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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CLA-158-CL04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3-01 - 2030-06-13

Phase II

尚未開始2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試驗計畫書標題:一項第 2 期試驗,探討以 Petosemtamab 併用 Docetaxel 做為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第二線治療或併用 Pembrolizumab 做為第一線治療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精準受託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高婉真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Petosemtamab 是一種低岩藻糖共用輕鏈人類全長免疫球蛋白 G1 (IgG1) 雙特異性抗體,具有增強的抗體依賴型細胞毒性作用 (ADCC) 活性,可目標作用於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和富含白胺酸重複序列的 G 蛋白偶聯受體 5 (LGR5)。 在腫瘤細胞中,相較於合併各個以單獨單株抗體 (mAb) 對抗 LGR5 和 EGFR 的標靶組,雙特異性形式的 petosemtamab 具有更大的效力。根據核糖核酸 (RNA) 定序資料,在共同表現 LGR5 和 EGFR 信使核糖核酸 (mRNA) 程度升高的患者衍生異種移植模型中,曾觀察到活性。 Petosemtamab 作為單一療法和與 pembrolizumab 或併用治療復發性/轉移性 HNSCC 患者,表現出良好的初步臨床活性。因此,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US FDA) 在 2024 年 5 月授予 petosemtamab 單一療法突破性療法認定,用於治療接受含鉑化療和抗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 (PD-1) 或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抗體治療後疾病惡化的復發性/轉移性 HNSCC 患者;此外,在 2025 年 2 月,也授予 petosemtamab 併用 pembrolizumab 突破性療法認定,適用於作為復發性/轉移性 PD-L1 陽性 HNSCC 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整體而言,已在回溯性分析中,評估 EGFR 表現在接受抗 EGFR mAb 治療之 sqNSCLC 患者中的預測性作用,且結果令人鼓舞。先前的分析報告,sqNSCLC 的 EGFR 表現程度高於其他組織學類型的 NSCLC。因此,對於標靶抗 EGFR mAb 療法而言,有強力理由根據 EGFR 免疫組織化學 (IHC) 和組織學選擇患者。本試驗提議評估 petosemtamab 在 EGFR 高度表現 sqNSCLC 中的活性,並進一步探索用於具有多種基因突變之肺腺癌的潛在臨床療效。以 EGFR 表現為依據的組織學驅動和生物標記強化模型,有可能在晚期復性/難治性 NSCLC 患者子集中表現出有意義的結果。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Petosemtamab (MCLA-158)

劑型

246

劑量

100mg/5mL

評估指標

群組 A
•評估 petosemtamab 併用 docetaxel 相較於 docetaxel 單一療法用於治療 sqNSCLC 的抗腫瘤活性: 由試驗主持人使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群組 B 和 C
•評估 petosemtamab 併用 pembrolizumab 用於治療 sqNSCLC(群組 B)或非鱗狀 NSCLC(群組 C)的抗腫瘤活性: 由試驗主持人使用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的 ORR

主要納入條件

1.能夠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且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試驗程序和避孕要求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3.至少有 1 處可使用放射學方法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RECIST 1.1) 定義測量的病灶,且由試驗主持人確認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a.最長直徑測量值 ≥ 10 mm 的非淋巴結病灶,或短軸測量值 ≥ 15 mm 的淋巴結病灶
b.該病灶適合使用電腦斷層攝影 (CT)/磁振造影 (MRI) 重複測量。曾接受體外放射療法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病灶,必須顯示後續生長的放射學證據。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5.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預期壽命 ≥ 12 週
6.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如下:
a.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過去 7 天內未輸血)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c.血紅素 ≥ 9 g/dL(過去 7 天內未輸血)
7.依據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8.適當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a.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
b.鹼性磷酸酶 ≤ 2 × 正常值上限 (ULN)
c.總膽紅素 ≤ 1.5 × ULN
d.如果發生肝臟轉移,ALT 和 AST ≤ 5 × ULN。注意:試驗主持人應遵循當地實踐準則和/或國家藥物管理署核准之 docetaxel 仿單,以評估參與者參與試驗的資格。
9.血清白蛋白 ≥ 3 g/dL
10.血清鎂和校正鈣值,≤ 第 1 級改變
11.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petosemtamab 後 6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內(群組 B 和 C)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群組 B 的特定納入條件:
12.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轉移性(第 IV 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sqNSCLC),伴 PD-L1 腫瘤比例分數 (TPS)
13.先前未曾因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治療
群組 C 的特定納入條件:
14.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轉移性(第 IV 期)非鱗狀 NSCLC,伴 PD-L1 TPS
15.先前未曾因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1.患有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a.腦部轉移已接受治療的參與者可參與試驗,前提是其放射影像顯示穩定(定義為在腦部轉移治療後取得 2 張腦部影像,兩者間隔至少 4 週,且無顱內惡化的證據)
b.此外,因腦部轉移或其治療而發生的任何神經症狀,均必須恢復至基準期程度或已緩解。作為此療法一部分而給予的任何類固醇,必須在接受試驗藥物的至少 3 天前完成。
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參與任何試驗性藥物的介入性臨床試驗,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任何時候參與任何 petosemtamab 臨床試驗,不論是否曾接受 petosemtamab
3.先前曾為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化療、標靶或生物抗腫瘤療法的參與者(群組 B 和 C)。注意:允許作為前導輔助性/輔助性療法一部分而接受化療和/或放療,只要治療在診斷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前至少 6 個月完成即可。
4.先前曾接受程序性細胞死亡受體-1 或程序性死亡配體 1 [PD-(L) 1] 抑制劑治療的參與者(群組 B 和 C)
5.先前曾接受抗 EGFR mAb 或 EGFR 標靶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治療
6.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
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放射性治療。≥ 25% 骨髓曾接受放射性治療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不論其接受的時間為何。
8.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 版本 5.0,與先前抗腫瘤療法相關的持續性 > 第 1 級臨床顯著毒性;將允許第 2 級掉髮和第 2 級穩定感覺神經病變。
9.曾對於 petosemtamab(包括但不限於 polysorbate 80)或 pembrolizumab(群組 B 和 C)的任何賦形劑發生過敏反應
10.不穩定型心絞痛;有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V 級標準鬱血性心臟衰竭的病史,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心房顫動、陣發性室上性心搏過速除外);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11.過去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切除的局部癌症(例如:子宮頸上皮內贅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攝護腺上皮內瘤、其他非侵入性或惰性惡性腫瘤,或先前曾接受治癒性治療且未接受活性療法、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治療或復發的惡性腫瘤)
12.目前因任何原因的休息時呼吸困難或其他需要持續氧氣治療的疾病,包括有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例如:肺炎或肺纖維化)或基準期胸部 CT 掃描證據顯示患有 ILD 的參與者
13.目前患有嚴重疾病或疾病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控制不良的活動性感染,以及臨床上顯著的肺部、代謝疾病或精神異常
14.已知傳染病,包括下列疾病:
a.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
b.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結果為陽性。
15.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參與者。
16.診斷患有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 prednisone > 10 mg/天或等效藥物的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群組 B 和 C)的參與者
17.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的參與者;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等)不視為免疫抑制治療(群組 B 和 C)。
18.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的參與者(群組 B 和 C)
19.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以及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鼻內流行性感冒疫苗,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種 COVID-19 疫苗(群組 B 和 C)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