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1131004
2012-06-01 - 2015-03-15
Phase II
終止收納3
A PHASE II TRIAL OF PF-04856884 (CVX-060), A SELECTIVE ANGIOPOIETIN-2 (ANG-2) INHIBITOR IN COMBINATION WITH AG-013736 (AXITINIB) IN PATIENTS WITH PREVIOUSLY TREATED METASTATIC RENAL CELLCARCIN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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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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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fizer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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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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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METASTATIC RENAL CELL
CARCINOMA
試驗目的
目的:
主要目標
• 第I部分:確認在本試驗第II部分使用的劑量下,PF-04856884併用AG-013736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良好。
• 第II部分:在先前已接受治療的轉移性腎細胞癌成人病患中,記錄以無惡化存活期測量到之PF-04856884與AG-013736合併治療,或AG-013736單獨治療的臨床活性。
次要目標
• 評估PF-04856884與AG-013736合併治療以及AG-013736單獨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在先前已接受治療的轉移性腎細胞癌成人病患中,記錄以整體反應率(ORR)及反應持續時間測量到之PF-04856884與AG-013736合併治療以及AG-013736單獨治療的臨床活性。
• 評估PF-04856884及AG-013736的藥動學(PK)。
• 針對接受PF-04856884治療的病患評估免疫性。
• 以測量到之Ang-1、Ang-2及VEGF-A濃度評估PF-04856884與AG-013736合併治療,以及AG-013736單獨治療的藥效學(PD)效果。
• 第II部分:根據獨立放射學評估結果,記錄以無惡化存活期測量到之PF-04856884與AG-013736合併治療或AG-013736單獨治療的臨床活性。
• 第II部分:在接受PF-04856884與AG-013736合併治療以及AG-013736單獨治療的病患中,判定2年整體存活率(OS)。
探索性目標
探討PF-04856884及AG-013736對血液循環中生物標記之影響(例如:血管生成素-1[Ang-1]、血管生成素-2[Ang-2]、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VEGF-A]、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2[sVEGFR2]、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3[sVEGFR3];Bv8、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C [PDGF-C]、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BB[PDGF-BB]、delta樣配體-4[DLL-4];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1 [sICAM-1]、介白素8 [IL-8]、IL-6;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2 [FGF-2]、胎盤生長因子[PlGF]、肝細胞生長因子[HGF]、基質細胞衍生因子1α [SDF-1α])。
• 第II部分:在接受PF-04856884與AG-013736合併治療或AG-013736單獨治療的轉移性腎細胞癌病患中,記錄治療對疾病相關症狀的影響。
主要試驗指標
• 第I部分:< 33%的病患發生第1週期劑量限制毒性(DLT)之最高劑量層次。
• 第II部分: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之無惡化存活期(PFS)中位數。
次要試驗指標
• 不良事件(AE)及嚴重不良事件AE (SAE)的發生率。
•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判定客觀反應率(ORR)及反應持續時間。
• PF-04856884及AG-013736的藥動學。
• 根據抗藥物抗體(ADA)的出現情形判定免疫性。
• 血管生成素-1[Ang-1]、血管生成素-2[Ang-2] 及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VEGF-A]的血中濃度。
• 第II部分:根據獨立放射學評估得到之無惡化存活期(PFS)中位數。
• 第II部分:2年整體存活率(OS)。
探索性試驗指標
• 可溶性生物標記濃度,例如(但不限於):血管生成素-1[Ang-1]、血管生成素-2[Ang-2]、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VEGF-A]、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2[sVEGFR2]、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3[sVEGFR3];Bv8、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C [PDGF-C]、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BB[PDGF-BB]、delta樣配體-4[DLL-4];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1 [sICAM-1]、介白素8 [IL-8]、IL-6;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2 [FGF-2]、胎盤生長因子[PlGF]、肝細胞生長因子[HGF]、基質細胞衍生因子1α [SDF-1α])。
• 第II部分:癌症治療功能性評估-腎臟症狀指數(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ancer Therapy Kidney Symptom Index;FKSI)測量到之疾病相關症狀。
藥品名稱
PF-04856884 (CVX-060)
主成份
PF-04856884 (CVX-060)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20mg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 第I部分:< 33%的病患發生第1週期劑量限制毒性(DLT)之最高劑量層次。
• 第II部分: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之無惡化存活期(PFS)中位數。
次要試驗指標
• 不良事件(AE)及嚴重不良事件AE (SAE)的發生率。
•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判定客觀反應率(ORR)及反應持續時間。
• PF-04856884及AG-013736的藥動學。
• 根據抗藥物抗體(ADA)的出現情形判定免疫性。
• 血管生成素-1[Ang-1]、血管生成素-2[Ang-2] 及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VEGF-A]的血中濃度。
• 第II部分:根據獨立放射學評估得到之無惡化存活期(PFS)中位數。
• 第II部分:2年整體存活率(OS)。
探索性試驗指標
• 可溶性生物標記濃度,例如(但不限於):血管生成素-1[Ang-1]、血管生成素-2[Ang-2]、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VEGF-A]、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2[sVEGFR2]、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3[sVEGFR3];Bv8、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C [PDGF-C]、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BB[PDGF-BB]、delta樣配體-4[DLL-4];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1 [sICAM-1]、介白素8 [IL-8]、IL-6;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2 [FGF-2]、胎盤生長因子[PlGF]、肝細胞生長因子[HGF]、基質細胞衍生因子1α [SDF-1α])。
• 第II部分:癌症治療功能性評估-腎臟症狀指數(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ancer Therapy Kidney Symptom Index;FKSI)測量到之疾病相關症狀。
• 第I部分:< 33%的病患發生第1週期劑量限制毒性(DLT)之最高劑量層次。
• 第II部分: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之無惡化存活期(PFS)中位數。
次要試驗指標
• 不良事件(AE)及嚴重不良事件AE (SAE)的發生率。
•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判定客觀反應率(ORR)及反應持續時間。
• PF-04856884及AG-013736的藥動學。
• 根據抗藥物抗體(ADA)的出現情形判定免疫性。
• 血管生成素-1[Ang-1]、血管生成素-2[Ang-2] 及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VEGF-A]的血中濃度。
• 第II部分:根據獨立放射學評估得到之無惡化存活期(PFS)中位數。
• 第II部分:2年整體存活率(OS)。
探索性試驗指標
• 可溶性生物標記濃度,例如(但不限於):血管生成素-1[Ang-1]、血管生成素-2[Ang-2]、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VEGF-A]、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2[sVEGFR2]、可溶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3[sVEGFR3];Bv8、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C [PDGF-C]、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BB[PDGF-BB]、delta樣配體-4[DLL-4];可溶性細胞間黏附分子1 [sICAM-1]、介白素8 [IL-8]、IL-6;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2 [FGF-2]、胎盤生長因子[PlGF]、肝細胞生長因子[HGF]、基質細胞衍生因子1α [SDF-1α])。
• 第II部分:癌症治療功能性評估-腎臟症狀指數(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ancer Therapy Kidney Symptom Index;FKSI)測量到之疾病相關症狀。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將受試者納入本試驗前,應由試驗主持人團隊中具適當資格者為受試者審核及記錄其資格條件。
• 證明為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表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對於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均已知情。
•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排定之回診、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述納入條件,才具備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腎細胞癌(RCC),屬於透明細胞亞型並有轉移之佐證。
2. 具有單維可測量疾病之佐證(即至少在單維測量結果≥惡性腫瘤團塊、以傳統電腦斷層[CT]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測量結果≥ 20 mm,或使用5 mm或更小間距之連續重建演算法的螺旋傳統電腦斷層掃描測量結果≥ 10 mm)。
3. 先前治療:
• 第I部分:先前曾接受1至3種全身性療程以治療轉移性腎細胞癌。
• 第II部分:先前接受1種轉移性腎細胞癌的第1線治療療程後出現疾病惡化之佐證。先前療程必須包含下列任一種藥物:
• 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2(VEGFR2)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例如:(但不限於) 福退癌(pazopanib)、紓癌特(sunitinib)、tivozanib或蕾莎瓦(sorafenib)。
• 其他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之化合物,例如:癌思停 (bevacizumab)。
4. 適當骨髓功能,定義標準如下:
• 血小板≥ 75,000 cells/mm3。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cells/mm3。
• 血紅素(Hb) ≥9.0 g/dL。
5. 適當肝臟功能,定義標準如下:
• 膽紅素≤ 1.5 mg/d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 5.0倍正常值上限並有肝臟轉移的記錄。
• 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及凝血酶原時間(PT)或國際標準比(INR) ≤ 1.5倍正常值上限。
6. 適當腎功能,定義如下:
• 血清肌酸酐≤ 1.5 mg/dL,或估算或測得之肌酸酐廓清率(CrCl) ≥ 50 cc/min,使用公式如下:估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140-年齡) x體重(kg) x 0.85 (如為女性)/72 x血清肌酸酐(mg/dl)。
7. 尿液試紙檢測< 2+蛋白質。如果尿液試紙檢測結果≥ 2+蛋白質,則單次尿液檢體中尿液中蛋白質與肌酸酐比值(UPCR)必須≤ 0.5。
8. ECOG功能狀態0分或1分(附錄1)。
9.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脫髮症或甲狀腺功能減退除外)於先前之全身性治療、放射療法或RCC手術程序結束後(第1天前)至少2週(bevacizumab則需4週)時必須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4.0版第1級以下或回復到基期值。
10. 年滿18歲(含)的男女病患。
11. 平均餘命≥ 12週。
12. 具有懷孕能力的女性病患,必須在治療前3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
13. 願意且能夠遵循排定之回診時間表、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包括在第II部分中完成病患通報結果(PRO)測量。
排除條件
具有下列任何情形的受試者將不會被納入本試驗中:
1. 受試者為試驗單位人員,或直接參與本試驗進行之輝瑞大藥廠員工。
2. 先前治療:
• 第I部分
• 無法耐受先前之AG-013736治療。
• 先前接受核心平台抗體(core platform antibody)為PF-04856884之化合物治療。這些化合物包括CVX-045、CVX-096及CVX-241。
• 第II部分
• 先前接受AG-013736治療。
• 接受多於1種全身性第1線療程作為mRCC的治療。
• 先前接受核心平台抗體(core platform antibody)為PF-04856884之化合物治療。這些化合物包括CVX-045、CVX-096及CVX-241。
3. 治療開始前< 4週內進行重大手術或< 2週內接受放射療法。
4. 具臨床意義之胃腸道異常,包括下列任何情況:
• 無法服用口服藥物。
• 需要靜脈營養。
• 吸收不良症候群。
• 先前6個月中持續有需要治療之潰瘍性疾病。
• 先前接受胃切除術。
• 先前3個月中有持續之胃腸道出血情形,不論是否為癌症相關,其佐證可為嘔血、便血或黑便。
5. 目前使用或預期於試驗進行期間需要使用已知的潛在CYP3A4抑制劑(例:葡萄柚汁、verapamil、ketoconazole、miconazole、itraconazole、erythromycin、克拉黴素、麥角衍生物、indinavir、saquinavir、ritonavir、nelfinavir、lopinavir及delavirdine)。
6. 目前使用或預期於試驗進行期間需要使用已知的CYP3A4或CYP1A2誘導劑(即carbamazapine、dexamethasone、felbamate、omeprazole、Phenobarbital、phenytoin、primidone、rifabutin、rifampin及聖約翰草)。
7. 需要接受抗凝血劑治療,包括每日服用阿斯匹靈(> 325 mg/day)或已知會抑制血小板功能之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可允許使用低劑量抗凝血劑(例如低劑量肝素或1至2 mg/day之warfarin)預防深靜脈栓塞或維持中央靜脈裝置的有效性。
8. 活動性之癲癇疾患或腦轉移、脊髓壓迫或癌性腦膜炎的佐證。
• 病患若具有顯示為新發生腦轉移之臨床佐證且未以CT或MRI造影排除腦轉移的可能性,則予以排除。
• 先前診斷出腦轉移的病患,若已完成對中樞神經系統(CNS)的放射療法且已從該治療之急性影響中復原、已停止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這些轉移性疾病至少2週,且神經學上之狀況穩定,則符合納入的條件。
9. 具有出血素因(bleeding diathesis)或凝血功能障礙之病史。
10. 篩選前< 4週內發生NCI CTCAE第3級以上之任何起因出血。
11. 篩選前2週內咳血量> 1/2茶匙/天。
12. 對任何治療性或診斷性單株抗體或免疫球蛋白G (IgG)融合蛋白具有過敏或全身性過敏之病史。
13. 接受試驗藥物前12個月內有任何下列情況:心肌梗塞、無法控制之心絞痛、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出現症狀之充血性心衰竭、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接受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發生深靜脈栓塞或肺栓塞。
14. 既有之無法控制之高血壓佐證,以間隔至少1小時的2次基期血壓讀值記錄為準。基期收縮壓必須≤ 140 mm Hg,且基期舒張壓必須≤ 90 mm Hg。病患之高血壓若以藥物治療得到控制,則符合納入的條件。
15.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血清陽性。
16. 懷孕或正在哺乳之女性病患,或具有生殖能力而不願或無法於治療期間以及停止試驗治療後6個月內採行有效之避孕方法以預防懷孕的男性或女性。
17. 篩選前14天內和/或試驗參與期間參與其他試驗。
18. 可能增加對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使用的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判讀,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病患不適合加入本試驗之其他重度急性、慢性醫療、精神病症或實驗室檢測異常。
將受試者納入本試驗前,應由試驗主持人團隊中具適當資格者為受試者審核及記錄其資格條件。
• 證明為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表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對於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均已知情。
•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排定之回診、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述納入條件,才具備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腎細胞癌(RCC),屬於透明細胞亞型並有轉移之佐證。
2. 具有單維可測量疾病之佐證(即至少在單維測量結果≥惡性腫瘤團塊、以傳統電腦斷層[CT]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測量結果≥ 20 mm,或使用5 mm或更小間距之連續重建演算法的螺旋傳統電腦斷層掃描測量結果≥ 10 mm)。
3. 先前治療:
• 第I部分:先前曾接受1至3種全身性療程以治療轉移性腎細胞癌。
• 第II部分:先前接受1種轉移性腎細胞癌的第1線治療療程後出現疾病惡化之佐證。先前療程必須包含下列任一種藥物:
• 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2(VEGFR2)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例如:(但不限於) 福退癌(pazopanib)、紓癌特(sunitinib)、tivozanib或蕾莎瓦(sorafenib)。
• 其他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之化合物,例如:癌思停 (bevacizumab)。
4. 適當骨髓功能,定義標準如下:
• 血小板≥ 75,000 cells/mm3。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cells/mm3。
• 血紅素(Hb) ≥9.0 g/dL。
5. 適當肝臟功能,定義標準如下:
• 膽紅素≤ 1.5 mg/d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 5.0倍正常值上限並有肝臟轉移的記錄。
• 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及凝血酶原時間(PT)或國際標準比(INR) ≤ 1.5倍正常值上限。
6. 適當腎功能,定義如下:
• 血清肌酸酐≤ 1.5 mg/dL,或估算或測得之肌酸酐廓清率(CrCl) ≥ 50 cc/min,使用公式如下:估算之肌酸酐廓清率= (140-年齡) x體重(kg) x 0.85 (如為女性)/72 x血清肌酸酐(mg/dl)。
7. 尿液試紙檢測< 2+蛋白質。如果尿液試紙檢測結果≥ 2+蛋白質,則單次尿液檢體中尿液中蛋白質與肌酸酐比值(UPCR)必須≤ 0.5。
8. ECOG功能狀態0分或1分(附錄1)。
9.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脫髮症或甲狀腺功能減退除外)於先前之全身性治療、放射療法或RCC手術程序結束後(第1天前)至少2週(bevacizumab則需4週)時必須已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4.0版第1級以下或回復到基期值。
10. 年滿18歲(含)的男女病患。
11. 平均餘命≥ 12週。
12. 具有懷孕能力的女性病患,必須在治療前3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
13. 願意且能夠遵循排定之回診時間表、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包括在第II部分中完成病患通報結果(PRO)測量。
排除條件
具有下列任何情形的受試者將不會被納入本試驗中:
1. 受試者為試驗單位人員,或直接參與本試驗進行之輝瑞大藥廠員工。
2. 先前治療:
• 第I部分
• 無法耐受先前之AG-013736治療。
• 先前接受核心平台抗體(core platform antibody)為PF-04856884之化合物治療。這些化合物包括CVX-045、CVX-096及CVX-241。
• 第II部分
• 先前接受AG-013736治療。
• 接受多於1種全身性第1線療程作為mRCC的治療。
• 先前接受核心平台抗體(core platform antibody)為PF-04856884之化合物治療。這些化合物包括CVX-045、CVX-096及CVX-241。
3. 治療開始前< 4週內進行重大手術或< 2週內接受放射療法。
4. 具臨床意義之胃腸道異常,包括下列任何情況:
• 無法服用口服藥物。
• 需要靜脈營養。
• 吸收不良症候群。
• 先前6個月中持續有需要治療之潰瘍性疾病。
• 先前接受胃切除術。
• 先前3個月中有持續之胃腸道出血情形,不論是否為癌症相關,其佐證可為嘔血、便血或黑便。
5. 目前使用或預期於試驗進行期間需要使用已知的潛在CYP3A4抑制劑(例:葡萄柚汁、verapamil、ketoconazole、miconazole、itraconazole、erythromycin、克拉黴素、麥角衍生物、indinavir、saquinavir、ritonavir、nelfinavir、lopinavir及delavirdine)。
6. 目前使用或預期於試驗進行期間需要使用已知的CYP3A4或CYP1A2誘導劑(即carbamazapine、dexamethasone、felbamate、omeprazole、Phenobarbital、phenytoin、primidone、rifabutin、rifampin及聖約翰草)。
7. 需要接受抗凝血劑治療,包括每日服用阿斯匹靈(> 325 mg/day)或已知會抑制血小板功能之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可允許使用低劑量抗凝血劑(例如低劑量肝素或1至2 mg/day之warfarin)預防深靜脈栓塞或維持中央靜脈裝置的有效性。
8. 活動性之癲癇疾患或腦轉移、脊髓壓迫或癌性腦膜炎的佐證。
• 病患若具有顯示為新發生腦轉移之臨床佐證且未以CT或MRI造影排除腦轉移的可能性,則予以排除。
• 先前診斷出腦轉移的病患,若已完成對中樞神經系統(CNS)的放射療法且已從該治療之急性影響中復原、已停止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這些轉移性疾病至少2週,且神經學上之狀況穩定,則符合納入的條件。
9. 具有出血素因(bleeding diathesis)或凝血功能障礙之病史。
10. 篩選前< 4週內發生NCI CTCAE第3級以上之任何起因出血。
11. 篩選前2週內咳血量> 1/2茶匙/天。
12. 對任何治療性或診斷性單株抗體或免疫球蛋白G (IgG)融合蛋白具有過敏或全身性過敏之病史。
13. 接受試驗藥物前12個月內有任何下列情況:心肌梗塞、無法控制之心絞痛、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出現症狀之充血性心衰竭、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接受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發生深靜脈栓塞或肺栓塞。
14. 既有之無法控制之高血壓佐證,以間隔至少1小時的2次基期血壓讀值記錄為準。基期收縮壓必須≤ 140 mm Hg,且基期舒張壓必須≤ 90 mm Hg。病患之高血壓若以藥物治療得到控制,則符合納入的條件。
15.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血清陽性。
16. 懷孕或正在哺乳之女性病患,或具有生殖能力而不願或無法於治療期間以及停止試驗治療後6個月內採行有效之避孕方法以預防懷孕的男性或女性。
17. 篩選前14天內和/或試驗參與期間參與其他試驗。
18. 可能增加對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使用的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判讀,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病患不適合加入本試驗之其他重度急性、慢性醫療、精神病症或實驗室檢測異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1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