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1 - 2014-05-31
Phase II
終止收納3
試驗已結束1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劑量範圍試驗,在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的受試者中評估PF-04236921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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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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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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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Primary Endpoint
The primary endpoint of the study is the proportion of subjects achieving the SLE Responder
Index (SRI) at Week 24. The components of the SRI are the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2000 (SLEDAI-2K), the British Isles Lupus Assessment Group
(BILAG) 2004, and the Physician’s Global Assessment (PhGA). In order to be classified as
a responder, subjects must no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a treatment failure (as per Section 5.6) and must meet all of the following compared with baseline:
4 point reduction in the SLEDAI-2K score, and
No new BILAG A organ domain score or 2 new BILAG B organ domain scores, and
No worsening (<0.3 point increase) in PhGA score.
The composite endpoint is designed to assure that if improvements occur, they are not
accompanied by clinically-relevant worsening. The SRI requires demonstration of
improvement in disease activity as measured by at least a 4-point reduction in SLEDAI-2K
score as the first step in identifying a responder. Since the SLEDAI-2K 4-point improvement threshold is based on a published threshold for clinical meaningfulness, and because reduction in the score generally requires normalization of a manifestation, not just improvement, an SRI response is also considered clinically meaningful. Once achieving at least a 4-point reduction in SLEDAI-2K, a subject must also show no worsening of disease as measured by BILAG and PhGA to be considered a responder. If either tool shows worsening, the subject is not considered a responder, despite an improvement in the SLEDAI-2K. All 3 of the components are needed to be scored as a responder. In addition, no increases in concomitant SLE medications beyond protocol-specified thresholds are allowed, since such medication changes are indicative of worsening disease and the subject will be considered a treatment failure.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述納入條件,才具備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證明為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表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對於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均已知情。
2.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排定之回診、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齡18歲且75歲之男性和/或女性。
4. 根據1982年修訂之美國風濕病學院(ACR)標準1997年更新版,具有SLE的臨床診斷。
5. 具有明確的抗核抗體檢測(ANA)陽性結果,定義為:
在試驗篩選期內得到的陽性檢測結果。篩選結果必須以本試驗之中央實驗室的結果作為依據。ANA檢測陽性定義為ANA效價1:80和/或陽性抗dsDNA (>中央實驗室通報結果正常值上限(ULN))血清抗體。
或
1次陽性檢測結果記錄,由試驗主持人及試驗委託者認定明確由SLE造成(請參閱上方之受試者選擇)。陽性ANA檢測結果(例如:以HEp-2檢測ANA、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LISA)檢測ANA)或抗dsDNA (如:以Farr分析或ELISA檢測抗dsDNA)記錄,必須包括檢測的日期及類型、施測實驗室名稱、數值參照範圍,以及說明所提供數值為陽性/陰性,或陰性、明確陽性/邊緣陽性之註記。僅可接受實驗室參照範圍中定義為明確陽性之數值;不接受邊緣陽性數值。
6. 篩選時為活動性疾病,定義為
SLEDAI-2K分數 6分,且
在≥ 1個器官系統中達BILAG A級疾病[腎臟或中樞神經系統(CNS)除外],或如不具有A級疾病,在 2個器官系統中達BILAG B級疾病。7. 在第1天回診(第1劑試驗藥物)前,接受包含下列任何藥物(單獨使用或併用)之穩定SLE治療至少30天:
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或prednisone等效藥物,最高25 mg/day)。對於每2天使用1劑皮質類固醇的病患,藉由算出2個每日劑量的平均數得出每日平均類固醇劑量。
其他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藥品,包括methotrexate、azathioprine、leflunomide、mycophenolate (包括mycophenolate mofetil、mycophenolate mofetil hydrochloride及mycophenolate sodium)、6-mercaptopurine或thalidomide。
抗瘧疾藥品(例如hydroxychloroquine、chloroquine、 quinacrine)。
註:
試驗第1天前60天內不得加入新的SLE治療;原本使用之SLE藥物在試驗第1天前30天內必須維持穩定。
新加入皮質類固醇藥物或調整其劑量僅可在試驗第1天的30天以前進行。8. 在篩選時,所有具有生育孕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取得陰性血清懷孕檢測結果,以及在基期時及接受每1劑藥物治療前,必須取得陰性尿液懷孕檢測結果。
WOCBP定義為生物學上能夠懷孕的女性,包括使用避孕措施的女性,或其性伴侶已結紮或使用避孕措施之女性。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NCBP)定義為年齡超過60歲的女性,而年齡為45歲至60歲間的女性必須至少2年無月經,並且血清濾泡刺激素(FSH)濃度落在實驗室參照數值的停經範圍內,或經手術結紮(如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之女性,其手術需於篩選前≥ 52週時進行。此資訊必須記錄於受試者原始文件中。
WONCBP不需進行血清及尿液懷孕檢測。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以及有性行為的男性必須同意:在進行性行為時必須使用高度有效之避孕方法,並遵守生活型態準則的避孕章節中註明的時間規定。
主要排除條件
具有下列任何情形的受試者將不會被納入本試驗中:
1 有先前接受PF-04236921或抗介白素6 (IL-6)藥品治療的記錄。
2 在試驗第1天前364天內曾接受以下任何藥物治療:
上方未提及之生物性試驗藥品(例如:abatacept或α干擾素抑制劑)。(試驗藥品定義為在該國使用而未取得上市許可之任何藥物)。
試驗第1天前364天內因併發病症(例如:氣喘、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全身性血管炎、異位性皮膚炎)而需要3個以上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程(可允許體表性或吸入性類固醇)。
3. 試驗第1天前180天內接受靜脈內(IV) cyclophosphamide。
4. 在試驗第1天前90天內曾接受以下任何藥物治療:
抗腫瘤壞死因子(TNF)治療(例如:adalimumab、etanercept、infliximab)。
介白素1受體拮抗劑(anakinra)。
靜脈內免疫球蛋白(IVIG)。
高劑量皮質類固醇(> 100 mg/day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或脈衝式IV劑量。 血漿置換術。
5. 在試驗第1天前60天內曾接受以下任何藥物治療:
任何肌肉內或靜脈內類固醇注射。
任何新的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品,或抗瘧疾藥品。可允許新的吸入性和/或新的體表性免疫抑制藥品(例如:眼藥水、體表乳霜)。
6. 在試驗第1天前30天內曾接受以下任何藥物治療:
活疫苗。
任何新使用之皮質類固醇或皮質類固醇的劑量變更、任何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品或抗瘧疾藥品的劑量變更。 任何關節內類固醇注射。
7. 過去12個月內曾接受任何B細胞剝奪藥品治療,例如:rituximab (或其他CD20+導向治療)、epratuzumab、抗CD52 (alemtuzumab)或TACI-Ig,除非已判定B細胞計數於篩選回診前已回復正常(例如:B細胞計數至少與病患接受B細胞剝奪藥品前最後一次測量時一樣高)。曾接受TACI-Ig治療的受試者,其血漿細胞計數及血清免疫球蛋白濃度必須也已回復正常(回復到治療前水準)。
8. 過去180天內曾接受belimumab或任何抗Blyss (或抗BAFF)藥品治療。
9. 試驗第1天前90天內,罹患重度狼瘡性腎疾病(定義為使用單次尿液測得蛋白質對肌酸酐比例6 g/24小時或等量之蛋白尿,或血清肌酸酐≥ 2.0 mg/dL)或活動性腎炎(例如:BILAG A級腎疾病),或需要接受血液透析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 100 mg/day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治療。
10. 試驗第1天前60天內,罹患需要治療介入之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狼瘡(例如:BILAG A級神經疾病和/或活動性、控制不佳之癲癇疾患、急性混淆狀態、脊髓炎、中風或中風症候群、SLE造成的小腦運動失調或失智、精神病、器質性腦症候群、腦血管意外(CVA)、腦炎或CNS血管炎)。患有可控制之舞蹈症的病患,只要符合本試驗所有其他的資格條件即不會被排除。
11. 具有重大器官移植(例如:心臟、肺臟、腎臟、肝臟)或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病史。
12. 患有任何重大疾病/病症或具不穩定病症之佐證(例如:腎臟、肝臟、血液、胃腸、內分泌、肺臟、免疫疾患,或感染性疾病),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若參與本試驗,將會大幅升高其風險。
13. 過去6個月內,具有因抗磷脂症候群或抗心脂質抗體造成之(靜脈或動脈)血栓或其他血管併發症病史。
註釋:任何正因復發性抗磷脂症候群或抗心脂質抗體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必須依最新準則給予適當的抗凝血處置。
14.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15. 患有已知持續存在之復發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感染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於結核病及非典型分枝桿菌病、胸部x光證實之肉芽腫,以及帶狀皰疹),或這些感染的病史,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若受試者參與本試驗將會使其風險大幅升高。
16. 根據記錄到的陽性血清學檢測,或篩選時的陽性人類免疫缺乏(HIV)血清學檢測結果,已知具有HIV病史。(註:可接受篩選前12個月內之HIV檢測陰性記錄,不需重複檢測)。
17.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抗HBcAb;亦稱為抗HBc),和/或C型肝炎抗體(HCVAb)檢測陽性。
18. 胸部x光影像(或其他適當的診斷造影檢驗,如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中具臨床意義的發現,例如出現結核病(TB)、全身性感染、心衰竭或惡性腫瘤。胸部造影必須在篩選期間或試驗第1天前12週內進行。若有具臨床意義但非因SLE活動性造成的檢測發現,可能不需排除受試者,但在將受試者納入試驗前應先和試驗委託者討論。
19. 因急性或慢性感染而必須接受如下之處置:
目前正因慢性感染(例如:結核病、肺囊蟲肺炎、巨細胞病毒、單純皰疹病毒、帶狀皰疹及非典型分枝桿菌)接受任何抑制治療。 試驗第1天前60天內為治療感染而住院。
試驗第1天前60天內注射(靜脈內(IV)或肌肉內(IM))抗生素(抗細菌、抗病毒、抗真菌或抗寄生蟲藥品)。
20. 任何先前未治療之結核(TB)分枝桿菌潛伏性感染,或證實目前患有活動性或未治療之TB分枝桿菌、胸部X光影像證實具有先前未治療或活動性結核病、與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同住一處或經常有密切接觸。篩選期間或試驗第1天前12天內,具有陽性Mantoux (PPD)結核素皮膚檢測結果或陽性γ干擾素釋放試驗(IGRA)結果(以下列可接受之試驗檢測確認:QuantiFERON®-TB Gold檢測(QFT-G)檢測、QuantiFERON-TB Gold In-Tube檢測(QFT-GIT)及T-SPOT TB檢測)。
不考慮先前的卡介苗(BCG)疫苗施打,在48至72小時間出現5 mm硬結之陽性Mantoux純蛋白衍生物檢測結果(或根據該國特定標準或當地標準)。必須取得劑量、所用藥物以及正式檢測讀值等記錄,並加入受試者的試驗檔案中。
對於先前曾接受BCG疫苗施打的受試者,以IGRA檢測較佳。所用之IGRA藥品及檢測結果必須記錄於受試者的原始文件中。
如果病患的QFT Gold檢測或PPD檢測呈陽性,且如果他/她已完成適當的TB療程並有記錄為證(例如:在原發多重TB抗藥性率< 5%之地區以isoniazid治療9個月a),並且病患在試驗第1天前12天內之胸部X光影像(或其他適當的診斷造影檢驗)證實無活動性TB,則他/她仍符合條件。這類受試者在進行隨機分配前應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如果病患先前已接受潛伏性(在原發多重TB抗藥性率< 5%之地區以isoniazid治療9個月)或活動性TB感染之適當治療,則不需取得PPD檢測或QFT Gold檢測結果,但如前3個月內未進行胸部x光影像或其他適當的造影,則仍必須取得這些造影的結果。
21. 對單株抗體、鼠類蛋白或皮質類固醇製劑具有重度過敏或全身性過敏反應病史。
22. 已知免疫球蛋白A (IgA)缺乏或IgA濃度<實驗室參照值之正常值下限(LLN)。
23. 具有已知的憩室炎或症狀性憩室炎、會陰部膿腫或廔管病史。24. 患有癌症,或篩選前5年內具有癌症病史(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佐證之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外)。
25. 依紐約心臟協會定義之第III類或第IV類充血性心衰竭。
26.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或篩選前24週內具有任何顯著腦血管疾病病史。
27. 既有之髓鞘脫失性疾患,如多發性硬化症,或其他重度神經缺陷。
28. 目前患有嚴重的精神疾患、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過去2年內有這些病史,由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病患的健康或試驗計劃書遵從性造成風險。
29. 篩選前4個月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排定於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診斷性手術不在此限。
30. 先前接受全淋巴照射治療。
a 關31. 出現下列任何的實驗室異常:
丙胺酸轉胺(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AST)濃度1.5倍正常值上限(ULN)。
絕對噬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mm3 (1.5 x 109/L)。
血紅素< 8.0 g/dL (80 g/L)。
血小板計數< 50,000/μL (50 x 109/L)。
血清肌酸酐2.0 mg/dL (177 μmol/L)。
尿蛋白/肌酸酐比例(Upr/cr) 6.0。
篩選實驗室檢測得到異常結果時,可重複檢測1次以確認該異常結果。如果檢測結果在4週篩選期間回復正常,受試者即可進入試驗。
32. 關於未納入上方排除條件32的篩選實驗室參數,其標準則為根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第4.0版之毒性量表達到第3級以上之實驗室異常,但可允許以下例外:
Warfarin治療引起的第3級凝血原時間(PT)。
由狼瘡抗凝血因子引起,而與肝臟疾病或抗凝血治療無關之第3級部分凝血活時間(PTT)。
第3/4級蛋白尿(使用單次尿液測得蛋白質對肌酸酐比例等量於< 6 g/24小時即可允許)。
由狼瘡性腎炎引起,而與肝臟疾病或營養不良無關之第3級低白蛋白血症。
33. 受試者為試驗單位人員,或直接參與本試驗進行之輝瑞大藥廠員工。34. 第1劑試驗藥物前30天或5個半衰期(或依當地規定決定,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非生物性試驗藥物治療(試驗藥品定義為:在該國使用而未取得上市許可之任何藥物)。
35. 可能增加對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使用的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判讀,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病患不適合加入本試驗之其他重度急性、慢性醫療、精神病症或實驗室檢測異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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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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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