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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S1003-305
試驗已結束

2020-03-01 - 2024-03-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一項比較CS1003併用lenvatinib與安慰劑併用lenvatinib作爲一線治療晚期肝細胞癌(HCC)受試者的有效性與安全性的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的III期臨床研究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基石藥業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正耀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郭行道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定宗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何景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李騰裕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邱昌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比較CS1003併用lenvatinib相較於安慰劑併用lenvatinib的療效 次要目的:比較CS1003併用lenvatinib相較於安慰劑併用lenvatinib的療效;比較CS1003併用lenvatinib相較於安慰劑併用lenvatinib的安全性、評估併用lenvatinib時,CS1003的群體藥物動力學(PPK)特徵和免疫原性;評估疾病/治療相關的病患通報評估受試者接受CS1003合併lenvatinib相較於lenvatinib單獨使用治療後的疾病/治療相關症狀PRO;HRQoL/GHS和功能、評估疾病/治療相關的病患通報評估受試者接受CS1003合併lenvatinib相較於lenvatinib單獨使用治療後的疾病/治療相關症狀PRO、HRQoL/GHS和功能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CS1003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4ml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整體存活期(Overall Survival,O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本試驗的納入條件:
一般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已年滿18 (在臺灣,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或以上才能參加此試驗) -75歲的受試者。
2.患者充分知情,遵從性良好,並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同意書必須在進行任何計畫相關程序(不屬於受試者常規醫療的一部分)之前簽署。
目標疾病納入條件
3.經病理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不可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的肝細胞癌。(巴塞隆納肝癌分期系統[BCLC]分級爲B或C,疾病不適合進行根治性手術和/或局部治療,或在手術和/或局部治療後出現了疾病惡化。)
4.受試者存在至少一個可測量的病灶;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第1.1版進行評估,且應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進行。位於過往放療照射區域內或局部治療(介入或消融治療)區域內的標靶病灶,如果放射影像證實發生惡化,則認爲其可測量。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評分(ECOG)爲0或1。
6.預期存活期≥ 3個月。
7.Child-Pugh評分≤ 6,即Child-Pugh A。
8.從未接受過針對晚期HCC的全身性治療,包括標靶療法、化療、免疫治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干擾素、白介素)、生物治療(腫瘤疫苗、細胞激素、或控制癌症的生長因子、標靶任何T細胞共調控蛋白(免疫檢查點)的抗體/藥物(如抗PD-1、抗PD-L1、抗CTLA-4、抗OX-40、抗CD137、抗TIM-3、抗LAG-3抗體等)。
9.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受試者,篩選時HBV DNA必須< 2000 IU/mL。
HBsAg陽性和/或HBV DNA陽性的受試者在第一次試驗治療前曾接受抗HBV治療至少2週,並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治療。
10.取得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如適用),所有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提供品質合格的未染色腫瘤組織切片及相關的病理學報告用於生物標記分析。篩選期內,僅有影像學診斷的受試者,必須在納入前獲得組織學診斷的確認。腫瘤組織切片可以是由新採集或是留存的檢體(留存時間少於12個月)製成。
篩選實驗室檢測相關納入條件
11.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 ≥ 1.5 x 109/L
12.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
13.血紅素≥ 90 g/L
14.血清白蛋白≥ 29 g/L
15.血清肌酸酐≤ 1.5 x ULN或肌酸酐清除率(CL) ≥ 60 mL/min (Cockcroft-Gault公式)
女性CrCl = (140 - 年齡) x 體重(kg) x 0.85 / 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男性CrCl = (140 - 年齡) x 體重(kg) x 1.00 / 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16.血清總膽紅素≤ 2倍實驗室正常值範圍上限(ULN)。
17.天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參數:
AST ≤ 5 × ULN
ALT ≤ 5 × ULN
18.凝血:國際標準化比值(INR)與凝血酶原時間(PT) ≤ 1.5 x ULN。
1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篩選期血清妊娠試驗呈陰性。除有曾接受絕育手術的記錄或是已停經的女性受試者,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或男性受試者,及其伴侶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開始以及試驗期間直到使用最後一劑研究藥物後至少6個月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特徵/條件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目標疾病排除條件
1.纖維板層型肝癌、肉瘤樣癌、膽管細胞癌或混合性肝癌。
2.有肝性腦病變的病史。
3.活動性或6個月內有記錄的消化道出血(如吐血或黑便)。
4.影像學顯示門靜脈主幹完全癌栓(VP4)、下腔靜脈或心臟侵犯。
5.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服用口服藥物。
6.同時感染HBV和HCV (有HCV感染病史,但現為HCV RNA (-)的受試者可認定未感染HCV)。
7.受試者在進入篩選前4週內,接受過肝病灶的姑息性的外科手術、局部治療(介入、消融治療、無水酒精注射等)或放療等。
8.篩選期存在不能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有臨床症狀,需要反復引流、口服利尿劑等)。
9.篩選期存在理學檢查中可檢測到的腹水,或由腹水引起的臨床症狀,或需要特殊處理,如反復引流、腹腔內藥物灌注等。(注意:受試者存在僅可通過影像學檢查發現的少量腹水可納入)
10.藥物治療不能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50 mmHg,和/或舒張壓> 100 mmHg)。
病史和伴隨疾病排除條件
11.在過去5年內出現其他活動性原發惡性腫瘤,經過根治性治療的局部可治癒癌除外,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淺表性膀胱癌或前列腺、子宮頸或乳腺原位癌。
12.受試者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13.患有活動性、或曾患過且有可能復發的自體免疫性疾病或風險(如接受過器官移植而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受試者。但允許第一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療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或無需進行全身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病、乾癬或脫髮)受試者納入。對於任何不確定性的情况,建議在受試者同意書簽署之前諮詢試驗委託者的醫學監查員。
14.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者(如:充血性心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房顫動、嚴重心律不整等):納入前6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NYHA)分級爲2級以上(含2級)的充血性心衰竭。
15.具有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等,其症狀可能混淆治療相關肺毒性的評估或處置。
16.第一劑研究藥物給藥前2週內出現任何需要通過靜脈輸注進行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肝炎病毒除外)。
17.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驗陽性或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
18.活動性肺結核。
既往治療排除條件:
19.試驗治療第一劑給藥前14天內使用過具有抗肝癌適應症的中成藥(欖香烯、康萊特、華蟾素、消癌平、槐耳顆粒、肝複樂、金龍膠囊和艾迪)。
20.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使用任何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註:如果未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可允許使用>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吸入式或外用皮質類固醇或腎上腺替代藥物。因預防而短期(≤ 7 天)使用皮質類固醇(例如,用於顯影劑過敏)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病症(例如,由顯影劑過敏引起的遲發性過度敏感反應)。如果受試者需要皮質類固醇,應在CS1003或安慰劑注射至少兩天之前或之後使用。
21.曾接受同種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過敏與藥物不良反應
22.對研究藥物任何成分有過敏或全身過敏反應的病史。
23.對lenvatinib有任何禁忌症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24.已知有藥物濫用史者。
25.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6.有精神病史者,可能妨礙其遵守本試驗規定。
27.篩選期心電圖(ECG) QTc間期> 470 msec (QTc間期以Fridericia公式計算);
28.其他試驗主持人認爲不適合參加本試驗的情況。
29.正在參加其他臨床研究,或距離本試驗第一劑研究藥物使用前不滿4週使用任何研究性藥品。
30.試驗治療第一劑前4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或有過重大創傷,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9 人

  • 全球人數

    75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