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740AC00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1-13 - 2028-06-28
Phase I
召募中2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旨在評估 surovatamig 對類風濕性關節炎或全身性紅斑狼瘡成人參與者,在單次遞增劑量及漸進式遞增劑量給藥後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藥效學的開放標記、第一期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類風濕性關節炎或全身性紅斑狼瘡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 surovatamig 皮下給藥對 RA 或 SLE 成人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
PK 和 PD。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Surovatamig (AZD0486)
劑型
243
劑量
1 mg/vial (2 mg/mL)
評估指標
• AE、AESI 及 SAE 的發生率與嚴重程度
• DLT 的發生
• 導致停用 surovatamig 的 AE/SAE
• 生命徵象、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和 ECG 出現具
臨床意義的變化。
• DLT 的發生
• 導致停用 surovatamig 的 AE/SAE
• 生命徵象、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和 ECG 出現具
臨床意義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必須為 18 歲 (或試驗執行所在地的法定同意年齡) 至 65
歲(包含 65 歲)之間。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所有參與者須知:接受多種治療的參與者如果想要中止某項治療,必須遵守納入條件 12 中的清除
期規定。停藥後視情況而定,參與者可繼續使用或改用納入條件 6(針對類風濕性關節炎參與者)
或納入條件 11(針對全身性紅斑狼瘡參與者)中列出的任何允許的藥物。
僅適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參與者:
2. 根據 2010 年 EULAR (歐洲抗風濕病聯盟)/ACR (美國風濕病學會)分類標準定義診
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
3.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 ≥1 種疾病特異性自體抗體呈陽性。
(a) RF(類風濕因子)
(b) ACPA(抗瓜胺酸蛋白抗體)
4. 中度或重度疾病活動度,定義為 ≥ 4 處壓痛關節且 ≥ 4 處腫脹關節(不包含遠端指間關節)
5. 在 csDMARD (傳統合成型疾病調節抗風濕藥物)治療失敗後(除非 csDMARD 治療有禁
忌症),接受 ≥2 種 b/tsDMARD(生物性/標靶合成型疾病調節抗風濕藥物)(作用機轉
不同)治療約 3 個月或更長時間後不耐受或反應不足。對於不耐受的情況,治療沒有最短療
程限制。
6. 參與不要求標準照護背景治療,但允許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以下治療(單獨或併用):
(a) 口服類固醇 prednisone (或同等藥物)。劑量必須穩定,且每日 ≤ 10 毫克,並在第 1
天前至少持續 ≥ 2 週。
(b) 口服瘧疾預防藥物(例如 hydroxychloroquine 羥氯奎寧,每天 ≤ 400 毫克)。劑量必須
穩定,並在第 1 天前至少持續 ≥4 週。
(c) 在第 1 天之前,接受下列其中一種 csDMARD 治療 ≥ 3 個月,且劑量穩定 ≥ 4 週。
(i) Methotrexate 每週 ≤ 25 毫克,且在第 1 天前 8 週內給藥途徑不變
(ii) Sulfasalazine 每天 ≤ 3 克
(iii) Leflunomide 每天 ≤ 20 毫克
僅適用於全身性紅斑狼瘡參與者:
7. 根據 2019 年 EULAR/ACR 分類標準定義診斷為全身性紅斑狼瘡
8.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 ≥1 種疾病特異性自體抗體呈陽性。若篩選時自體抗體檢測結果
為陰性,則可使用有記錄的檢測結果。
(a) ANA(抗核抗體)免疫螢光測定(滴度 ≥ 1:80)
(b) Anti-dsDNA(抗雙鏈脫氧核糖核酸)抗體
(c) Anti-Sm(抗 Sm)抗體。
9. 中度或重度疾病活動度,定義為臨床 SLEDAI-2K(系統性紅斑狼瘡疾病活動指數 2000)> 4
10. ≥ 3 種標準照護(包含:皮質類固醇、瘧疾預防藥物、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leflunomide、黴酚酸或其衍生物、cyclophosphamide、
belimumab、anifrolumab 或 B 細胞清除單抗體)治療約 3 個月或更長時間後不耐受或反應
不足。對於不耐受的情況,治療沒有最短療程限制。
(a) 美國特定條件:在 3 種或以上導致不耐受或反應不足的標準照護藥物中,至少有一種
必須是生物性標準照護藥物或 cyclophosphamide。
11. 參與不要求標準照護背景治療,但允許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以下治療(單獨或併用):
(a) 口服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劑量必須穩定且在第 1 天之前保持每天 ≤ 20 毫克
≥ 2 週。
(b) 口服瘧疾預防藥物(例如 hydroxychloroquine 每天 ≤ 400 毫克)。在第 1 天之前,
劑量必須穩定 ≥ 4 週。
(c) 在第 1 天之前,接受下列其中一種免疫抑制治療 ≥ 3 個月,且劑量穩定 ≥ 4 週。
(i) Methotrexate 每週 ≤ 25 毫克,且在第 1 天前 8 週內給藥途徑不變
(ii) 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等效藥物每天 ≤ 2 克(在第 1 天之前的 3 個月內劑量必
須保持每天 ≤ 2 克)
(iii) Azathioprine 每天 ≤ 200 毫克
(iv) Leflunomide 每天 ≤ 20 毫克
(v) Tacrolimus 每天每公斤 ≤ 0.1 毫克,最大劑量為每天 5 毫克
(vi) Cyclosporin 每天每公斤 ≤ 3 毫克,最大劑量為每天 200 毫克
12. 如果參與者在第 1 天之前停止免疫抑制治療,則必須遵守以下清除期要求:
(a) 第 1 天前 4 週
(i) 關節內、肌肉內或靜脈注射皮質類固醇
(ii) Anakinra
(iii) Azathioprine
(iv) Cyclosporin
(v) Etanercept
(vi) Infliximab
(vii) JAK、布魯頓酪胺酸激酶或酪胺酸激酶 2 抑制劑,包含 baricitinib、tofacitinib、
upadacitinib、filgotinib、ibrutinib 或 fenebrutinib
(viii) Methotrexate
(ix) Sarilumab
(x) Sulfasalazine
(xi) Tacrolimus
(b) 第一天前 8 週
(i) Adalimumab
(ii) Atacicept
(iii) Golimumab
(iv) Certolizumab pegol
(v) Tocilizumab
(vi) Anifrolumab
(vii) Belimumab
(c) 第 1 天前 3 個月
(i) Abatacept
(ii) B 細胞清除療法,包含靶向 CD19 或 CD20 的單株抗體(包括但不限於
ocrelizumab、ofatumumab、obinutuzumab 或 rituximab)
(iii) Gold
(iv)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或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
(v) Leflunomide
(vi) Lenalidomide
(vii) 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等效藥物
(viii) Penicillamine
(ix) Sirolimus
(x) Thalidomide
(d) 第 1 天前 6 個月
(i) Cyclophosphamide
性別與避孕/阻隔措施要求
13. 出生時指定為男性和/或女性的參與者,包含所有性別認同。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參與臨床試驗相關避孕方法的法規。請參考具生育能
力女性 (WOCBP) 和高效避孕方法的定義。
(a) 男性參與者:
必須同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 (即 5 個半衰期加 2
週)內,在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接觸時使用屏障避孕法 (即保險套)。 男性
參與者不得在此期間捐贈或儲存精子。
(b) 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性伴侶:
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藥後 90 天(即 5 個半衰期加 2 週)內,男性試驗
參與者的性伴侶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
(c) 具生育能力女性:
所有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藥後 90 天(即
5 個半衰期加 2 週)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通常是保險套)。在此之後停止避孕應
該與負責的醫師討論。
女性保險套和男性保險套不應同時使用。
驗孕: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每次給藥回診
的給藥前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受試者同意
14.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5. 在進入試驗之前,按照機構指引接種所需的疫苗(例如,流感疫苗、肺炎球菌疫苗和嚴重
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疫苗)。
16. 篩選時血中 B 細胞 ≥ 50 個細胞/微升。
17. 篩選時免疫球蛋白 (IgG) 數量 ≥ 6 克/公升。
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必須為 18 歲 (或試驗執行所在地的法定同意年齡) 至 65
歲(包含 65 歲)之間。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所有參與者須知:接受多種治療的參與者如果想要中止某項治療,必須遵守納入條件 12 中的清除
期規定。停藥後視情況而定,參與者可繼續使用或改用納入條件 6(針對類風濕性關節炎參與者)
或納入條件 11(針對全身性紅斑狼瘡參與者)中列出的任何允許的藥物。
僅適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參與者:
2. 根據 2010 年 EULAR (歐洲抗風濕病聯盟)/ACR (美國風濕病學會)分類標準定義診
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
3.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 ≥1 種疾病特異性自體抗體呈陽性。
(a) RF(類風濕因子)
(b) ACPA(抗瓜胺酸蛋白抗體)
4. 中度或重度疾病活動度,定義為 ≥ 4 處壓痛關節且 ≥ 4 處腫脹關節(不包含遠端指間關節)
5. 在 csDMARD (傳統合成型疾病調節抗風濕藥物)治療失敗後(除非 csDMARD 治療有禁
忌症),接受 ≥2 種 b/tsDMARD(生物性/標靶合成型疾病調節抗風濕藥物)(作用機轉
不同)治療約 3 個月或更長時間後不耐受或反應不足。對於不耐受的情況,治療沒有最短療
程限制。
6. 參與不要求標準照護背景治療,但允許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以下治療(單獨或併用):
(a) 口服類固醇 prednisone (或同等藥物)。劑量必須穩定,且每日 ≤ 10 毫克,並在第 1
天前至少持續 ≥ 2 週。
(b) 口服瘧疾預防藥物(例如 hydroxychloroquine 羥氯奎寧,每天 ≤ 400 毫克)。劑量必須
穩定,並在第 1 天前至少持續 ≥4 週。
(c) 在第 1 天之前,接受下列其中一種 csDMARD 治療 ≥ 3 個月,且劑量穩定 ≥ 4 週。
(i) Methotrexate 每週 ≤ 25 毫克,且在第 1 天前 8 週內給藥途徑不變
(ii) Sulfasalazine 每天 ≤ 3 克
(iii) Leflunomide 每天 ≤ 20 毫克
僅適用於全身性紅斑狼瘡參與者:
7. 根據 2019 年 EULAR/ACR 分類標準定義診斷為全身性紅斑狼瘡
8.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 ≥1 種疾病特異性自體抗體呈陽性。若篩選時自體抗體檢測結果
為陰性,則可使用有記錄的檢測結果。
(a) ANA(抗核抗體)免疫螢光測定(滴度 ≥ 1:80)
(b) Anti-dsDNA(抗雙鏈脫氧核糖核酸)抗體
(c) Anti-Sm(抗 Sm)抗體。
9. 中度或重度疾病活動度,定義為臨床 SLEDAI-2K(系統性紅斑狼瘡疾病活動指數 2000)> 4
10. ≥ 3 種標準照護(包含:皮質類固醇、瘧疾預防藥物、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leflunomide、黴酚酸或其衍生物、cyclophosphamide、
belimumab、anifrolumab 或 B 細胞清除單抗體)治療約 3 個月或更長時間後不耐受或反應
不足。對於不耐受的情況,治療沒有最短療程限制。
(a) 美國特定條件:在 3 種或以上導致不耐受或反應不足的標準照護藥物中,至少有一種
必須是生物性標準照護藥物或 cyclophosphamide。
11. 參與不要求標準照護背景治療,但允許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以下治療(單獨或併用):
(a) 口服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劑量必須穩定且在第 1 天之前保持每天 ≤ 20 毫克
≥ 2 週。
(b) 口服瘧疾預防藥物(例如 hydroxychloroquine 每天 ≤ 400 毫克)。在第 1 天之前,
劑量必須穩定 ≥ 4 週。
(c) 在第 1 天之前,接受下列其中一種免疫抑制治療 ≥ 3 個月,且劑量穩定 ≥ 4 週。
(i) Methotrexate 每週 ≤ 25 毫克,且在第 1 天前 8 週內給藥途徑不變
(ii) 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等效藥物每天 ≤ 2 克(在第 1 天之前的 3 個月內劑量必
須保持每天 ≤ 2 克)
(iii) Azathioprine 每天 ≤ 200 毫克
(iv) Leflunomide 每天 ≤ 20 毫克
(v) Tacrolimus 每天每公斤 ≤ 0.1 毫克,最大劑量為每天 5 毫克
(vi) Cyclosporin 每天每公斤 ≤ 3 毫克,最大劑量為每天 200 毫克
12. 如果參與者在第 1 天之前停止免疫抑制治療,則必須遵守以下清除期要求:
(a) 第 1 天前 4 週
(i) 關節內、肌肉內或靜脈注射皮質類固醇
(ii) Anakinra
(iii) Azathioprine
(iv) Cyclosporin
(v) Etanercept
(vi) Infliximab
(vii) JAK、布魯頓酪胺酸激酶或酪胺酸激酶 2 抑制劑,包含 baricitinib、tofacitinib、
upadacitinib、filgotinib、ibrutinib 或 fenebrutinib
(viii) Methotrexate
(ix) Sarilumab
(x) Sulfasalazine
(xi) Tacrolimus
(b) 第一天前 8 週
(i) Adalimumab
(ii) Atacicept
(iii) Golimumab
(iv) Certolizumab pegol
(v) Tocilizumab
(vi) Anifrolumab
(vii) Belimumab
(c) 第 1 天前 3 個月
(i) Abatacept
(ii) B 細胞清除療法,包含靶向 CD19 或 CD20 的單株抗體(包括但不限於
ocrelizumab、ofatumumab、obinutuzumab 或 rituximab)
(iii) Gold
(iv)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或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
(v) Leflunomide
(vi) Lenalidomide
(vii) 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等效藥物
(viii) Penicillamine
(ix) Sirolimus
(x) Thalidomide
(d) 第 1 天前 6 個月
(i) Cyclophosphamide
性別與避孕/阻隔措施要求
13. 出生時指定為男性和/或女性的參與者,包含所有性別認同。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參與臨床試驗相關避孕方法的法規。請參考具生育能
力女性 (WOCBP) 和高效避孕方法的定義。
(a) 男性參與者:
必須同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 (即 5 個半衰期加 2
週)內,在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接觸時使用屏障避孕法 (即保險套)。 男性
參與者不得在此期間捐贈或儲存精子。
(b) 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性伴侶:
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藥後 90 天(即 5 個半衰期加 2 週)內,男性試驗
參與者的性伴侶使用一種高效避孕方法。
(c) 具生育能力女性:
所有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藥後 90 天(即
5 個半衰期加 2 週)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通常是保險套)。在此之後停止避孕應
該與負責的醫師討論。
女性保險套和男性保險套不應同時使用。
驗孕: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每次給藥回診
的給藥前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受試者同意
14.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5. 在進入試驗之前,按照機構指引接種所需的疫苗(例如,流感疫苗、肺炎球菌疫苗和嚴重
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疫苗)。
16. 篩選時血中 B 細胞 ≥ 50 個細胞/微升。
17. 篩選時免疫球蛋白 (IgG) 數量 ≥ 6 克/公升。
主要排除條件
1. 試驗過程中出現任何疾病併發症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危及生命或器官或需要進行試驗計畫書
中不允許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a) 活動性嚴重全身性紅斑狼瘡所致腎臟疾病。
(b) 嚴重的肺部或心臟受累。
(c)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 年內曾患有或目前診斷為災難性或嚴重抗磷脂症候群 (APS)
(例如,診斷為動脈或中樞/肺靜脈血栓)。具有臨床明顯的 APS 但經抗凝血劑或阿
斯匹靈治療至少 12 週後得到充分控制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
(d) 快速進展和/或重度間質性肺病 (ILD) 或需要氧氣補充/治療(任何類型)的 ILD。
(e) Felty 氏症候群
2. 噬血球性淋巴組織球增多症 (HLH)/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 (MAS) 病史。
僅適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參與者:
3. 幼年型特發性關節炎或 16 歲前確診特發性關節炎。
4. 中軸型脊椎關節炎或任何其他與發炎性關節炎相關的疾病
僅適用於全身性紅斑狼瘡參與者:
5. 活動性、嚴重或不穩定的神經精神全身性紅斑狼瘡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無菌性腦膜炎;腦血
管炎;脊髓病;脫髓鞘症候群 (上行性、橫行性、急性發炎性脫髓鞘性多發神經根病
變) ;急性錯亂狀態;意識水平受損;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癲癇
持續狀態;腦性共濟失調;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與病史相關的排除條件
6. 其他活動性或既往有記錄的嚴重、 複雜、 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此排除條件的例外情況包
含:
(a) 白斑或脫髮
(b) 甲狀腺功能低下症在荷爾蒙替代療法下病情穩定
(c) 使用胰島素控制的第一型糖尿病
(d) 所有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e) 僅透過飲食控制的乳糜瀉
(f) 修格蘭氏症候群
7. 顯著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合併症 (例如,巴金森氏症、中風、中樞神經系統血管炎、嚴重
腦損傷、失智、神經退化性疾病、小腦疾病、癲癇/癲癇發作疾病、進行性多灶性白質腦病
變、嚴重未控制的精神疾病、精神病、自體免疫疾病累及 CNS)。
8. 癌症病史:(a) 患有基底細胞癌、皮膚局部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參與者有資格參加試驗,前
提是根治性治療在篩選前至少 12 個月完成。
(b) 目前或既往診斷患有 (a) 中所述之外的任何惡性腫瘤的參與者應被排除在外。
9. 近期(6 個月內)或目前診斷為具臨床意義的持續性心血管疾病(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
心絞痛、心肌病變、瓣膜疾病、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控制心率 (HR) < 100 bpm 的心室顫動
可以納入] 或充血性心臟衰竭) 。
10. 長 QT 間期症候群家族史。
11. 慢性嚴重呼吸系統疾病史(例如,嚴重或控制不佳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 。
1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13.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脾臟切除或任何使參與者易受感染的潛在疾病史。
與感染相關的排除條件:
14. 篩選時任何臨床懷疑或確診的活動性感染。
15. 三年內發生符合嚴重不良事件 (SAE) 標準的條件性感染。
16. 具臨床意義的慢性感染(如骨髓炎、支氣管擴張),且治療完成時間距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不
足 2 個月(慢性指甲感染除外,其不屬於排除情形)
17. 任何需要住院治療或使用靜脈注射抗感染藥物治療的感染 , 且治療完成時間距簽署受試者
同意書不足 4 週。
18.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2 週內發生任何需要口服抗感染藥物的感染。
19. 需要住院治療或靜脈注射抗生素的復發感染史 (例如,在過去 52 週內發生 3 次或以上同
類型感染,包含全身性真菌感染)。
20. 目前或既往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B) 的參與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將被排
除在試驗之外:
(a) 篩選前或篩選期間出現活動性 TB 的徵象或症狀。
(b) 病史或既往身體檢查顯示可能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c) 在篩選期間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週內進行的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 (CT) 掃
描顯示活動性 TB 或既往 TB 感染徵象。
(d) 與活動性 TB 患者有家庭接觸。
(e) 篩選回診前有潛伏性 TB 病史。
(f) 參與者在篩選回診時必須接受 TB 篩選檢查(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並由中
央實驗室確認。出現以下任何一種結果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i) 結果呈陽性。
(ii) 結果不確定。檢測可以重複一次,最快要等到 2 個月後。如果復測結果不確定,
則判定該參與者篩選檢查失敗。
21.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參與者(篩選時經中央實驗室確認)
22. 經臨床評估患有活動性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EBV)或巨細胞病毒(CMV)的參與者。
23. 參與者有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的證據 ,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在篩選回診時檢測)。
24. 參與者有慢性或活動性 C 型肝炎的證據,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a)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呈陽性或可檢測到
(b) 篩選時 HCV 抗體呈陽性(完成 HCV 治癒性抗病毒治療 >12 週後 HCV RNA 檢測
結果呈陰性,或若未接受治療 HCV 感染痊癒後間隔 12 週 HCV RNA 檢測結果持續
呈陰性者除外)。
25. 篩選時參與者 COVID-19 聚合酶鏈反應(PCR)檢測結果呈陽性。如果患者在篩選時或第 1
天檢測結果呈陽性,但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則可在 ≥ 2 週後重新進行檢測。如果這發生在篩
選時間範圍內,則無需重新篩選。
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排除條件
26. 曾接受過以下任何治療或介入:
(a) T 細胞結合劑 (TCEs)
(b) 骨髓移植
(c) 幹細胞移植
(d) 全身淋巴放射治療
(e) 嵌合抗原受體(CAR)T 細胞療法
(f) Alemtuzumab
27.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最後 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另一項臨床試
驗並接受試驗介入。
28. 已知對研究用藥品(IMP)製劑中任何成分有過敏或反應史的參與者。
29.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 1 年內接種卡介苗。
30. 在接受試驗藥品前 4 週內接種過任何其他疫苗。試驗委託者建議試驗主持人確保所有參與
者在進入試驗前按照機構指引接種所需的疫苗(例如,流感疫苗、肺炎球菌疫苗和 SARSCoV-2 疫苗)。
篩選調查或評估相關的排除條件
31. 在篩選回診和/或第 1 天仰臥或靜坐休息 10 分鐘後(根據生命徵象評估)出現以下清單中
定義的任何異常生命徵象。 結果超出範圍的檢測可在每次回診和篩選時由試驗主持人酌情
重複一次;血壓 (BP) 高於以下清單中定義數值的參與者在確定高血壓治療後可進行重新
篩選。
(a) 收縮壓 < 95 mmHg 或 > 160 mmHg*
(b) 舒張壓 < 50 mmHg 或 > 95 mmHg
(c) 脈搏率 < 45 次/分鐘 或 > 100 次/分鐘。
*血壓藥物治療應根據國家指引和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進行優化。
32. 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何情況。(註:異常的篩選實驗室檢測結果可在單獨檢體上重複檢測一
次,之後才判定參與者篩選檢查失敗):
(a)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0 × 正常值上限 (ULN)。
(b) 丙胺酸轉胺酶 (ALT) >2.0 × ULN。
(c) 總膽紅素大於正常上限值(ULN)(除非是由於吉伯特氏症候群,在這種情況下,若膽紅
素 > 1.5 x ULN 則排除)
(d) 估算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45 毫升/分鐘
(e) 嗜中性球計數 < 1500/微升(或者 < 1.5 × 109/升)
(f) 血小板計數 < 75,000/微升(或者 < 75 × 109/升)
(g) 血紅素 < 8 克/分升(或者 < 80 克/升),或者如果與參與者的全身性紅斑狼瘡相
關,例如活動性溶血性貧血,則 < 7 克/分升(或者 < 70 克/升)
(h) 尿液蛋白質/肌酸酐比值 > 1.5 mg/(或者 > 169.5 毫克/毫摩爾)
33. 胸部 X 光片 (在篩選期間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週內取得)或胸部 CT 掃描 (在簽
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週內取得),符合以下任一情況:
(a) 目前有活動性感染(如肺炎)的證據
(b) 惡性腫瘤的證據
(c) 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除非是由類風濕性關節炎或全身性紅斑狼瘡引起,且不符合
排除條件 1)。
34. 試驗主持人認為使得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心電圖 (ECG) 檢查結果,包括但不限於 PR
間期延長 > 220 毫秒,完全性束支傳導阻滯 (BBB) 或不完全性 BBB 伴隨 QRS ≥ 120 毫
秒。QTcF 間期延長 > 450 毫秒 。 陣發性或永久性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 且未接
受心律調節器治療。
一般排除條件:
3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單位人員)。
36. 目前有酒精、藥品或化學品濫用問題,篩選時藥品濫用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使用標準照護
藥物可以解釋,或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 1 年內有此類濫用史。
37.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因此不應參與試驗。
38. 僅適用於女性 - 目前懷孕(經妊娠檢測確認為陽性)、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母乳哺餵
中。
39. 參與另一試驗群組治療的參與者。
40. 已知對 surovatamig(包含製劑中的賦形劑)或其他試驗藥品過敏的參與者。已知對
surovatamig(包含製劑中的賦形劑)或其他試驗藥品過敏的參與者。已知對 surovatamig
(包含製劑中的賦形劑)或其他試驗藥品過敏的參與者。
中不允許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a) 活動性嚴重全身性紅斑狼瘡所致腎臟疾病。
(b) 嚴重的肺部或心臟受累。
(c)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 年內曾患有或目前診斷為災難性或嚴重抗磷脂症候群 (APS)
(例如,診斷為動脈或中樞/肺靜脈血栓)。具有臨床明顯的 APS 但經抗凝血劑或阿
斯匹靈治療至少 12 週後得到充分控制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
(d) 快速進展和/或重度間質性肺病 (ILD) 或需要氧氣補充/治療(任何類型)的 ILD。
(e) Felty 氏症候群
2. 噬血球性淋巴組織球增多症 (HLH)/巨噬細胞活化症候群 (MAS) 病史。
僅適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參與者:
3. 幼年型特發性關節炎或 16 歲前確診特發性關節炎。
4. 中軸型脊椎關節炎或任何其他與發炎性關節炎相關的疾病
僅適用於全身性紅斑狼瘡參與者:
5. 活動性、嚴重或不穩定的神經精神全身性紅斑狼瘡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無菌性腦膜炎;腦血
管炎;脊髓病;脫髓鞘症候群 (上行性、橫行性、急性發炎性脫髓鞘性多發神經根病
變) ;急性錯亂狀態;意識水平受損;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癲癇
持續狀態;腦性共濟失調;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與病史相關的排除條件
6. 其他活動性或既往有記錄的嚴重、 複雜、 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此排除條件的例外情況包
含:
(a) 白斑或脫髮
(b) 甲狀腺功能低下症在荷爾蒙替代療法下病情穩定
(c) 使用胰島素控制的第一型糖尿病
(d) 所有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e) 僅透過飲食控制的乳糜瀉
(f) 修格蘭氏症候群
7. 顯著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合併症 (例如,巴金森氏症、中風、中樞神經系統血管炎、嚴重
腦損傷、失智、神經退化性疾病、小腦疾病、癲癇/癲癇發作疾病、進行性多灶性白質腦病
變、嚴重未控制的精神疾病、精神病、自體免疫疾病累及 CNS)。
8. 癌症病史:(a) 患有基底細胞癌、皮膚局部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參與者有資格參加試驗,前
提是根治性治療在篩選前至少 12 個月完成。
(b) 目前或既往診斷患有 (a) 中所述之外的任何惡性腫瘤的參與者應被排除在外。
9. 近期(6 個月內)或目前診斷為具臨床意義的持續性心血管疾病(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
心絞痛、心肌病變、瓣膜疾病、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控制心率 (HR) < 100 bpm 的心室顫動
可以納入] 或充血性心臟衰竭) 。
10. 長 QT 間期症候群家族史。
11. 慢性嚴重呼吸系統疾病史(例如,嚴重或控制不佳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氣喘) 。
1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13.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脾臟切除或任何使參與者易受感染的潛在疾病史。
與感染相關的排除條件:
14. 篩選時任何臨床懷疑或確診的活動性感染。
15. 三年內發生符合嚴重不良事件 (SAE) 標準的條件性感染。
16. 具臨床意義的慢性感染(如骨髓炎、支氣管擴張),且治療完成時間距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不
足 2 個月(慢性指甲感染除外,其不屬於排除情形)
17. 任何需要住院治療或使用靜脈注射抗感染藥物治療的感染 , 且治療完成時間距簽署受試者
同意書不足 4 週。
18.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2 週內發生任何需要口服抗感染藥物的感染。
19. 需要住院治療或靜脈注射抗生素的復發感染史 (例如,在過去 52 週內發生 3 次或以上同
類型感染,包含全身性真菌感染)。
20. 目前或既往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B) 的參與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將被排
除在試驗之外:
(a) 篩選前或篩選期間出現活動性 TB 的徵象或症狀。
(b) 病史或既往身體檢查顯示可能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c) 在篩選期間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週內進行的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 (CT) 掃
描顯示活動性 TB 或既往 TB 感染徵象。
(d) 與活動性 TB 患者有家庭接觸。
(e) 篩選回診前有潛伏性 TB 病史。
(f) 參與者在篩選回診時必須接受 TB 篩選檢查(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並由中
央實驗室確認。出現以下任何一種結果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i) 結果呈陽性。
(ii) 結果不確定。檢測可以重複一次,最快要等到 2 個月後。如果復測結果不確定,
則判定該參與者篩選檢查失敗。
21.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參與者(篩選時經中央實驗室確認)
22. 經臨床評估患有活動性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EBV)或巨細胞病毒(CMV)的參與者。
23. 參與者有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的證據 ,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在篩選回診時檢測)。
24. 參與者有慢性或活動性 C 型肝炎的證據,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a)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呈陽性或可檢測到
(b) 篩選時 HCV 抗體呈陽性(完成 HCV 治癒性抗病毒治療 >12 週後 HCV RNA 檢測
結果呈陰性,或若未接受治療 HCV 感染痊癒後間隔 12 週 HCV RNA 檢測結果持續
呈陰性者除外)。
25. 篩選時參與者 COVID-19 聚合酶鏈反應(PCR)檢測結果呈陽性。如果患者在篩選時或第 1
天檢測結果呈陽性,但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則可在 ≥ 2 週後重新進行檢測。如果這發生在篩
選時間範圍內,則無需重新篩選。
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排除條件
26. 曾接受過以下任何治療或介入:
(a) T 細胞結合劑 (TCEs)
(b) 骨髓移植
(c) 幹細胞移植
(d) 全身淋巴放射治療
(e) 嵌合抗原受體(CAR)T 細胞療法
(f) Alemtuzumab
27.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最後 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另一項臨床試
驗並接受試驗介入。
28. 已知對研究用藥品(IMP)製劑中任何成分有過敏或反應史的參與者。
29.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 1 年內接種卡介苗。
30. 在接受試驗藥品前 4 週內接種過任何其他疫苗。試驗委託者建議試驗主持人確保所有參與
者在進入試驗前按照機構指引接種所需的疫苗(例如,流感疫苗、肺炎球菌疫苗和 SARSCoV-2 疫苗)。
篩選調查或評估相關的排除條件
31. 在篩選回診和/或第 1 天仰臥或靜坐休息 10 分鐘後(根據生命徵象評估)出現以下清單中
定義的任何異常生命徵象。 結果超出範圍的檢測可在每次回診和篩選時由試驗主持人酌情
重複一次;血壓 (BP) 高於以下清單中定義數值的參與者在確定高血壓治療後可進行重新
篩選。
(a) 收縮壓 < 95 mmHg 或 > 160 mmHg*
(b) 舒張壓 < 50 mmHg 或 > 95 mmHg
(c) 脈搏率 < 45 次/分鐘 或 > 100 次/分鐘。
*血壓藥物治療應根據國家指引和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進行優化。
32. 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何情況。(註:異常的篩選實驗室檢測結果可在單獨檢體上重複檢測一
次,之後才判定參與者篩選檢查失敗):
(a)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0 × 正常值上限 (ULN)。
(b) 丙胺酸轉胺酶 (ALT) >2.0 × ULN。
(c) 總膽紅素大於正常上限值(ULN)(除非是由於吉伯特氏症候群,在這種情況下,若膽紅
素 > 1.5 x ULN 則排除)
(d) 估算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45 毫升/分鐘
(e) 嗜中性球計數 < 1500/微升(或者 < 1.5 × 109/升)
(f) 血小板計數 < 75,000/微升(或者 < 75 × 109/升)
(g) 血紅素 < 8 克/分升(或者 < 80 克/升),或者如果與參與者的全身性紅斑狼瘡相
關,例如活動性溶血性貧血,則 < 7 克/分升(或者 < 70 克/升)
(h) 尿液蛋白質/肌酸酐比值 > 1.5 mg/(或者 > 169.5 毫克/毫摩爾)
33. 胸部 X 光片 (在篩選期間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週內取得)或胸部 CT 掃描 (在簽
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週內取得),符合以下任一情況:
(a) 目前有活動性感染(如肺炎)的證據
(b) 惡性腫瘤的證據
(c) 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除非是由類風濕性關節炎或全身性紅斑狼瘡引起,且不符合
排除條件 1)。
34. 試驗主持人認為使得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心電圖 (ECG) 檢查結果,包括但不限於 PR
間期延長 > 220 毫秒,完全性束支傳導阻滯 (BBB) 或不完全性 BBB 伴隨 QRS ≥ 120 毫
秒。QTcF 間期延長 > 450 毫秒 。 陣發性或永久性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 且未接
受心律調節器治療。
一般排除條件:
3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單位人員)。
36. 目前有酒精、藥品或化學品濫用問題,篩選時藥品濫用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使用標準照護
藥物可以解釋,或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 1 年內有此類濫用史。
37.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因此不應參與試驗。
38. 僅適用於女性 - 目前懷孕(經妊娠檢測確認為陽性)、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母乳哺餵
中。
39. 參與另一試驗群組治療的參與者。
40. 已知對 surovatamig(包含製劑中的賦形劑)或其他試驗藥品過敏的參與者。已知對
surovatamig(包含製劑中的賦形劑)或其他試驗藥品過敏的參與者。已知對 surovatamig
(包含製劑中的賦形劑)或其他試驗藥品過敏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