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6461013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4-17 - 2028-08-02
Phase II
尚未開始4
ICD-10C22.9
未明示為原發性或續發性之肝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5.2
未明示為原發性或續發性之肝惡性腫瘤
一項介入性、開放性第 1b/2 期試驗,評估 PF-08634404 作為單一藥物治療和併用治療,用於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成人參與者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初步療效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評估針對無法切除的LA/mHCC 參與者,PF-08634404 作為單一藥物治療和併用療法是否可以改善臨床結果
藥品名稱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主成份
PF-08634404
Ipilimumab
Ipilimumab
劑型
27C
27C
27C
劑量
200 mg/10mL/Vial
50 mg/10 mL/vial
50 mg/10 mL/vial
評估指標
Ph 1b
•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按 NCI CTCAE 第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
關係描述特性。
• DLT
Ph2
•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1.1 確認的 ORR。
•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按 NCI CTCAE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按 NCI CTCAE 第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
關係描述特性。
• DLT
Ph2
•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1.1 確認的 ORR。
• AE 依類型、頻率、嚴重程度 (按 NCI CTCAE第 5.0 版分級)、時間點、嚴重性和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描述特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有關男性和女性參與者的避孕要求,請參閱(五)章節的避孕以及懷孕相關風險
具生育能力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血清驗孕(最低敏感度 25 mIU/mL 或等效定量分析法)結果必須為陰性。取得偽陽性結果且有紀錄確認參與者未懷孕的參與者,有資格參與。
疾病特性:
2.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經組織學/細胞學或在臨床上經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iver Diseases, AASLD) 標準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CC(適用於肝硬化患者)。未患有肝硬化的參與者需要經組織學確認。
b) 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疾病,或在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的情況。對於在 HCC 局部區域性療法後出現惡化的參與者,局部區域性療法必須在目前試驗的基準期掃描前 ≥28 天完成。
3. 參與者必須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 RECIST] 版本 1.1 定義)且未治療的病灶。
4. 可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不論是石蠟塊或取自粗針或切除性切片的玻片(細胞學檢體包含從細針抽吸 [fine-needle aspiration, FNA] 組織切片以及含有骨骼的切片製備的細胞塊不符合資格)。
若無法取得足夠的留存組織,則需進行新基準期的腫瘤切片,以取得足量組織,除非醫療上不可行。
先前治療:
5. 先前未曾因 HCC 接受全身性治療。
註:允許先前曾使用仿單中包含抗癌活性的草藥療法/傳統中藥,前提是這些藥物在隨機分配前已停用。
其他納入條件: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或 1。
7. Child-Pugh A 級。
8. 依據符合下列條件判定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a) 參與者必須在基準期實驗室檢測前 7 天內符合下列血液學條件,且不得使用輸血或生長因子(血小板或紅血球輸注、血小板生成素 [thrombopoietin, TPO]、紅血球生成素 [erythropoietin, EPO]、白血球生長激素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介白素-11 [interleukin-11, IL-11] 等)。
9. 患有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感染(特徵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或可測得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的參與者,必須在納入前依據試驗機構常規方式接受抗病毒療法,以確保充分抑制病毒(HBV DNA ≤500 IU/mL)。註:HBV 陽性參與者必須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10. 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特徵為存在可測得抗 HCV 抗體和可 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的參與者,必須依據當地試驗機構常規方式加以管理。
11. 參與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有關男性和女性參與者的避孕要求,請參閱(五)章節的避孕以及懷孕相關風險
具生育能力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血清驗孕(最低敏感度 25 mIU/mL 或等效定量分析法)結果必須為陰性。取得偽陽性結果且有紀錄確認參與者未懷孕的參與者,有資格參與。
疾病特性:
2.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經組織學/細胞學或在臨床上經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iver Diseases, AASLD) 標準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CC(適用於肝硬化患者)。未患有肝硬化的參與者需要經組織學確認。
b) 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疾病,或在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的情況。對於在 HCC 局部區域性療法後出現惡化的參與者,局部區域性療法必須在目前試驗的基準期掃描前 ≥28 天完成。
3. 參與者必須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 RECIST] 版本 1.1 定義)且未治療的病灶。
4. 可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不論是石蠟塊或取自粗針或切除性切片的玻片(細胞學檢體包含從細針抽吸 [fine-needle aspiration, FNA] 組織切片以及含有骨骼的切片製備的細胞塊不符合資格)。
若無法取得足夠的留存組織,則需進行新基準期的腫瘤切片,以取得足量組織,除非醫療上不可行。
先前治療:
5. 先前未曾因 HCC 接受全身性治療。
註:允許先前曾使用仿單中包含抗癌活性的草藥療法/傳統中藥,前提是這些藥物在隨機分配前已停用。
其他納入條件: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或 1。
7. Child-Pugh A 級。
8. 依據符合下列條件判定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a) 參與者必須在基準期實驗室檢測前 7 天內符合下列血液學條件,且不得使用輸血或生長因子(血小板或紅血球輸注、血小板生成素 [thrombopoietin, TPO]、紅血球生成素 [erythropoietin, EPO]、白血球生長激素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介白素-11 [interleukin-11, IL-11] 等)。
9. 患有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感染(特徵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或可測得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的參與者,必須在納入前依據試驗機構常規方式接受抗病毒療法,以確保充分抑制病毒(HBV DNA ≤500 IU/mL)。註:HBV 陽性參與者必須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10. 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特徵為存在可測得抗 HCV 抗體和可 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的參與者,必須依據當地試驗機構常規方式加以管理。
11. 參與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本試驗:
疾病狀況:
1. 有任何疾病或精神狀況,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積極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試驗醫師判定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2.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
a) 已知患有纖維層狀肝細胞癌、肉瘤樣肝細胞癌,或混合型膽管癌合併肝細胞癌。
b) 未治療或治療不完全的食道和/或胃靜脈曲張且伴隨有出血或出血風險高的參與者。
註:參與者必須接受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 (Esophagogastroduodenoscopy, EGD),且納入前必須依據當地標準照護評估和治療所有尺寸的靜脈曲張(小至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EGD 的參與者無需重複進行此項程序。
c) 中度或重度腹水
d) 肝性腦病變病史
3. 排除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病灶的參與者,包括軟腦膜轉移、腦幹、腦膜或脊髓轉移或壓迫。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納入患有確定性治療之腦部轉移(手術和/或放射治療)的參與者:
a) CNS 轉移在臨床上穩定,且在完成確定性放射治療和/或手術後 ≥ 14 天且在試驗治療前無臨床或放射影像疾病惡化的證據。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參與者未曾需要以類固醇來控制腦部轉移症狀。
c)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患有最長直徑 <1 cm 之無症狀腦部轉移的參與者:
• 無神經症狀、
• 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
• 腦部轉移並無水腫或出血特徵的證據
4. 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顯著腫瘤壞死或空洞,
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試驗會造成出血風險;
腫瘤侵犯或壓迫周圍重要器官(例如:主動脈、心臟和心包膜、上腔靜脈、氣管和食道),或有發生氣管食道或胸食道瘻管的風險;
縱膈腔淋巴結轉移,侵犯氣管或主支氣管。若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透過CT 掃描或胸腔 X 光、靜脈注射顯影劑的 CT 掃描或 MRI,發現位於中央的縱膈腔腫塊(距離龍骨突起 <30 mm),則必須排除腫瘤侵犯主要呼吸道或血管。
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有先前診斷惡性腫瘤之殘餘疾病證據的參與者。例外為可忽略轉移或死亡風險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90%),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導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6.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未緩解毒性,定義為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第 0 或 1 級,或納入/排除條件中所規定的等級,但不包括掉髮。發生預期不會因持續給予試驗治療而惡化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的參與者,可在諮詢醫療監測員後納入試驗。因放射治療發生長期毒性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可逆的參與者,可在諮詢醫療監測員後納入試驗。
7. 曾經接受異體器官移植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8. 患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參與者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未被視為一種全身性疾病修飾治療,且允許使用。
b) 允許患有白斑、乾癬、第 1 型糖尿病(若未依據排除條件 10 而被排除)或兒童期氣喘/異位性皮膚炎已緩解的參與者。
c) 允許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參與者。
d) 允許患有薛格連氏症候群的參與者。
9. 證據顯示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感染性或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在先前診斷出,且已經使用任何時間長度的腸道外類固醇或 >6 週的口服類固醇治療管理
在免疫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已改善或緩解,隨後在免疫療法再次給藥後復發,或;
目前診斷出,並以全身性治療加以管理,或
篩選時根據放射學造影疑似患有病症
10.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曾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或其他共病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心肌梗塞
c) 控制不良的或顯著的心律不整(包括持續的室性心搏過速心律不整和心室顫動)、未受治療的嚴重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支阻滯 [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半阻滯]、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d) 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e)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腦梗塞(不包括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出血
f) 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第 II 級或以上的症狀
g) 代償不全性肝硬化
h) 腎病症候群
i)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8.0%,或 HbA1c 介於 7.0% 和 8.0% 之間且有無法用其他原因解釋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飲症)或對低血糖藥物的遵從性不佳
j)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mm Hg 和/或舒張壓 ≥100 mm Hg,或對降血壓藥物遵從度不佳)
k) 依據 CTCAE 5.0 的規定,發生動脈血栓栓塞事件或 ≥ 第 3 級的靜脈血栓栓塞事件。允許患有與 HCC 相關的門靜脈血栓參與者。
l) 高血壓危象
m)
高血壓性腦病變
n) 基準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480 msec。若 QTcF 超過 480 msec,將再重複進行 2 次 ECG 檢測,並以這 3 次 QTcF 的平均值判定參與者的資格。電腦判讀的 ECG 中有異常發現時,在排除參與者之前,應由具有 ECG 判讀經驗的試驗醫師再次覆核,以確認是否排除參與者。
11. 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嚴重創傷,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第一劑前 3 天內曾接受小型局部手術(不包括在周邊血管置入的中央導管放置和植入式中央靜脈注射座放置)。試驗參與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必須自手術毒性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2. 第一劑前 1 個月內有嚴重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的病史,例如出現臨床上顯著的出血症狀,包括但不限於胃腸道出血、咳血(定義為咳出或咳痰 ≥1/2 茶匙新鮮血液或小血塊,或咳出不含痰液的血液;允許納入痰液帶血絲的參與者),或鼻出血(不包括輕微流鼻血和鼻水中稍微帶血)。
13.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部瘻管、胃腸道阻塞、腹腔內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的病史,包括因食道和/或胃靜脈曲張造成的出血事件。
14. 參與者患有急性、慢性或症狀性感染,包括:
a)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時,目前正在為活動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接受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HBV 或 HCV 治療除外)。允許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b) 已知為 HIV 血清陽性,但接受穩定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療程(CD4+ 計數 >200/mm3 且病毒量 <400 複製數/mL)的受控制 HIV 感染參與者除外。試驗主持人將確保 ART 不會導致與試驗或併用藥物的顯著交互作用。
註:若不與當地法規牴觸,所有參與者都將在隨機分配前於當地接受 HIV 檢測。
c)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的參與者。疑似患有活動性 TB 的參與者必須接受臨床評估,以排除此病症。
15. 有免疫缺乏病史的參與者。
16.
已知曾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嚴重過敏,或曾對嵌合性或人源化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先前/併用療法:
17. 先前曾接受抗 VEGF 抑制劑或免疫療法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例如: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programmed cell death-ligand 1, PD-(L)-1] 抗體、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ytotoxic T-lymphocyte associated protein 4, CTLA-4] 抗體)。
18. 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接受非肝臟區域的放射治療。
19. 其他先前/併用療法:
a)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曾使用治療性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不包括預防性使用)。允許使用預防性的低分子量肝素。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曾使用長期抗血小板療法,包括阿斯匹靈、非類固醇消炎藥([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包括 ibuprofen、naproxen 和其他藥物)、dipyridamole、clopidogrel 或類似藥物。允許每天使用一次低劑量阿斯匹靈(≤100 毫克/天)。
c)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使用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高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或患有需要長期高劑量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病症。
e)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1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物。
先前/目前臨床試驗經驗:
20. 先前曾在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同時參與有關其他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的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1.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人、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代表員工及其各自的家人。
22. 哺乳女性參與者、具生育能力者,以及不願意採取避孕措施的男性參與者。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本試驗:
疾病狀況:
1. 有任何疾病或精神狀況,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積極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試驗醫師判定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2.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
a) 已知患有纖維層狀肝細胞癌、肉瘤樣肝細胞癌,或混合型膽管癌合併肝細胞癌。
b) 未治療或治療不完全的食道和/或胃靜脈曲張且伴隨有出血或出血風險高的參與者。
註:參與者必須接受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 (Esophagogastroduodenoscopy, EGD),且納入前必須依據當地標準照護評估和治療所有尺寸的靜脈曲張(小至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EGD 的參與者無需重複進行此項程序。
c) 中度或重度腹水
d) 肝性腦病變病史
3. 排除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病灶的參與者,包括軟腦膜轉移、腦幹、腦膜或脊髓轉移或壓迫。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納入患有確定性治療之腦部轉移(手術和/或放射治療)的參與者:
a) CNS 轉移在臨床上穩定,且在完成確定性放射治療和/或手術後 ≥ 14 天且在試驗治療前無臨床或放射影像疾病惡化的證據。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參與者未曾需要以類固醇來控制腦部轉移症狀。
c)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患有最長直徑 <1 cm 之無症狀腦部轉移的參與者:
• 無神經症狀、
• 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
• 腦部轉移並無水腫或出血特徵的證據
4. 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顯著腫瘤壞死或空洞,
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試驗會造成出血風險;
腫瘤侵犯或壓迫周圍重要器官(例如:主動脈、心臟和心包膜、上腔靜脈、氣管和食道),或有發生氣管食道或胸食道瘻管的風險;
縱膈腔淋巴結轉移,侵犯氣管或主支氣管。若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透過CT 掃描或胸腔 X 光、靜脈注射顯影劑的 CT 掃描或 MRI,發現位於中央的縱膈腔腫塊(距離龍骨突起 <30 mm),則必須排除腫瘤侵犯主要呼吸道或血管。
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有先前診斷惡性腫瘤之殘餘疾病證據的參與者。例外為可忽略轉移或死亡風險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90%),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導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6.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未緩解毒性,定義為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第 0 或 1 級,或納入/排除條件中所規定的等級,但不包括掉髮。發生預期不會因持續給予試驗治療而惡化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的參與者,可在諮詢醫療監測員後納入試驗。因放射治療發生長期毒性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可逆的參與者,可在諮詢醫療監測員後納入試驗。
7. 曾經接受異體器官移植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8. 患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參與者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未被視為一種全身性疾病修飾治療,且允許使用。
b) 允許患有白斑、乾癬、第 1 型糖尿病(若未依據排除條件 10 而被排除)或兒童期氣喘/異位性皮膚炎已緩解的參與者。
c) 允許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參與者。
d) 允許患有薛格連氏症候群的參與者。
9. 證據顯示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感染性或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在先前診斷出,且已經使用任何時間長度的腸道外類固醇或 >6 週的口服類固醇治療管理
在免疫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已改善或緩解,隨後在免疫療法再次給藥後復發,或;
目前診斷出,並以全身性治療加以管理,或
篩選時根據放射學造影疑似患有病症
10.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曾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或其他共病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心肌梗塞
c) 控制不良的或顯著的心律不整(包括持續的室性心搏過速心律不整和心室顫動)、未受治療的嚴重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支阻滯 [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半阻滯]、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d) 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e)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腦梗塞(不包括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出血
f) 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第 II 級或以上的症狀
g) 代償不全性肝硬化
h) 腎病症候群
i)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8.0%,或 HbA1c 介於 7.0% 和 8.0% 之間且有無法用其他原因解釋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飲症)或對低血糖藥物的遵從性不佳
j)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mm Hg 和/或舒張壓 ≥100 mm Hg,或對降血壓藥物遵從度不佳)
k) 依據 CTCAE 5.0 的規定,發生動脈血栓栓塞事件或 ≥ 第 3 級的靜脈血栓栓塞事件。允許患有與 HCC 相關的門靜脈血栓參與者。
l) 高血壓危象
m)
高血壓性腦病變
n) 基準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480 msec。若 QTcF 超過 480 msec,將再重複進行 2 次 ECG 檢測,並以這 3 次 QTcF 的平均值判定參與者的資格。電腦判讀的 ECG 中有異常發現時,在排除參與者之前,應由具有 ECG 判讀經驗的試驗醫師再次覆核,以確認是否排除參與者。
11. 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嚴重創傷,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第一劑前 3 天內曾接受小型局部手術(不包括在周邊血管置入的中央導管放置和植入式中央靜脈注射座放置)。試驗參與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必須自手術毒性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2. 第一劑前 1 個月內有嚴重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的病史,例如出現臨床上顯著的出血症狀,包括但不限於胃腸道出血、咳血(定義為咳出或咳痰 ≥1/2 茶匙新鮮血液或小血塊,或咳出不含痰液的血液;允許納入痰液帶血絲的參與者),或鼻出血(不包括輕微流鼻血和鼻水中稍微帶血)。
13.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部瘻管、胃腸道阻塞、腹腔內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的病史,包括因食道和/或胃靜脈曲張造成的出血事件。
14. 參與者患有急性、慢性或症狀性感染,包括:
a)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時,目前正在為活動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接受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HBV 或 HCV 治療除外)。允許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b) 已知為 HIV 血清陽性,但接受穩定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療程(CD4+ 計數 >200/mm3 且病毒量 <400 複製數/mL)的受控制 HIV 感染參與者除外。試驗主持人將確保 ART 不會導致與試驗或併用藥物的顯著交互作用。
註:若不與當地法規牴觸,所有參與者都將在隨機分配前於當地接受 HIV 檢測。
c)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的參與者。疑似患有活動性 TB 的參與者必須接受臨床評估,以排除此病症。
15. 有免疫缺乏病史的參與者。
16.
已知曾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嚴重過敏,或曾對嵌合性或人源化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先前/併用療法:
17. 先前曾接受抗 VEGF 抑制劑或免疫療法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例如: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programmed cell death-ligand 1, PD-(L)-1] 抗體、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ytotoxic T-lymphocyte associated protein 4, CTLA-4] 抗體)。
18. 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接受非肝臟區域的放射治療。
19. 其他先前/併用療法:
a)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曾使用治療性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不包括預防性使用)。允許使用預防性的低分子量肝素。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曾使用長期抗血小板療法,包括阿斯匹靈、非類固醇消炎藥([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包括 ibuprofen、naproxen 和其他藥物)、dipyridamole、clopidogrel 或類似藥物。允許每天使用一次低劑量阿斯匹靈(≤100 毫克/天)。
c)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使用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高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或患有需要長期高劑量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病症。
e)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1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物。
先前/目前臨床試驗經驗:
20. 先前曾在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同時參與有關其他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的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1.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人、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代表員工及其各自的家人。
22. 哺乳女性參與者、具生育能力者,以及不願意採取避孕措施的男性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3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