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PL-101-01 (SPARTA)
試驗執行中
2020-04-01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針對APL-101用於患有c-Met外顯子14跳躍突變之非小細胞肺癌及c-Met調節異常的晚期實質固態瘤的患者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初步療效的第1/2期多中心研究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紳詠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c-Met 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之非小細胞肺癌及 c-Met 調節異常的晚期實質固態瘤
試驗目的
第 1 期(已完成)
試驗第 1 期目的為:
•評估整體安全性及耐受性
•決定劑量限制毒性(DLT)
•確認 RP2D
•測量口服APL-101的藥動學(PK)參數
•在 MET 調節異常的晚期惡性腫瘤和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受試者中取得初步療效
第 2 期試驗之主要目的
評估 APL-101 作為單一療法治療以下疾病之療效:
•伴隨(間質-上皮轉型)MET Exon 14 跳躍突變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
•伴隨 MET 擴增之 NSCLC
•伴隨 MET 擴增相關之泛癌症(實質固態瘤)患者
•伴隨 MET 融合相關之泛癌症(實質固態瘤)患者
•伴隨 MET 變異的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
•伴隨野生型 MET 且 HGF 和 MET 過量表達之泛癌症(實質固態瘤)
評估 APL-101 作為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抑制劑的附加療法用於治療以下疾病之療效:
•伴隨 EGFR 活化突變的 NSCLC,且在使用第一線 EGFR 抑制劑 (EGFR-I) 的經記錄 CR 或 PR(≥12 週)後,MET 擴增和疾病惡化而發生的後天抗藥性
第2期試驗之次要目的
•評估 APL-101 作為單一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APL-101 作為 EGFR-I 附加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PK 評估
第1/2期試驗之探索性目的
•評估APL-101的潛在藥效學(PD)生物標記及其與PK特性之關聯性。
•評估相關生物標記的關聯性,包括MET蛋白表現、擴增及/或突變與臨床反應的關係。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新成分
劑型
116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試驗指標(第 2 期):
主要指標
• 根據獨立審查委員會 (IRC) 依據 RECIST v1.1標準、CNS腫瘤的RANO標準、或根據腫瘤類別的其他相關標準,而得的客觀反應率(ORR;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 部分反應 [PR])。
主要指標
• 根據獨立審查委員會 (IRC) 依據 RECIST v1.1標準、CNS腫瘤的RANO標準、或根據腫瘤類別的其他相關標準,而得的客觀反應率(ORR;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 部分反應 [PR])。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各納入條件:
1.能夠了解並且遵循試驗流程、了解試驗的風險,並且能在任何試驗特定流程開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年齡18歲(含)以上的男性和女性。
3.第1期試驗必須有組織學及/或細胞學確認之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固體惡性腫瘤,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不超過3線。
4.第2期試驗,共分成九 (9) 個組別:
4a. A-1組 (所有國家,芬蘭除外):Exon 14 NSCLC – 未曾有MET抑制劑治療經驗(1L)。
a.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有Exon 14跳躍突變,前瞻性的由中央實驗室所進行的次世代定序 (NGS) 檢測或經 FDA 核准的以次世代定序 (NGS) 為基礎的 MET 檢測來決定。
b.所有組織學,包括鱗狀細胞癌、腺癌、大細胞癌及肺肉瘤癌。
c.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未曾有治療經驗的第一線治療受試者。
e.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b. A-2組:Exon 14 NSCLC – 未曾接受MET 抑制劑治療
a.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 跳躍突變,前瞻性的由中央實驗室所進行的次世代定序 (NGS) 檢測或經 FDA 核准的以次世代定序(NGS)為基礎的 MET 檢測來決定。
b.所有組織學,包括鱗狀細胞癌、腺癌、大細胞癌及肺肉瘤癌。
c.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對標準療法無效或無法耐受的受試者,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不超過3線。
e.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c. B組:Exon 14 NSCLC – 曾接受MET 抑制劑治療 (已完成收案)
a.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 跳躍突變。
b.所有組織學,包括鱗狀細胞癌和腺癌、大細胞癌及肺肉瘤癌。
c.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不超過3線。
4d. C組:MET 擴增籃型腫瘤類型,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
a.前瞻性的由中央 NGS及 FISH 檢測來決定,伴隨 MET擴增的任何實質固態瘤類型,不論組織學為何,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 (例如 NSCLC、上消化道、大腸直腸和肝膽癌)。
b.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治療、或無可用或可行的治療方法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e. C-1組:MET 擴增與野生型 EGFR NSCLC
a.無論組織學為何的NSCLC,伴隨前瞻性的由中央實驗室NGS及 FISH檢測確認的MET擴增與野生型 EGFR。
b.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未曾接受治療或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f. C-2組:伴隨後天 MET 擴增 EGFR 陽性 NSCLC(APL-101 附加療法組)
a.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NSCLC,無論組織學如何,均伴隨 EGFR 活化突變,以及後天 MET 擴增作為對 EGFR-I 的抗藥性機轉,在前瞻性方面,經中央分子檢測確認。(EGFR-I 治療相關 MET 擴增標準請參見表 6)。
b.初次緩解後(至少 12 週的經記錄 PR ),對第一線 EGFR 抑制劑治療產生抗藥性。
c.依據 RECIST 評估的第一線 EGFR 抑制劑治療的疾病惡化放射學記錄。
d.目前正在接受 EGFR 抑制劑治療,並同意在試驗期間接受 APL-101 作為附加療法。
e.無間質性肺疾病 (ILD)/肺炎病史、≥3 級肝毒性或因 EGFR-I 療法導致 QT間期延長
f.未接受任何 MET 抑制劑(請參閱附錄 1)且無已知的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性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0/1248 突變
4g. D組:MET 融合腫瘤類型,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
a.任何實質固態瘤類型 (不論組織學為何,例如 NSCLC、上 消化道、大腸直腸和肝膽癌),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前瞻性的由中央 NGS 檢測來決定。
b.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治療、或無可用或可行的治療方法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h. E組:伴隨MET 變異的原發性 CNS 腫瘤
a.符合納入條件MET調節異常的原發性 CNS 腫瘤,定義為單一或同時發生的MET 融合,包括 PTPRZ1-MET (ZM) 融合、MET Exon 14 跳躍突變、或MET 擴增,前瞻性的由中央 NGS 檢測來決定。
b.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治療、或無可用或可行的治療方法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d. 在 C1D1 至少 2 週前神經學症狀已使用穩定/逐漸降低劑量之類固醇控制。
4i. F 組:伴隨野生型 MET 且HGF 和 MET 過量表達的籃型腫瘤類型
a.任何實質固態瘤類型(不論組織學為何,例如 NSCLC、上消化道、大腸直腸癌、肝膽癌或原發性 CNS 腫瘤),均伴隨野生型 MET,並在前瞻性方面,透過中央 NGS 檢測來決定 HGF 和 MET 過量表達。
b.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治療、或無可用或可行的治療方法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未超過 3 線以上。
c.未接受任何 MET 抑制劑(請參閱附錄 1)且無已知的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性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0/1248 突變
5.第2期中,需要提供檢體,例如留存或新鮮的腫瘤活檢檢體(如果安全可行),無論是來自原發部位還是轉移部位,或液態切片檢體(如果腫瘤組織不足或缺乏,且經試驗委託者核准),以便中央實驗室針對試驗納入進行前瞻性確認。(若受試者先前已由試驗委託者指定之中央實驗室或 FDA 核准且使用 NGS 進行之 MET 檢測確認分子狀態,可能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後免除)
6.可允許納入已治療或未治療的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CNS)實質病變或軟腦膜疾病。
7.前瞻性的由獨立審查委員會 (IRC) 依據相關標準(RECIST v1.1、CNS 腫瘤的 RANO 或每種腫瘤類型的其他相關標準),確認存在至少有1 個可測量病灶(在C1D1 的 28 天內完成掃描)作為目標病灶。
8.ECOG的體能狀態評分為0-1。對於患有原發性 CNS 腫瘤的受試者,KPS 分數 ≥ 70。
9.具有可接受的器官功能,為以下經篩選期間之實驗室資料證實:
a.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均≤ 2.5倍ULN。
b.血清總膽紅素 ≤ 1.5倍ULN。
c.有肝轉移的受試者:總膽紅素≤ 3.0倍ULN,AST/ ALT ≤ 5倍ULN。
d.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cells/mm3 (1.5 x 109/L)。
e.血小板計數≥ 100,000 cells/mm3 (100 x 109/L)。
f.血清肌酸酐濃度≤ 1.5 ULN或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60 mL/min。
g.血紅素≥ 9 g/dL。
10.對於之前接受過的所有抗癌治療,包括放射線治療、化療或標靶藥物(C2 組的 EGFR-I 除外)或荷爾蒙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必須已經過了30天或使用藥物的5個半衰期以上的時間,以較短時間為準,且任何毒性必須已緩解至符合所有其他的資格標準。非目標病灶的緩和性放療,應於 APL-101 給藥前 2 週內完成。
接受 Optune ® 療法的膠質母細胞瘤 (GBM)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標準則可納入:
•必須同意在 C1D1前至少 3 天和試驗期間停止 Optune ®。
•所有與使用 Optune ® 相關的AE都必須在 C1D1前至少 3 天緩解至 ≤ 1 級。
•在中止 Optune ® 後進行 MRI/CT 掃描。
11.篩選期具有合適的心臟功能(≤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II級)或心臟功能正常且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12.篩選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其血清妊娠檢測或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β-hCG)檢測必須為陰性,或已進行手術絕育,或已處於停經狀態。停經狀態的定義為以下任何一種:自然停經且距上次月經來潮超過1年,放射線治療或化療引發卵巢切除且距上次月經來潮超過1年,濾泡刺激素(FSH)的濃度於停經範圍內。
13.試驗期間和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7個月內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或 4 個月內 (男性),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且試驗中心必須記錄)使用有效避孕措施(例如,口服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或保險套和殺精劑併用之雙重阻隔措施)。
14.所有與化療、放射性治療或手術相關的不良事件皆已緩解至≤ 1級,脫髮除外。發生先前免疫腫瘤學 (IO) 療法或 EGFR 抑制劑治療之顯著併發症的受試者(在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例如肺炎/間質性肺病[ILD]、第3級以上的LFT異常或 QT 間期異常)將不符合參與資格。
15.APL-101首次給藥前4週內無計畫進行大型手術。
16.願意且能夠參加本試驗的所有必要評估及流程。
17.從 C1D1起的預期存活期(預期壽命)≥ 3 個月。
1.能夠了解並且遵循試驗流程、了解試驗的風險,並且能在任何試驗特定流程開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年齡18歲(含)以上的男性和女性。
3.第1期試驗必須有組織學及/或細胞學確認之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固體惡性腫瘤,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不超過3線。
4.第2期試驗,共分成九 (9) 個組別:
4a. A-1組 (所有國家,芬蘭除外):Exon 14 NSCLC – 未曾有MET抑制劑治療經驗(1L)。
a.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有Exon 14跳躍突變,前瞻性的由中央實驗室所進行的次世代定序 (NGS) 檢測或經 FDA 核准的以次世代定序 (NGS) 為基礎的 MET 檢測來決定。
b.所有組織學,包括鱗狀細胞癌、腺癌、大細胞癌及肺肉瘤癌。
c.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未曾有治療經驗的第一線治療受試者。
e.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b. A-2組:Exon 14 NSCLC – 未曾接受MET 抑制劑治療
a.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 跳躍突變,前瞻性的由中央實驗室所進行的次世代定序 (NGS) 檢測或經 FDA 核准的以次世代定序(NGS)為基礎的 MET 檢測來決定。
b.所有組織學,包括鱗狀細胞癌、腺癌、大細胞癌及肺肉瘤癌。
c.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對標準療法無效或無法耐受的受試者,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不超過3線。
e.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c. B組:Exon 14 NSCLC – 曾接受MET 抑制劑治療 (已完成收案)
a.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 跳躍突變。
b.所有組織學,包括鱗狀細胞癌和腺癌、大細胞癌及肺肉瘤癌。
c.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不超過3線。
4d. C組:MET 擴增籃型腫瘤類型,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
a.前瞻性的由中央 NGS及 FISH 檢測來決定,伴隨 MET擴增的任何實質固態瘤類型,不論組織學為何,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 (例如 NSCLC、上消化道、大腸直腸和肝膽癌)。
b.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治療、或無可用或可行的治療方法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e. C-1組:MET 擴增與野生型 EGFR NSCLC
a.無論組織學為何的NSCLC,伴隨前瞻性的由中央實驗室NGS及 FISH檢測確認的MET擴增與野生型 EGFR。
b.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未曾接受治療或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f. C-2組:伴隨後天 MET 擴增 EGFR 陽性 NSCLC(APL-101 附加療法組)
a.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NSCLC,無論組織學如何,均伴隨 EGFR 活化突變,以及後天 MET 擴增作為對 EGFR-I 的抗藥性機轉,在前瞻性方面,經中央分子檢測確認。(EGFR-I 治療相關 MET 擴增標準請參見表 6)。
b.初次緩解後(至少 12 週的經記錄 PR ),對第一線 EGFR 抑制劑治療產生抗藥性。
c.依據 RECIST 評估的第一線 EGFR 抑制劑治療的疾病惡化放射學記錄。
d.目前正在接受 EGFR 抑制劑治療,並同意在試驗期間接受 APL-101 作為附加療法。
e.無間質性肺疾病 (ILD)/肺炎病史、≥3 級肝毒性或因 EGFR-I 療法導致 QT間期延長
f.未接受任何 MET 抑制劑(請參閱附錄 1)且無已知的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性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0/1248 突變
4g. D組:MET 融合腫瘤類型,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
a.任何實質固態瘤類型 (不論組織學為何,例如 NSCLC、上 消化道、大腸直腸和肝膽癌),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前瞻性的由中央 NGS 檢測來決定。
b.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治療、或無可用或可行的治療方法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4h. E組:伴隨MET 變異的原發性 CNS 腫瘤
a.符合納入條件MET調節異常的原發性 CNS 腫瘤,定義為單一或同時發生的MET 融合,包括 PTPRZ1-MET (ZM) 融合、MET Exon 14 跳躍突變、或MET 擴增,前瞻性的由中央 NGS 檢測來決定。
b.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治療、或無可用或可行的治療方法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不曾使用過任何MET抑制劑(請參見附錄 1)且無已知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1248 突變。
d. 在 C1D1 至少 2 週前神經學症狀已使用穩定/逐漸降低劑量之類固醇控制。
4i. F 組:伴隨野生型 MET 且HGF 和 MET 過量表達的籃型腫瘤類型
a.任何實質固態瘤類型(不論組織學為何,例如 NSCLC、上消化道、大腸直腸癌、肝膽癌或原發性 CNS 腫瘤),均伴隨野生型 MET,並在前瞻性方面,透過中央 NGS 檢測來決定 HGF 和 MET 過量表達。
b.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治療、或無可用或可行的治療方法且先前接受過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腫瘤療法未超過 3 線以上。
c.未接受任何 MET 抑制劑(請參閱附錄 1)且無已知的 MET 激酶抑制劑抗藥性突變,包括但不限於 MET D1228/1246 和 Y1230/1248 突變
5.第2期中,需要提供檢體,例如留存或新鮮的腫瘤活檢檢體(如果安全可行),無論是來自原發部位還是轉移部位,或液態切片檢體(如果腫瘤組織不足或缺乏,且經試驗委託者核准),以便中央實驗室針對試驗納入進行前瞻性確認。(若受試者先前已由試驗委託者指定之中央實驗室或 FDA 核准且使用 NGS 進行之 MET 檢測確認分子狀態,可能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後免除)
6.可允許納入已治療或未治療的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CNS)實質病變或軟腦膜疾病。
7.前瞻性的由獨立審查委員會 (IRC) 依據相關標準(RECIST v1.1、CNS 腫瘤的 RANO 或每種腫瘤類型的其他相關標準),確認存在至少有1 個可測量病灶(在C1D1 的 28 天內完成掃描)作為目標病灶。
8.ECOG的體能狀態評分為0-1。對於患有原發性 CNS 腫瘤的受試者,KPS 分數 ≥ 70。
9.具有可接受的器官功能,為以下經篩選期間之實驗室資料證實:
a.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均≤ 2.5倍ULN。
b.血清總膽紅素 ≤ 1.5倍ULN。
c.有肝轉移的受試者:總膽紅素≤ 3.0倍ULN,AST/ ALT ≤ 5倍ULN。
d.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cells/mm3 (1.5 x 109/L)。
e.血小板計數≥ 100,000 cells/mm3 (100 x 109/L)。
f.血清肌酸酐濃度≤ 1.5 ULN或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60 mL/min。
g.血紅素≥ 9 g/dL。
10.對於之前接受過的所有抗癌治療,包括放射線治療、化療或標靶藥物(C2 組的 EGFR-I 除外)或荷爾蒙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必須已經過了30天或使用藥物的5個半衰期以上的時間,以較短時間為準,且任何毒性必須已緩解至符合所有其他的資格標準。非目標病灶的緩和性放療,應於 APL-101 給藥前 2 週內完成。
接受 Optune ® 療法的膠質母細胞瘤 (GBM)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標準則可納入:
•必須同意在 C1D1前至少 3 天和試驗期間停止 Optune ®。
•所有與使用 Optune ® 相關的AE都必須在 C1D1前至少 3 天緩解至 ≤ 1 級。
•在中止 Optune ® 後進行 MRI/CT 掃描。
11.篩選期具有合適的心臟功能(≤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II級)或心臟功能正常且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12.篩選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其血清妊娠檢測或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β-hCG)檢測必須為陰性,或已進行手術絕育,或已處於停經狀態。停經狀態的定義為以下任何一種:自然停經且距上次月經來潮超過1年,放射線治療或化療引發卵巢切除且距上次月經來潮超過1年,濾泡刺激素(FSH)的濃度於停經範圍內。
13.試驗期間和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7個月內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或 4 個月內 (男性),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且試驗中心必須記錄)使用有效避孕措施(例如,口服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或保險套和殺精劑併用之雙重阻隔措施)。
14.所有與化療、放射性治療或手術相關的不良事件皆已緩解至≤ 1級,脫髮除外。發生先前免疫腫瘤學 (IO) 療法或 EGFR 抑制劑治療之顯著併發症的受試者(在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例如肺炎/間質性肺病[ILD]、第3級以上的LFT異常或 QT 間期異常)將不符合參與資格。
15.APL-101首次給藥前4週內無計畫進行大型手術。
16.願意且能夠參加本試驗的所有必要評估及流程。
17.從 C1D1起的預期存活期(預期壽命)≥ 3 個月。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無法參與試驗:
1.對APL-101、藥品賦形劑,或試驗治療方案的其他成分過敏。
2.已知有EGFR (C組和 C-2 組中的 NSCLC 受試者除外)、ALK、ROS1、RET、NTRK、KRAS及BRAF可採取治療行動的突變/基因重組。
3.直至試驗治療終止期間,正在使用或欲使用任何其他試驗藥品 (包含草藥治療)。
4.活動性且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或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病程,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評估風險與利益後認為不適合參加試驗。不需篩選慢性病況。
5.危及生命的疾病、重大器官系統功能不全或有合併病症,或有其他理由,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可能危及受試者的安全或破壞試驗結果的完整性,或干擾APL-101的吸收或代謝。
6.在第1劑 APL-101前1年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需要治療的有症狀或不穩定心律不整、曾患有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篩選時以 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QT 間期 (QTcF) > 450 msec (根據3次測量的平均值),或同時接受已知有QT 間期延長之風險的藥物治療。慢性控制的心房顫動不予以排除。
7.曾有C型肝炎病毒 (HCV) 或B型肝炎病毒 (HBV) 血清檢測結果為陽性,為活動性感染且伴隨高病毒量無法積極以抗病毒藥物處理,以及臨床上不穩定或藥物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受試者 (CD4+ T細胞數目 ≥ 350 cells/μL,而且在第 1 劑APL-101前12 個月內未曾出現伺機性感染的無症狀受試者,可納入試驗。若病史不明,則篩選時應進行相關檢測以確認資格。
8.已知有重大精神疾病或其他病況,例如酒精或其他物質濫用,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有高度風險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接受治療或評估。
9.無法吞服整顆藥物。
10.胃腸道功能受損或可能顯著改變藥物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Crohn's)、潰瘍性結腸炎、活動性發炎腸道疾病、控制不佳的噁心、嘔吐、腹瀉或吸收不良症候群)。
11.正在授乳的婦女。
12.在 C1D1 前 3 年內曾有另一種惡性腫瘤病史。若認為已治癒或不太可能在 3 年內復發,則允許納入患有下列惡性腫瘤的受試者:
a.無黑色素瘤特徵的皮膚癌。
b.完成根治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c.視為淺表的膀胱腫瘤(例如非侵襲性 (T1a) 和原位癌 (T1s))、先前曾接受治療的甲狀腺乳頭狀癌、經手術或藥物治療且 3 年內復發機率極小的前列腺癌。
13.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不能或不願意停止接受被排除的藥物(已知有 QTc 風險的藥物以及已知的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誘導劑和/或強效抑制劑)至少5個半衰期的受試者。若該類藥物能安全地以其他藥物間交互作用風險較低的藥物替代,則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14.患有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感染的受試者。
15. 症狀性和/或神經學不穩定的 CNS 轉移、或需要增加類固醇劑量以控制 CNS 疾病者。可能允許在 C1D1 前至少 2 週已接受穩定類固醇劑量的受試者。
1.對APL-101、藥品賦形劑,或試驗治療方案的其他成分過敏。
2.已知有EGFR (C組和 C-2 組中的 NSCLC 受試者除外)、ALK、ROS1、RET、NTRK、KRAS及BRAF可採取治療行動的突變/基因重組。
3.直至試驗治療終止期間,正在使用或欲使用任何其他試驗藥品 (包含草藥治療)。
4.活動性且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或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病程,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評估風險與利益後認為不適合參加試驗。不需篩選慢性病況。
5.危及生命的疾病、重大器官系統功能不全或有合併病症,或有其他理由,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可能危及受試者的安全或破壞試驗結果的完整性,或干擾APL-101的吸收或代謝。
6.在第1劑 APL-101前1年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需要治療的有症狀或不穩定心律不整、曾患有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篩選時以 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QT 間期 (QTcF) > 450 msec (根據3次測量的平均值),或同時接受已知有QT 間期延長之風險的藥物治療。慢性控制的心房顫動不予以排除。
7.曾有C型肝炎病毒 (HCV) 或B型肝炎病毒 (HBV) 血清檢測結果為陽性,為活動性感染且伴隨高病毒量無法積極以抗病毒藥物處理,以及臨床上不穩定或藥物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受試者 (CD4+ T細胞數目 ≥ 350 cells/μL,而且在第 1 劑APL-101前12 個月內未曾出現伺機性感染的無症狀受試者,可納入試驗。若病史不明,則篩選時應進行相關檢測以確認資格。
8.已知有重大精神疾病或其他病況,例如酒精或其他物質濫用,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有高度風險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接受治療或評估。
9.無法吞服整顆藥物。
10.胃腸道功能受損或可能顯著改變藥物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Crohn's)、潰瘍性結腸炎、活動性發炎腸道疾病、控制不佳的噁心、嘔吐、腹瀉或吸收不良症候群)。
11.正在授乳的婦女。
12.在 C1D1 前 3 年內曾有另一種惡性腫瘤病史。若認為已治癒或不太可能在 3 年內復發,則允許納入患有下列惡性腫瘤的受試者:
a.無黑色素瘤特徵的皮膚癌。
b.完成根治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c.視為淺表的膀胱腫瘤(例如非侵襲性 (T1a) 和原位癌 (T1s))、先前曾接受治療的甲狀腺乳頭狀癌、經手術或藥物治療且 3 年內復發機率極小的前列腺癌。
13.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不能或不願意停止接受被排除的藥物(已知有 QTc 風險的藥物以及已知的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誘導劑和/或強效抑制劑)至少5個半衰期的受試者。若該類藥物能安全地以其他藥物間交互作用風險較低的藥物替代,則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14.患有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感染的受試者。
15. 症狀性和/或神經學不穩定的 CNS 轉移、或需要增加類固醇劑量以控制 CNS 疾病者。可能允許在 C1D1 前至少 2 週已接受穩定類固醇劑量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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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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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1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