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2006-J086-31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549168

2020-04-27 - 2022-04-27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G47.00

非特定的失眠症

ICD-10G47.01

身體病況引起的失眠症

ICD-10G47.09

其他失眠症

ICD-9780.52

其他失眠

一項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平行對照臨床3 期研究評價Lemborexant 治療華人失眠障礙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isai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元華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許世杰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失眠障礙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使用多導睡眠監測 (PSG) 證實 lemborexant 10 mg (LEM10) 使用於失眠症受試者中的客觀入睡優於安慰劑 (PBO),評估依據為治療 1 個月的最後 2 個晚上達到持續性睡眠所需的潛伏時間 (LPS)。 次要目的(依據修訂案 04 修改) •評估 LEM10 相較於 PBO 的睡眠效率 (SE),評估依據為在治療的最後 2 個晚上的客觀睡眠效率 •評估 LEM10 相較於 PBO 的睡眠維持,評估依據為在治療的最後 2 個晚上的客觀睡後醒來的時間 (WASO) •評估 LEM10 相較於 PBO 的睡眠維持,評估依據為在治療 1 個月的最後 7 個晚上的主觀入睡潛伏期 (sSOL)、主觀入睡效率 (sSE)、主觀入睡後清醒 (sWASO) •評估 LEM10 相較於 PBO 的睡眠療效(LPS、WASO、SE),評估依據為在治療最後 2 個晚上的 PSG 量測 •評估 lemborexant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評估 lemborexant 相較於 PBO 的失眠嚴重度和白天功能運作,評估依據為失眠嚴重度量

藥品名稱

Lemborexant

主成份

Lemborexant

劑型

Tab

劑量

10

評估指標

試驗指標
主要指標(依據修正 01 修改)
•LEM10 相較於 PBO 在治療 1 個月的最後 2 個晚上期間 LPS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次要指標(依據修訂案 04 修改)
•LEM10 相較於 PBO 在治療 1 個月的最後 2 個晚上期間客觀 SE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LEM10 相較於 PBO 在治療 1 個月的最後 2 個晚上期間客觀 WASO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LEM10 相較於 PBO 在治療 1 個月的最後 7 個晚上期間 sSOL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LEM10 相較於 PBO 在治療的最後 7 個晚上期間 sSE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LEM10 相較於 PBO 在治療的最後 7 個晚上期間 sWASO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LEM10 相較於 PBO 在 30 晚的前 2 個晚上 PSG 參數(LPS、SE、WASO)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Lemborexant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LEM10 相較於 PBO 在治療 1 個月後失眠嚴重度和白天功能運作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評估依據為 ISI 整體分數和白天功能運作相關的 4 個項目
•在追蹤期的反彈性失眠指標(依據睡眠日誌評估)
•治療期間和完成治療後的早晨殘餘嗜睡
探索性指標(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主觀睡眠品質
•睡眠架構
•對貝克憂鬱量表第二版和貝克焦慮量表的影響
•Lemborexant 及其代謝物 M4、M9 和 M10 的血漿濃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 歲的華人男性或女性(在臺灣受試者納入年齡標準為20歲及以上)(依據修訂案 03 修改)
2.符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 (DSM-5) 中失眠障礙的標準,如下:
-主訴不滿意夜晚的睡眠,難以入睡和/或儘管有足夠的機會可以睡,但早上醒來比預期的早
-每週主訴頻率 ≥ 3 次
-主訴持續時間 ≥ 3 個月
-與白天功能運作障礙有關
3.篩選時:過去 4 週中每週至少 3 個晚上主觀入睡潛伏期 (sSOL)(從嘗試入睡起算)≥ 30 分鐘的病史,及/或過去 4 週中每週至少 3 個晚上主觀入睡後清醒 (sWASO) (睡眠中總清醒時間) ≥ 60 分鐘的病史
4.篩選時:報告的正常臥床時間(不論是睡著或嘗試入睡)介於 7 至 9 小時間
5.第二次篩選回診(第 2a 次回診)和導入回診(第 3a 次回診)時:睡眠日誌確認最後 7 個晚上中至少 5 個晚上的正常就寢時間(定義為受試者嘗試入睡時間)介於 21:00 至 01:00 間;和最後 7 個晚上中至少 5 個晚上的正常醒來時間(定義為受試者當天的起床時間)介於 05:00 至 10:00 間(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6.篩選時與基準期時:失眠嚴重度指數 (ISI) 分數 ≥ 15(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7.確認目前的失眠症狀,以篩選期(第 2a 次回診)和導入期(第 3a 次回診)第一次 PSG 之前最近 7 個早晨的睡眠日誌回答判定,例如:7 個晚上中至少 3 個晚上 sSOL ≥ 30 分鐘及/或 7 個晚上中至少 3 個晚上 sWASO ≥ 60 分鐘 (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8.第二次篩選回診 (第 2a 次回診) 和導入期回診(第 3a 次回診)時:確認臥床時間充足,以回診前最近 7 個早晨在睡眠日誌中的回答判定,例如:無超過 2 個晚上在床上的時間長度 < 7 小時或 > 10 小時(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9.在導入期,以客觀 (PSG) 判定失眠證據如下:
a.連續 2 次基準期 PSG 平均 LPS ≥ 30 分鐘,晚上 < 20 分鐘,和/或
b.連續兩次基準期 PSG 平均 WASO ≥ 60 分鐘,且晚上 < 45 分鐘(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10.願意且能夠遵循本計畫書的所有層面,包括每晚待在床上至少 7 小時
11.受試者參與本試驗期間,願意不開始治療失眠之行為或其他治療計畫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篩選時或基準期時正在哺乳或懷孕的女性(以陽性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檢測結果記錄)。若得到陰性篩選懷孕檢測結果的時間距第一劑試驗藥物超過 72 小時,則必須另外進行基準期評估。
2.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在加入試驗前 28 天內未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下列任一種:
◦完全禁慾(若為偏好與習慣的生活型態)
◦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US)
◦植入式避孕器
◦口服避孕藥(受試者必須於給藥前至少 28 天和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28 天內使用穩定劑量之相同的口服避孕藥品。)
◦輸精管結紮且確認無精子之伴侶。
•不同意於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28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上所述)。
可允許受試者不適合或不接受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情況,然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亦即雙重屏障避孕法(如乳膠或合成保險套)加上子宮帽或子宮頸/栓帽併用殺精劑。
註:所有女性都將認定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她們已停經(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在相應的年齡組,且無其他已知或疑似原因)或已手術結紮(亦即雙側輸卵管結紮、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所有手術均必須在給藥前至少 1 個月完成)。
3.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或干擾試驗評估的任何醫療或精神病況之病史
4.以重複心電圖 (ECG) 證實 QTcF 間隔延長 (QTcF > 450 ms)。曾有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風險因子(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QT 節段延長症侯群的家族病史)或使用 QTcF 間期延長的併用藥物的病史。
5.篩選時或篩選前 6 個月內,任何有計畫或無計畫意向之自殺意念
6.過去 10 年內有任何自殺行為
7.臨床顯著疾病(例如:心臟;呼吸道 [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和/或重度呼吸抑制];胃腸道;中度及重度肝功能不全;腎臟 [包括重度腎功能不全];神經 [包括重症肌無力];精神疾病;或過去 5 年內之惡性腫瘤,已適當治療之基底細胞癌除外) 的佐證,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或干擾試驗評估的慢性疼痛。(依據修訂案 02 修改)因受試者的職業或活動,基於安全性理由禁用鎮靜藥物的受試者也將排除
8.對 lemborexant 或其賦形劑過敏
9.排定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10.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
11.血清學陽性證實感染活動性病毒性肝炎(B 型或 C 型)
12.約過去 2 年曾有藥物或酒精依賴或濫用的病史
13.目前有睡眠相關呼吸障礙的診斷,包括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伴隨或未伴隨連續正壓呼吸器 [CPAP] 治療)、週期性肢動疾患、不寧腿症候群、晝夜節律性睡眠疾患,或猝睡症,或以排除性分數排除有失眠外之特定睡眠障礙症狀的人士如下:
•停止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的重擊吧 (STOPBang) 分數 ≥ 5
•國際不寧腿量表 (IRLS) ≥ 16
14.第二次篩選回診時以多導睡眠監測 (PSG) 測量出呼吸暫停-低通氣指數 > 15 或週期性肢動伴隨覺醒指數 > 15(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15.通報可能與猝睡症相關的症狀,經試驗主持人的臨床認定顯示需要轉診接受存在猝睡症的診斷評估
16.通報有睡眠相關暴力行為,或睡眠駕駛,或任何其他睡眠相關複雜行為(例如:睡眠中打電話或烹調食物和進食)
17.針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 年內進行診斷性 PSG 的受試者:
•年齡 18 至 64 歲:呼吸暫停低通氣指數 ≥ 10,或週期性肢動伴隨覺醒指數 ≥ 10
•年齡 ≥ 65 歲:呼吸暫停低通氣指數 > 15,或週期性肢動伴隨覺醒指數 > 15
18.篩選時貝克憂鬱量表第二版 (BDI-II) 分數 > 19
19.篩選時貝克焦慮量表 (BAI) 分數 > 15
20.每週超過 3 次日間小睡的習慣
21.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服用過量咖啡因導致受試者失眠,或習慣於 18:00 後飲用含咖啡因飲料且不願於他/她參與本試驗期間放棄 18:00 後服用咖啡因。若過去 3 個月內受試者有符合 DSM-5 中咖啡因中毒標準的症狀,包括攝取高劑量的咖啡因(顯著超過 250 mg)和 ≥ 5 種以下症狀,則予以排除:坐立不安、神經緊張、興奮、失眠、臉潮紅、多尿症、胃腸不適、肌肉抽搐、思想和言語混亂、心動過速或心律不整、高能期或精神運動性躁動。為予以排除,這些症狀必須造成對社交、職業和其他功能形式的痛苦或損傷,且不與其他物質、精神障礙或醫療狀況有關
22.通報每週習慣飲用超過 14 杯含酒精飲料(女性)或每週超過 21 杯含酒精飲料(男性),或於他/她參與本試驗期間不願限制酒精攝取至不超過每天 2 杯,或不願放棄在睡前 3 小時內飲用酒精
23.排除導致失眠或使失眠加劇的共病夜尿症
24.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導入期)前 1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禁用的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併用藥物。(試驗計畫書附錄 3 列出禁用併用藥物列表)
25.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導入期)1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形式的失眠治療方式,包括認知行為療法或大麻
26.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以適當劑量治療充分時間後,雙食慾素受體拮抗劑藥物治療失敗(療效及/或安全性)(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27.篩選前 2 週內或篩選和基準期之間,越子午線飛行超過 3 個時區,或計劃於試驗期間旅行經過超過 3 個時區(中國大陸將認定為 1 個時區)(依據修訂案 01 修改)
28.篩選、導入或基準期的藥物檢測陽性,或不願於試驗期間戒除使用娛樂性藥物
29.目前納入於其他臨床試驗,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研究性藥物或器材
30.先前參與 lemborexant 的任何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0 人

  • 全球人數

    7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