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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HGS1006-C1121

2013-05-20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N08

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腎絲球疾患

ICD-9580.81

特定疾病引起之急性絲球腎炎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Belimumab搭配標準療法用於活躍期狼瘡腎炎成人受試者之療效與安全性,並與安慰劑搭配標準療法進行比較。(研究計畫書編號:HGS1006-C1121)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Human Genome Science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嘉夆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羅淑芬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文男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活躍期狼瘡腎炎

試驗目的

目標: • 評估belimumab併用標準照護對於罹患第III、IV或V類狼瘡腎炎(依據2003年國際腎臟醫學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Nephrology,ISN]/腎臟病理學會[Renal Pathology Society,RPS]標準分級)之成人受試者的療效。 • 評估belimumab併用標準照護對於罹患第III、IV或V類狼瘡腎炎(依據2003年ISN/RPS標準分級)之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並與安慰劑併用標準照護進行比較。

藥品名稱

Belimumab

主成份

belimumab

劑型

Lyophilis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For intravenous use.

劑量

400 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為:
• 第104週時之腎臟治療反應測定結果以次序反應(ordinal response)表示-完全腎臟治療反應、部分腎臟治療反應或無腎臟治療反應。
腎臟治療反應以尿沉積、蛋白尿以及腎功能變化判定。第104週的腎臟治療反應之定義為經由第104週重複測量確認的第100週治療反應。腎臟治療反應之定義如下:
• 完全腎臟治療反應:
計算出之腎絲球過濾率(GFR)與症狀復發前(pre-flare)相比時,數值降低量不超過10%,或在正常範圍內
以及
無活性尿沉積[< 5顆RBC/hpf與< 5顆WBC/hpf(或在實驗室參考範圍內)]並且無細胞圓柱體(無RBC或WBC圓柱體)
以及
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0.5
(注意:若受試者尿沉積與基準點GFR正常而僅出現蛋白尿(≥ 3.5 克/天),則尿蛋白:肌酸酐比值應< 0.5才符合主要指標。)
以及
未接受禁止(救援)治療(參閱第5.5及5.6節)。
• 部分腎臟治療反應:
估計或計算出之GFR與基準點數值相比時,降低不超過10%,或在正常範圍內
以及
由基準點起RBC數目/hpf減少≥ 50%或< 5顆RBC/hpf(或在中央實驗室之正常參考範圍內)並且無RBC柱體
以及
尿蛋白:肌酸酐比值降低≥ 50%,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 若基準點比值為≤ 3.0,則尿蛋白:肌酸酐比值應< 1.0

− 若基準點比值為> 3.0,則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3.0
以及
− 未接受禁止(救援)治療(參閱第5.5及5.6節)。
• 無腎臟治療反應:
未符合完全或部分腎臟治療反應之條件者。
重要次要指標:
• 第104週時出現完全腎臟治療反應。
• 第52週時之腎臟治療反應(完全、部分或無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滿 18 歲之男性或女性。
2. 根據美國風濕病學院 (ACR) 診斷標準,具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之臨床診斷。
3. 根據 2003 年國際腎臟病學會 (ISN/RPS) 標準,屬於活躍性、經切片證實為 III 級或 IV 級增生性紅斑性狼瘡腎炎[不包括 III 級(C)、IV-S 級(C)與 IV-G 級(C)],具有或不具有 V 級徵象或純粹 V 級膜性腎絲球腎炎;切片必須於基準點(第 0 天)前 6 個月內採集。若情況許可,將向受試者之腎臟切片檢體採集組織樣本,送往中央判讀實驗室,但該組織樣本不得於隨機分配前送出,且不得用於隨機分配作業。
4. 篩選時,依試驗中央實驗室檢驗結果顯示出明確的抗核抗體 (ANA) 陽性(根據 Hep-2 免疫螢光分析,定義為 ANA 效價 ≥ 1:80)及/或血清抗雙股 DNA 抗體陽性(根據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分析 (ELISA),定義為抗體濃度 ≥ 30 IU/mL)。
5. 篩選時,經病歷證實患有活躍性腎臟病,必須以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實施誘導治療,搭配靜脈輸注 (IV) 環磷醯胺 (cyclophosphamide,CYC),或以 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 或其他 mycophenolate 口服劑型。誘導治療必須於基準點診視(第 0 天)前 14 天內開始。活躍性腎臟病判定因子如下:
• 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1.0,且(於非經期與無生殖泌尿道感染的情況下)符合至少下列一項活躍性尿沉積定義:
− 於高倍鏡 (hpf) 下出現超過 5 個(或高於實驗室參考限值)紅血球 (RBC)。
− 於高倍鏡 (hpf) 下出現超過 5 個(或高於實驗室參考限值)白血球 (WBC)。
− 具有尿液(紅血球或白血球)圓柱體(cellular cast)。
• 無活躍性尿沉積之受試者若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可參與試驗:
− 基準點診視前 3 個月內經切片確認符合納入條件第 3 項。
− 蛋白尿≥ 3.5 克/天
6. 女性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可參與試驗:
目前沒有懷孕或哺乳;或
• 已不具生育能力(即切除子宮、停經(經期停止已達一年)、切除兩側卵巢、經病歷證實已結紮輸卵管,或接受其他永久絕育程序之女性);或
• 具有生育能力(擁有可發揮功能之卵巢,且並無造成絕育之輸卵管或子宮功能缺陷)。其中包括經量過少[即使嚴重者]、接近停經或甫過初潮之女性。以上女性必須於篩選時的血清驗孕中獲得陰性結果,並同意遵守下列任一事項:
− 自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6 週止,必須完全禁慾;或者
− 自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個月起,至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6 週止,持續正確使用下列任一種可接受之避孕方法:
◦ Levonorgestrel 或 etonogestrel 植入物
◦ 乙烯雌二醇/Etonogestrel 避孕環
◦ 黃體素注射劑
◦ 任何經臨床證明失敗率低於每年 1% 的子宮內避孕裝置 (IUD)。
◦ 口服避孕藥(結合療法或僅使用黃體素)。
◦ 雙重屏障法:具有殺精泡劑/凝膠/薄膜/乳膏/栓劑之保險套與閉塞帽(隔膜或子宮帽)。
◦ 皮膚避孕貼片。
◦ 女性受試者之男性伴侶已於該受試者參與試驗前絕育,並為該受試者之唯一性伴侶。
註:MMF 及其他 mycophenolate 之劑型會影響口服避孕藥之代謝,並影響其有效性。因此,使用口服避孕藥之女性應於使用 mycophenolate 後,另外採用一項避孕方法(例如:屏障法)。
7. 可瞭解試驗需求、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使用與公開研究相關健康資訊之同意書),並遵守試驗計畫書程序(包括必須之試驗診視)。
排除條件: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排除條件,不得參與此試驗:
1.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屬於先前以 CYC 與 MMF(或其他 mycophenolate 劑型)進行誘導治療失敗的受試者。若受試者接受兩種誘導治療後,只有其中一種失敗,且剛開始接受其他誘導治療而已(即MMF 治療失敗者改以 CYC 治療,或 CYC 治療失敗者改以 MMF 治療),將可參與此試驗。
2. 篩選診視前 6 個月內曾接受誘導治療。
3. 接受 CYC 治療,且依不良事件嚴重度分級表,誘導前白血球數量屬第三級或第四級之受試者。
4. 已知對預期使用之藥物產品(例如:CYC、MMF、azathioprine (AZA) 及皮質類固醇)或其成分過敏,或具有其禁忌症。
5. 具有注射顯影劑、人源或鼠源蛋白質或單株抗體之全身性過敏反應病史者。
6. 曾以 belimumab 進行治療。
7. 基準點(第 0 天)前 364 天內曾使用下列任何藥物:
- 氮芥子氣(nitrogen mustard)
- Chlorambucil
- Vincristine
- Procarbazine
- Etoposide
- Abatacept
- 曾接受任何 B 細胞標靶治療(例如:rituximab、其他抗 CD20 藥物、抗 CD22[epratuzumab]、抗 CD52[alemtuzumab]、BLyS 受體融合蛋白質 [BR3]、TACI-Fc 或 LY2127399[抗 BAFF])。
- 生物性試驗藥物(例如:abetimus sodium、抗 CD40L 抗體 [BG9588/IDEC-131])。試驗藥物係指所有於受試者所在國家未經核准上市,但將其用於治療之藥物。
8. 基準點(第 0 天)前 90 天內曾使用下列任何藥物:
- 抗 TNF 治療(例如:adalimumab、etanercept、infliximab)。
- 介白素-1 受體拮抗劑 (anakinra)。
- 靜脈輸注免疫球蛋白 (IVIG)。
- 血漿離析術。
9. 基準點(第 0 天)前 60 天內曾接受非生物性試驗藥物。
10. 基準點(第 0 天)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體疫苗。
11. 基準點(第 0 天)前 60 天內曾發生嚴重活躍性中樞神經 (CNS) 狼瘡(包括癲癇發作、精神病、器質性腦部症候群、腦血管意外 [CVA]、腦炎或中樞神經血管炎),且必須接受介入性治療。
12. 曾接受重大器官(例如:心、肺、腎、肝)或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或等待接受移植。
13. 基準點(第 0 天)前 364 天內曾接受透析。
14. 篩選診視時,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 30 mL/分(以簡化腎臟病控制飲食 [MDRD] 公式取得)。
15. 具有並非 SLE所引起之重大不穩定或控制不良急/慢性疾病(即心血管、肺、血液、胃腸、肝、腎、神經、惡性腫瘤或傳染性疾病)之臨床證據,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足以干擾試驗結果,或使受試者承受不必要之風險。
16. 受試者計畫接受手術,或具有任何其他(例如心肺)疾病、實驗室檢驗值異常或狀況(例如:靜脈通路不良),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參與此試驗。
17. 過去 5 年內具有惡性腫瘤病史,但若為經適當治療之(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則不在此限。
18. 曾患有下列必須接受處置之急性或慢性感染:
- 目前因慢性感染(例如:結核、肺囊蟲肺炎、巨細胞病毒、單純疱疹病毒、帶狀疱疹或非典型分枝桿菌)而接受控制治療。
- 基準點(第 0 天)前 60 天內曾因感染住院治療。
- 基準點(第 0 天)前 60 天內曾使用注射型(靜脈輸注 (IV) 或肌肉注射 (IM))抗生素(抗細菌藥物、抗病毒藥物、抗真菌藥物或抗寄生蟲藥物)。
19. 目前具有藥物或酒精濫用或依賴,或於基準點(第 0 天)前 364 天內曾發生藥物或酒精濫用或依賴。
20. 曾具有 HIV 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抗體陽性,或於篩選呈陽性。
21. 具有免疫球蛋白 A (IgA) 缺失(IgA 濃度< 10 mg/dL)。
22. 依不良事件嚴重度分級表,具有第三級以上之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但下列項目不在此限:
- 尿液分析(例如:蛋白尿)
- 血尿
- 膿尿
- 尿液圓柱體
- 因紅斑性狼瘡腎炎引發低白蛋白血症。
- 因 warfarin 治療所引起之穩定凝血酶原時間 (PT) 第 3 級異常。
- 因狼瘡性抗凝血因子所引起,且與肝臟疾病或抗凝血治療無關之穩定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PTT) 第 3 級異常。
- 因狼瘡性肝炎所引起,且與酒精性肝病、控制不良之糖尿病或病毒性肝炎無關之穩定γ-麩胺醯轉移酶 (GGT) 第 3 級數值上升。若與上述疾病有關,則 ALT 及/或 AST 之任何異常必須為第 2 級以下。
- 穩定第 3 級中性球低下症或穩定白血球數量第 3 級異常[根據排除條件第 3 項,若接受 CYC 的受試者出現第 3 級或第 4 級之白血球異常,將不得參與試驗]。請務必於實施誘導治療前,立即測量白血球數量。若無法取得誘導前白血球數量,則可採用誘導前 28 天內之白血球數值。
23. 具有嚴重自殺風險的受試者(包括最近 6 個月的任何自殺行為及/或最近 2 個月根據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量表 (C-SSRS) 判定,具有任何第 4 型或第 5 型自殺意念),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重大自殺風險。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464 人