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J2S-MC-GZMK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1-05 - 2028-09-13

Phase II

召募中10

一項第2期、多中心、雙盲、平行分組試驗,旨在探討Brenipatide作為輔助治療用於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成人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RENEW-Scz-1)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朱柏全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延光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雅美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震鐘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柏妤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鐘國軒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為深入了解可能用於思覺失調症的新治療brenipatide。 本試驗旨在了解: • 此藥物是否有助於改善試驗參與者的思考能力。 • 此藥物是否能預防思覺失調症的症狀復發。 • 此藥物是否能減輕體重。 • 此藥物是否比安慰劑更有效(安慰劑是無活性或「偽裝」的試驗藥物)。 • 可能的副作用有哪些。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Brenipatide (LY3537031)

劑型

270

劑量

0.3 mg/0.47ml, 0.75 mg/0.47ml, 1.5 mg/0.47ml, 3.0 mg/0.47ml

評估指標

在基準期BMI ≥ 25 kg/m2的參與者中,體重自基準期以來的平均百分比變化量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時須介於18至55歲(含)之間。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的標準,為參與者進行完整精神科評估,確定主診斷為思覺失調症,並藉由用於精神疾病檢查的迷你國際神經精神訪談量表(MINI)第7.0.2版加以確認。
[3]參與者在門診接受治療,且在篩選(V1)前8週內未因思覺失調症的症狀惡化導致住院、入獄、緊急危機介入,或提升照護層級(在此期間因參與社會支持管理和/或日間醫院計畫而住院是可接受的)。
[4]在篩選(V1)和隨機分配(V2)時,正性和負性症狀量表(PANSS)總分<80分,且症狀穩定,定義為妄想(P1)、思考欠組織(P2)、幻覺行為(P3)、多疑/被害(P6)或不尋常思考內容(G9)的PANSS項目評分為「中度」(項目分數≤ 4分)。
[5]在篩選(V1)和隨機分配(V2)時,臨床整體印象嚴重度量表-思覺失調症(CGI-S-SCH)正性症狀分數≤ 4分的參與者。
[6]在V1前針對思覺失調症進行相同的標準照護(SoC)藥物背景治療方法(同一時間不超過2種抗精神病藥物),持續至少8週。此治療方法將在整個試驗的篩選期和雙盲輔助治療期保持穩定。本試驗允許使用的穩定SoC藥物治療方法包括:
●使用一種主要的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物(SGA),這可以是口服(不包括clozapine)或長效注射
o若使用口服SGA,劑量必須在V1前保持穩定至少4週
o若使用長效注射劑,劑量必須在V1前保持穩定至少90天
●允許併用第二種穩定低於治療劑量的抗精神病藥物(無論是第一代或第二代),前提是該藥物未用於治療難治型正性症狀。
[7]若有可用的抗精神疾病藥物檢測方法,參與者必須具有可偵測到的抗精神病處方藥物濃度(在V1時測量)。若1種抗精神病藥物只有一項可用的檢測方法,則應進行該檢測。若沒有可用的檢測方法,則沒有這項納入條件的資料將不構成試驗偏差。
[8]在篩選(V1)時和隨機分配(V2)時身體質量指數(BMI) ≥ 22 kg/m2。
[9]參與者在患病超過6年的情況下,最近3年內思覺失調症至少復發一次。復發定義為:
●因精神病而住院(強制或自願住院)、密集門診治療或使用居家治療作為住院的替代方案(透過醫療紀錄確認)。
●因思覺失調症的症狀惡化而看急診(透過醫療紀錄確認)。
●蓄意自傷和/或暴力行為,導致對他人或財產造成重大傷害(透過報案紀錄,或是精神科主治醫師書面紀錄或電話交談紀錄確認)。
●因思覺失調症的症狀惡化而改變參與者的抗精神病藥物,或增加抗精神病藥物的劑量(透過藥局紀錄,或是精神科主治醫師書面紀錄或電話交談紀錄確認)。
[10]簡易心智測驗(BAC)綜合T分數為10至60分(含)。
[11]參與者必須在V1前維持當前的併用中樞神經系統(CNS)藥物、抗膽鹼藥物、抗癲癇藥物和抗憂鬱藥物(不包括被排除的三環抗憂鬱劑(tricyclic antidepressants)和單胺氧化酶抑制劑(monoamine oxidase inhibitors)治療,持續至少12週,並且在V1前接受當前劑量治療,持續至少4週。
[12]有至少1名滿足下列條件的可靠試驗夥伴(例如家人、社工、個管師、住宿式機構工作人員或護理師):
●達到同意參與試驗的法定年齡
●已給予親筆簽署的知情同意,並且能遵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
●每週與試驗參與者互動至少1次,並且能可靠地報告參與者的功能狀況及可能顯示復發或認知障礙的行為
●可以完成需要試驗夥伴的試驗評估
●並非禮來員工,或是任何需要排除其員工參與試驗的第三方組織的員工。
註:
提供資訊者必須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並在V1的篩選期以及V2期間參與至少1次訪談(當面或遠距),然後能透過參與每次臨床評估回診,或透過參與電話訪談進行其他試驗回診提供持續的意見(包括PANSS或思覺失調症認知評定量表(SCoRS)指標)。
理想情況是在試驗期間不更換提供資訊者。若有需要更換提供資訊者,則新的提供資訊者必須提供同意。
[13]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者居住在穩定的生活環境中。
出生時被指定之性別與避孕/屏障規定
[14]為出生時被指定為男性(AMAB)或出生時被指定為女性(AFAB)個體,包括具有生育能力的個體(IOCBP)和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個體(INOCBP)。參與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者使用避孕方法的規定。關於本試驗計畫書的生殖定義和避孕規定,請參考(八)試驗進行中受試者之禁忌、限制與應配合之事項。
試驗程序
[15]試驗期間可信賴並願意配合安排時間、參與必要的試驗回診,願意且能夠遵循試驗程序,例如
●自行注射試驗介入治療
注意︰無法執行注射者,必須由受過試驗介入治療注射訓練的支援人士協助。
●依指示儲存並使用所提供的試驗介入治療、
●按時填寫電子或紙本試驗日誌(如適用),以及
●填寫規定的問卷。
知情同意
[16]能夠簽署知情同意書,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ICF)與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規定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症
與思覺失調症相關
[17]在V1前180天內使用clozapine、xanomeline/tropsium、esketamine、K他命或電痙攣療法,或鋰鹽進行治療。
[18]在V1前參與一項結構化的非藥物心理社會治療計畫(認知矯正治療、認知行為治療、密集症狀/職業復健)的持續時間少於12週。
注意︰在參與試驗期間不允許開始進行這類非藥物治療計畫。
心理行為
[19]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的標準,進行用於精神病症疾患研究的迷你國際神經精神訪談量表(MINI)第7.0.2版的評估,當前診斷為:
●思覺失調症譜系障礙(例如:類思覺失調症、情感型思覺失調症和妄想症)
[20]曾經根據DSM-5的標準,並藉由用於精神病症疾患研究的MINI第7.0.2版確認具有躁鬱症、邊緣型人格障礙,或其他精神疾患,或是任何飲食疾患的終生病史。
[21]在V1前180天內曾發生目前需要進行臨床治療的恐慌發作、憂鬱發作,或其他精神疾病的共病。
[22]患有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受試者遵從試驗計畫書的人格障礙。
[23]在V1前180天內根據DSM-5的標準,並藉由用於精神病症疾患研究的MINI第7.0.2版確認具有中度或重度物質或酒精使用疾患的病史(咖啡因或尼古丁除外)。
[24]在篩選(V1)時尿液藥物濫用篩檢呈陽性。尿液藥物濫用篩檢呈陽性的參與者,將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1次
注意︰特定用於核准適應症的處方藥物或大麻在使用模式不符合中度或重度物質使用疾患的情況下不構成排除條件;請參閱排除條件23。
[25]過去2年有殺人行為(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
[26]抗精神病藥物治療所引起的運動障礙,目前未能以抗錐體外徑症候群(anti-EPS)治療控制,或患有其他運動障礙(例如帕金森氏症)。
[27]因發育性、神經性或其他疾患導致認知障礙。
[28]參與者有罹患憂鬱症的證據,這透過卡爾加里憂鬱量表分數(CDSS)評估且大於9分。
自殺
[29]在篩選前1年內曾嘗試自殺。
[30]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積極自殺傾向,以及因此認為有自殺傾向的重大風險者。
[31]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SSRS)中對於「自殺意念」部分的問題4或問題5回答為「是」,且該意念出現於篩選(V1)時過去3個月內或該意念在隨機分配(V2)時確認,

在C-SSRS中對於「自殺行為」部分的任何自殺相關行為回答為「是」,且該行為出現於篩選(V1)時過去6個月內或該行為在隨機分配(V2)時確認。
注意︰非自殺性自殘行為不認定為自殺相關行為。
內分泌
[32]篩選(V1)時降鈣素濃度≥ 35 ng/L (≥ 35 pg/mL)。
[33]具有甲狀腺髓質癌或第2型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的家族或個人病史。
[34]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有顯著、未獲控制的內分泌異常證據,例如:未獲控制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毒症或腎上腺危象。
[35]有第1型糖尿病,或下方病史:
●酮症酸中毒,或
●高滲透壓狀態或昏迷
[36]無先前糖尿病之醫療病史,但篩選(V1)時糖化血紅素(HbA1c) ≥ 6.5% (48 mmol/mol)或隨機血糖 ≥ 200 mg/dL (11.1 mmol/L)。
[37]針對第2型糖尿病(T2DM)參與者:篩選(V1)時HbA1c > 8.5% (69 mmol/mol),或篩選(V1)前30天內曾改變T2DM藥物治療。
[38]篩選(V1)前90天內曾服用以下任何藥物:
●雙基胜肽酶-4 (DPP-4)抑制劑
●胰淀素類似物(amylin analogues)
●腸促胰島素(incretin),包括但不限於有類升糖素胜肽-1受體促效劑(GLP-1 RA)活性的藥物、
●胰島素、或
●磺醯基尿素類 (Sulfonylurea)。
例外:某些臨床狀況下允許進行不到14天的短期胰島素治療,例如選擇性手術、住院期間或急性疾病。
[39]基準期有T2DM且在隨機分配(V2)前曾有(可透過自述或醫療病史確認)或目前仍有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和/或黃斑部水腫的參與者。
注意︰針對篩選時有T2DM,但未曾有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和/或黃斑部水腫的參與者(包含過去沒有病史以及狀態未知者),必須進行篩選期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評估以確認資格。視網膜病變評估必須符合當地標準照護,且必須由眼科醫師或當地同等資格的眼科護理專業人員進行。若篩選回診前30天內有符合上述相同標準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評估,可接受用於篩選。
腎臟
[40]篩選(V1)期間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的腎臟損傷,其定義為估計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 mL/ min/1.73 m2,計算方法為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CKD-EPI)胱抑素C (Cystatin-C)公式(2012年)。
肝臟
[41]有急性或慢性肝炎(包括自體免疫肝炎的病史)、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病(MASLD)以外之任何其他肝病的徵兆和症狀,或在篩選(V1)時有任何以下實驗室數值:
●丙氨酸轉氨酶(ALT)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濃度≥ 3.0倍正常值上限(ULN)
注意︰如果ALT濃度< 3.0倍ULN,則患有MASLD的參與者可參與試驗
●鹼性磷酸酶(ALP)濃度≥ 1.5倍ULN
●總膽紅素(TBL)濃度≥ 1.5倍ULN,除了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 )病史的參與者
●B型肝炎核心抗體和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DNA)均呈陽性
●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或
●C型肝炎抗體和C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均呈陽性。
惡性腫瘤
[42]篩選(V1)前5年內有惡性疾病的診斷或病史,以下除外:
●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癌,已切除且無轉移性疾病證據長達3年
●子宮頸原位癌,且基準期前5年內無復發證據,或
●第1級(例如:格里森分數[Gleason]6或以下)前列腺癌。
腸胃道症狀
[43]患有已知的臨床上重大胃排空異常,例如嚴重糖尿病胃輕癱或胃出口阻塞,並且已進行,或計劃在試驗過程中進行下列治療:胃繞道手術(減重手術)或限制型減重手術,例如LAP-BAND® (美國德州奧斯汀Apollo Endosurgery US, Inc),或試驗主持人認為與當前藥物治療方法相關的臨床上重大腸胃道(GI)蠕動變化。
[44]曾診斷出微量或巨量營養素吸收不良的狀況(例如:克隆氏症、乳糜瀉和小腸切除),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有顯著臨床疑慮。
血液學
[45]有任何可能干擾HbA1c測量之血液學狀況(例如:溶血性貧血)或血紅素≤ 8.0 g/dL。
心血管方面
[46]在篩選(V1)前180天內曾發生
●急性心肌梗塞
●腦中風
●因不穩定型心絞痛而住院,或
●因鬱血性心臟衰竭而住院。
[47]有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第四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48]篩選(V1)時12導程心電圖(ECG)異常,由試驗主持人認定,致使參與試驗相關風險增加,或可能混淆ECG資料分析。
[73]在篩選(第1次回診)或基準期(第2次回診)時有未獲控制的高血壓(依據三次測量的平均收縮壓≥ 160 mmHg和/或平均舒張壓≥ 100 mmHg),或如有高血壓並且未接受穩定抗高血壓治療,定義為在篩選(第1次回診)前過去30天內曾調整抗高血壓藥物給藥治療方法。
[74] 在篩選(第1次回診)或基準期(第2次回診)時靜息脈搏速率上升(依據三次測量的平均> 100 bpm)。
其他醫學狀況
[49]篩選(V1)時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有重度或顯著臨床疑慮之維生素B1 (硫胺素)或維生素B9 (葉酸)缺乏。
[50]在隨機分配(V2)前90天內,體重減輕≥ 5%
[51]具有慢性或急性胰臟炎的病史。
[52]曾接受器官移植或列於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單。
例外:可允許角膜移植或角膜塑形術。
[53]篩選(V1)時有預定於試驗過程中進行的手術(小手術程序除外)。
[54]篩選(第1次回診)時HIV檢測結果呈陽性。
例外: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HIV陽性的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
●已接受穩定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至少6個月,且
●病毒量< 200 copies/mL,經反射性檢測(reflex testing),或過去6個月內的先前實驗室結果確認
[75]在過去2年內有症狀性膽囊疾病病史,定義為影像檢查中存在膽結石,以及其腹痛由參與者的醫師歸因於膽結石。
例外:接受過膽結石和/或膽囊移除手術(膽囊切除術)且沒有長期併發症的參與者,只要在篩選(V1)前至少3個月完成手術,便有資格參與。
先前/併用治療
[55]患有可能需要在試驗期間同時使用全身性皮質醇激素治療超過14天的疾病。
[56]對具有GLP-1 RA活性之藥物有任何禁忌症之狀況,例如:對具有GLP-1 RA活性之藥物(範例包括但不限於liraglutide、semaglutide和tirzepatide)、brenipatide或賦形劑過敏或不耐受。
[57]在篩選(V1)前90天內,曾使用具有GLP-1 RA活性的藥物(例如但不限於liraglutide、semaglutide和tirzepatide)。
[58]篩選(V1)前90天內曾使用促進體重降低之其他處方藥或成藥、化合物或替代療法(包括中藥或營養補充劑)。
[59]在篩選(V1)前90天內,曾使用任何降血糖藥物治療其他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多囊性卵巢症候群或糖尿病預防。
註:
如果參與者在V1前90天接受穩定劑量的治療,則允許使用metformin治療抗精神病藥物導致的體重增加和代謝異常。
允許根據當地仿單標示使用第2型鈉-葡萄糖共同轉運蛋白抑制劑治療慢性腎臟病(CKD)或心臟衰竭。
[60]使用中樞神經系統(CNS)刺激劑或認知增強劑的併用藥物治療。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61]目前正納入任何其他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任何經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上或醫學上不相容的其他類型醫學研究。
[62]篩選(V1)前90天或5個半衰期(取較長者)內曾參與臨床試驗並曾接受活性治療,或未知其是否接受活性治療。
[63]接受至少1劑活性或未知試驗介入治療後,曾完成或退出本試驗或任何其他研究brenipatide之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64]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個體(IOCBP):懷孕或正在授乳;或打算懷孕或授乳。
[65]直接隸屬於本試驗的試驗中心人員,和/或其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定義為配偶、法定伴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不論是血緣或合法收養關係。
[66]禮來員工或是任何需要排除其員工參與試驗的第三方組織的員工。
[67]有任何其他排除條件未涵蓋之任何狀況、無意願或無能力的情況,由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危及參與者的安全性(例如:急性、嚴重或不穩定的醫學狀況、過敏、禁忌症)或對計畫書的遵從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2-99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