP 應願意在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接受絕育手術或不進行異性性行為且在此期間不得捐贈卵子。WOCBP 是指未接受絕育手術或停經時間未 >1 年者。
13.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直至最後一劑試驗用藥後 90 天內使用保險套或保持禁慾(避免異性性交),並且不得捐贈精子。
1.受試者或法定授權代理人(如適用)已在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上簽署並註明日期,表明受試者(或法定授權代理人,如適用)在納入前已被告知試驗的所有相關方面,且受試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2.在受試者同意書簽署之日,受試者年齡 ≥18 歲或達到當地法規規定的可接受年齡,以較大者為準。
3.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復發性 (R) 或轉移性 (M)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符合資格的原發性腫瘤部位為口腔、下咽、喉頭或口咽(如果存在口咽鱗狀細胞癌 [OPSCC],則需記錄有人類乳突病毒 [HPV] 陰性疾病)。
註記:位於副鼻竇和鼻咽的原發性腫瘤(任何組織學)予以排除。
4.在無法治癒的復發性或轉移性情況下未曾接受過全身性療法。若曾因局部區域性晚期疾病而接受全身性療法作為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則允許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6 個月前完成。
5.受試者願意提供庫存腫瘤組織,或願意在庫存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時於篩選時接受治療前切片。
6.如果受試者患有 OPSCC,則需透過 Qiagen therascreen HPV Panel RGQ PCR Kit 進行的中央檢測,證明其為 HPV 陰性疾病。必須提供切除性/切開性或粗針切片(細針穿刺和骨骼切片不予接受)的腫瘤組織進行中央檢測。可以接受庫存腫瘤組織。如果無法取得腫瘤組織,則需要使用對受試者安全的程序,對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除非病灶出現惡化)進行新鮮腫瘤切片。
註記:OPSCC 受試者必須具有由中央實驗室執行檢測的 HPV 陰性證明文件,才能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7.受試者符合接受 pembrolizumab 作為第一線單藥治療的條件且已記錄為腫瘤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D-L1) 綜合陽性分數 (CPS) ≥1(使用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22C3 pharmDx 測定),經由當地或中央判定。如果無法取得 PD L1 的當地證明文件,則必須提供切除性或粗針切片(細針穿刺和骨骼切片不予接受)的腫瘤組織進行中央檢測以確定是否符合資格。
8.受試者患有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ICR) 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確定的可測量疾病。如果位於先前放射線照射部位的腫瘤病灶已經證實出現惡化,則該病灶視為可測量。必須將基準期掃描轉交給 BICR 進行評估。
9.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受試者顯示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μL (1.5 x 109/L)
•血小板 ≥100,000/μL (100 x 109/L)
•血紅素 ≥9 g/dL (90 g/L) 或 ≥5.6 mmol/L。必須在過去 7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濃厚液輸血的情況下符合條件
腎臟
•根據機構標準測量或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CrCl 或預估的腎絲球過濾率 [eGFR] ≥30 mL/min)
肝臟
•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例外:記錄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如果總膽紅素 ≤3 倍 ULN 且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 [≤ULN],則可能符合條件)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草醋酸轉胺酶 [SGOT])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 [SGPT])≤2.5 倍 ULN 或對於肝轉移受試者為 ≤5 倍 ULN
凝血
•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 (PT)、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倍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治療,則只要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進行的高靈敏度血清驗孕必須呈陰性。如果血液檢測根據當地標準照護不適用,可以考慮進行尿液驗孕。
12.WOCBP 應願意在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接受絕育手術或不進行異性性行為且在此期間不得捐贈卵子。WOCBP 是指未接受絕育手術或停經時間未 >1 年者。
13.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直至最後一劑試驗用藥後 90 天內使用保險套或保持禁慾(避免異性性交),並且不得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均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先前在無法治癒的復發性或轉移性情況下接受過全身性療法。
2.適合採取治癒性局部治療的疾病。
3.先前接受過抗 TGF-β 療法的治療。
4.先前接受過抗 EGFR 抗體治療(放射增敏劑和局部區域性晚期疾病的多模式治療除外)。
5.過去有對於抗 EGFR 療法或其他鼠類蛋白質,或 ficerafusp alfa、pembrolizumab 或其任何賦形劑的活性物質出現 ≥2 級不耐受或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6.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完成先前(前置輔助性和/或輔助性)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7.針對局部區域性晚期 HNSCC 的治癒性全身性療法完成後 <6 個月出現疾病惡化 (PD)(經放射學或病理學證實)。
8.預期壽命不到 3 個月和/或經主治試驗主持人判定疾病惡化快速。
9.已知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有因腫瘤侵犯導致脊髓壓迫的病史、有癌性腦膜炎病史和軟腦膜疾病予以排除。過往曾接受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治療(手術或放射治療)的受試者,若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穩定至少 4 週(即重複造影無惡化的證據,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內無需接受類固醇治療),則可能符合資格。
10.出血風險較高的受試者,包括已知有出血傾向的受試者,或目前有活動性大出血的受試者,或在納入前 4 週內發生過近期大出血事件的受試者。
註記:
•嚴重出血事件的定義根據國際血栓暨止血學會 (International Society on Thrombosis and Haemostasis , ISTH) 的標準,包括致命性出血、重要器官/區域(例如顱內、脊髓內、眼內、心包膜內、關節內、伴隨筋膜室症候群的肌肉內、腹膜後)的症狀性出血、血紅蛋白下降 ≥2 g/dL 或輸血 ≥2 單位。
•過去 4 週內發生腫瘤相關出血的案例,或其他可能增加出血風險的危險因子,應在納入前與試驗委託者醫學總監討論。
•如果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情況,則有較高出血風險,故必須予以排除:
–顯影劑增強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顯示腫瘤明確侵襲頸動脈或主動脈。腫瘤包覆或緊鄰但無明確侵襲並不構成排除條件。
–顯影劑增強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造影顯示潰瘍或瘻管形成(包括含氣壞死),延伸至頸動脈或主動脈。
–可見的頸動脈顯露
–納入前 ≤4 週內有大量咳血病史(每次咳嗽發作時咳出 1 茶匙或更多鮮紅血液或血塊)。
11.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無法控制的心室性心律不整、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或支架置入、納入前少於 6 個月曾發生腦血管意外/中風,或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第 III/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患有深層靜脈栓塞且血液動力學穩定的受試者,若服用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至少 3 個月,即可納入。
12.在隨機分配前 <2 週接受大型手術(包括眼科手術)或緩和性放射治療。受試者在隨機分配之前必須已經從任何手術(大型或小型手術)或放射治療和/或其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3.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或接受其他試驗性藥物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先前接受治療後等待至少該治療的 5 個半衰期或 4 週(以較短者為準),或者若所接受藥物的半衰期不詳,則必須至少等待 4 週後才可納入。
14.過去 2 年內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的型式。
15.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出現嚴重全身性感染(細菌、病毒或真菌),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出現需要住院治療或接受腸胃道外抗感染治療的活動性全身感染。
16.已知有精神、行為或藥物濫用疾患,可能干擾對試驗要求的配合程度。
17.患有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且處於活動性疾病狀態,並且符合抗 HBV 治療的條件,且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未接受抑制性抗病毒治療的受試者。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的受試者,若已接受 HBV 抗病毒治療至少 4 週,且隨機分配前偵測不到 HBV 病毒量,則符合資格。
註記:受試者應在整個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在完成試驗治療後遵循當地的 HBV 抗病毒治療指引。
18.已知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病史,且在篩選時尚未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或 HCV 病毒量高於定量極限的受試者。
註記: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4 週前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
19.具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HIV 1/2 抗體)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 HIV 檢測。
20.接受任何器官移植,包括自體和異體幹細胞移植,但不需要免疫抑制的移植除外。
21.已知在隨機分配前 2 年內經診斷出和/或治療過的任何其他惡性腫瘤,但以下情況除外:經治癒性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經治癒性切除的原位子宮頸癌、經治癒性切除的原位乳癌以及低風險早期前列腺癌,定義如下:T1c 期或 T2a 期,Gleason 分數 ≤6,且前列腺特異性抗原 <10 ng/mL,無論是經過根治性治療,還是未經治療但在隨機分配之前一年內的主動監測中一直保持穩定。其他例外情況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予以考慮。2 年內無惡性腫瘤的時間要求,並不適用於受試者納入試驗的該癌症。
22.任何需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使用皮質類固醇(每天使用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的病症,但局部、鼻內、支氣管內或眼部類固醇除外。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例如靜脈注射顯影劑)的預防藥物,或作為與試驗計畫書中指定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 (AEs) 之預防性處置。在諮詢試驗委託者之後,可能核准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23.篩選前 4 週內使用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註記:允許接種滅毒性疫苗、重組疫苗或不活化疫苗。
24.正處於懷孕或哺乳中
25.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26.有下列任何一種藥物誘發的嚴重皮膚不良反應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史蒂芬強森症候群 (Stevens-Johnson syndrome)/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或出現嗜酸性粒細胞增多症和全身症狀的藥物反應,或劑量限制性免疫介導反應。
1.先前在無法治癒的復發性或轉移性情況下接受過全身性療法。
2.適合採取治癒性局部治療的疾病。
3.先前接受過抗 TGF-β 療法的治療。
4.先前接受過抗 EGFR 抗體治療(放射增敏劑和局部區域性晚期疾病的多模式治療除外)。
5.過去有對於抗 EGFR 療法或其他鼠類蛋白質,或 ficerafusp alfa、pembrolizumab 或其任何賦形劑的活性物質出現 ≥2 級不耐受或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6.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完成先前(前置輔助性和/或輔助性)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7.針對局部區域性晚期 HNSCC 的治癒性全身性療法完成後 <6 個月出現疾病惡化 (PD)(經放射學或病理學證實)。
8.預期壽命不到 3 個月和/或經主治試驗主持人判定疾病惡化快速。
9.已知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有因腫瘤侵犯導致脊髓壓迫的病史、有癌性腦膜炎病史和軟腦膜疾病予以排除。過往曾接受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治療(手術或放射治療)的受試者,若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穩定至少 4 週(即重複造影無惡化的證據,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內無需接受類固醇治療),則可能符合資格。
10.出血風險較高的受試者,包括已知有出血傾向的受試者,或目前有活動性大出血的受試者,或在納入前 4 週內發生過近期大出血事件的受試者。
註記:
•嚴重出血事件的定義根據國際血栓暨止血學會 (International Society on Thrombosis and Haemostasis , ISTH) 的標準,包括致命性出血、重要器官/區域(例如顱內、脊髓內、眼內、心包膜內、關節內、伴隨筋膜室症候群的肌肉內、腹膜後)的症狀性出血、血紅蛋白下降 ≥2 g/dL 或輸血 ≥2 單位。
•過去 4 週內發生腫瘤相關出血的案例,或其他可能增加出血風險的危險因子,應在納入前與試驗委託者醫學總監討論。
•如果受試者具有以下任一情況,則有較高出血風險,故必須予以排除:
–顯影劑增強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顯示腫瘤明確侵襲頸動脈或主動脈。腫瘤包覆或緊鄰但無明確侵襲並不構成排除條件。
–顯影劑增強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造影顯示潰瘍或瘻管形成(包括含氣壞死),延伸至頸動脈或主動脈。
–可見的頸動脈顯露
–納入前 ≤4 週內有大量咳血病史(每次咳嗽發作時咳出 1 茶匙或更多鮮紅血液或血塊)。
11.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無法控制的心室性心律不整、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或支架置入、納入前少於 6 個月曾發生腦血管意外/中風,或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第 III/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患有深層靜脈栓塞且血液動力學穩定的受試者,若服用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至少 3 個月,即可納入。
12.在隨機分配前 <2 週接受大型手術(包括眼科手術)或緩和性放射治療。受試者在隨機分配之前必須已經從任何手術(大型或小型手術)或放射治療和/或其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3.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或接受其他試驗性藥物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先前接受治療後等待至少該治療的 5 個半衰期或 4 週(以較短者為準),或者若所接受藥物的半衰期不詳,則必須至少等待 4 週後才可納入。
14.過去 2 年內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的型式。
15.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出現嚴重全身性感染(細菌、病毒或真菌),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出現需要住院治療或接受腸胃道外抗感染治療的活動性全身感染。
16.已知有精神、行為或藥物濫用疾患,可能干擾對試驗要求的配合程度。
17.患有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且處於活動性疾病狀態,並且符合抗 HBV 治療的條件,且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未接受抑制性抗病毒治療的受試者。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的受試者,若已接受 HBV 抗病毒治療至少 4 週,且隨機分配前偵測不到 HBV 病毒量,則符合資格。
註記:受試者應在整個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在完成試驗治療後遵循當地的 HBV 抗病毒治療指引。
18.已知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病史,且在篩選時尚未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或 HCV 病毒量高於定量極限的受試者。
註記: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4 週前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
19.具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HIV 1/2 抗體)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 HIV 檢測。
20.接受任何器官移植,包括自體和異體幹細胞移植,但不需要免疫抑制的移植除外。
21.已知在隨機分配前 2 年內經診斷出和/或治療過的任何其他惡性腫瘤,但以下情況除外:經治癒性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經治癒性切除的原位子宮頸癌、經治癒性切除的原位乳癌以及低風險早期前列腺癌,定義如下:T1c 期或 T2a 期,Gleason 分數 ≤6,且前列腺特異性抗原 <10 ng/mL,無論是經過根治性治療,還是未經治療但在隨機分配之前一年內的主動監測中一直保持穩定。其他例外情況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予以考慮。2 年內無惡性腫瘤的時間要求,並不適用於受試者納入試驗的該癌症。
22.任何需要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使用皮質類固醇(每天使用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的病症,但局部、鼻內、支氣管內或眼部類固醇除外。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例如靜脈注射顯影劑)的預防藥物,或作為與試驗計畫書中指定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 (AEs) 之預防性處置。在諮詢試驗委託者之後,可能核准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23.篩選前 4 週內使用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註記:允許接種滅毒性疫苗、重組疫苗或不活化疫苗。
24.正處於懷孕或哺乳中
25.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26.有下列任何一種藥物誘發的嚴重皮膚不良反應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史蒂芬強森症候群 (Stevens-Johnson syndrome)/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或出現嗜酸性粒細胞增多症和全身症狀的藥物反應,或劑量限制性免疫介導反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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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8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